三、主要亮點
2024-08-14 19:23:58
作者: 楊根來 等
(一)明確提出要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主體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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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明確要「創新體制機制,激發社會活力,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主體作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逐步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要「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在資本金、場地、人員等方面進一步降低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的門檻,簡化手續、規範程序、公開信息,行政許可和登記機關要核定其經營和活動範圍,為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提供便捷服務」,並在投融資政策、土地供應政策、稅費優惠政策、補貼支持政策等方面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給予種種優惠,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業釋放了利好消息。
(二)明確提出政府要堅持保障基本
《意見》強調要「以政府為主導,發揮社會力量作用,著力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確保人人享有養老服務」。「各地公辦養老機構要充分發揮托底作用,重點為『三無』老人、低收入老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的供養、護理服務。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要實用、適用,避免鋪張豪華」。「要完善農村養老服務托底的措施,將所有農村『三無』老人全部納入五保供養範圍,適時提高五保供養標準,健全農村五保供養機構功能,使農村五保老人老有所養」。這些論述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的托底責任,對城鄉困難老年人是利好消息。
(三)提出了養老服務業發展目標
《意見》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養老服務產品更加豐富,市場機制不斷完善,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總目標和具體目標,兼顧了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各個相關領域。特別明確了到2020年「90%以上的鄉鎮和60%以上的農村社區建立包括養老服務在內的綜合服務設施和站點」「全國社會養老床位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張」等量化指標,這些指標是在深入研究,結合近年來發展實際和未來發展潛力基礎上,通過仔細測算確定的,與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相適應,依靠各級政府和社會力量的共同努力,是可以確保實現的。
(四)明確了打造養老產業集群方向
養老產業具有產業鏈長、涉及領域廣、環境友好、健康可持續等特點,對上下游產業具有明顯的帶動效應,輻射範圍廣泛。《意見》提出要大力開發安全有效的康復輔具、食品藥品、服裝服飾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引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設立老年用品專區專櫃。開發老年生活設施和金融理財產品。加強規劃引導,鼓勵發展養老服務中小企業,扶持發展龍頭企業,形成一批產業鏈長、覆蓋領域廣、經濟效益顯著的產業集群。
(五)解決了養老設施規劃落實問題
《意見》對在城市規划過程中統籌考慮設置養老服務設施提出了明確的量化標準和要求,積極推動從城市規劃建設起始,就將養老服務設施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統籌規劃、統一布局。其中「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要求已與《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範》(GB50442-2008)有關內容銜接一致,且考慮到各地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基礎條件和實際需求差異,採用了低限指標。強調綜合發揮多種設施作用,要求各地發揮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服務的功能,積極推進實施社區和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
(六)明確提出要開展公辦養老機構改制試點
在加強養老機構建設方面,強調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在資本金、場地、人員等方面,進一步降低門檻,簡化手續。鼓勵外資投資養老服務業,鼓勵舉辦家庭化、小型化的養老機構,支持規模化、連鎖化服務。
目前,現有4萬多家社會養老機構中,公辦養老機構占了大多數,不少公辦養老機構效率低下,管理不善,亟待改革。對此,《意見》明確指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積極穩妥地把面向社會提供經營性服務的公辦養老機構轉製成為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政策投資興辦的養老床位應逐步通過公建民營的方式管理運營,積極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產權的養老服務設施。」可以說,這為搞活公辦養老機構,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指明了方向。
(七)高度重視農村養老服務
在城鄉差距日益嚴重的今天,把農村養老服務放到養老服務業全局中進行謀劃布局,使農村養老服務走出一條既與城鄉養老服務緊密相連,又有所區別的路子,這是《意見》關注的重點,也是《意見》呈現的一大亮點。對此,《意見》把「切實加強農村養老服務」作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六大任務之一,從健全服務網絡、拓寬基金渠道、建立協作機制三個方面進行了系統全面的部署。提出要健全服務網絡,完善農村養老服務托底的措施,將所有農村「三無」老人全部納入五保供養範圍,健全農村五保供養機構功能,支持鄉鎮五保供養機構成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利用農家大院等建設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等互助性養老服務設施。拓寬資金渠道,進一步落實農村可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農村老年人養老。同時,各級政府用於養老服務的財政性資金應重點向農村傾斜。城市公辦養老機構要與農村五保供養機構等建立長期穩定的對口支援和合作機制。
(八)明確提出要繁榮養老服務消費市場
社會養老需求巨大、潛力巨大,但要把巨大的潛力轉化為現實的需要,就離不開養老服務消費市場。為此,《意見》從拓展養老服務內容、開發老年產品用品、培育養老產業集群三個方面進行了部署,這對引導各地產業結構調整、拉動內需、擴大消費都具有指導意義。要求各地引導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優先滿足老年人基本服務需求,拓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各種養老服務和消費產品。各地要鼓勵發展養老服務中小企業,扶持發展龍頭企業。
(九)明確提出要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
《意見》指出「各地要促進醫療衛生資源進入養老機構、社區和居民家庭」,並對進入的方式方法提出了明確要求,有利於實現醫養融合發展,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特別是老年人的生活品質。提出探索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新模式,建立社區醫院與老年人家庭醫療契約的服務關係。對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符合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條件的,可申請納入定點範圍。切實解決老年人異地就醫結算問題。
(十)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
在完善投融資政策方面,要求通過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間資本,培育和扶持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發展。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財政性資金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保險資金投資養老服務領域。
鼓勵保險公司探索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這是金融養老、以房養老的方式之一,在國外較為普遍,在國內發展還剛剛起步。這次《意見》以試點形式納入,對於老年人、對於保險公司都是利好消息,如果試點成功的話,對於解決老年人的養老資金問題,盤活已有房屋資源,擴大保險公司業務都有積極意義。
(十一)明確提出要制定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土地政策
以往有關養老服務方面的土地供應政策僅限於公辦養老機構用地,以及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用地的政策。這次《意見》不僅進一步明確了公辦養老機構和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用地政策,還對營利性養老機構用地予以規定。在完善土地供應政策方面,提出各地要落實好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可將閒置的公益性用地調整為養老服務用地。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優先保障供應,並制定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土地政策。「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更為突出的是,責成國土資源部要儘快「制定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土地政策」。我們相信,隨著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土地政策的出台,養老方面的土地供應瓶頸制約將會逐步破除。
(十二)明確提出要完善稅費優惠政策
對投資者來說,這是最大的政策亮點。《意見》在重申已有政策的基礎上還有重大利好消息。在完善稅費優惠政策方面,要求各地在落實好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一是各地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包括改、擴、建)要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二是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三是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也要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四是要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三)明確提出完善補貼支持政策
《意見》既有補人的政策,又有補機構的政策;既有補地方的政策,也有補社會組織的政策,各種補貼政策指向明確具體。在完善補貼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各地加快建立養老服務評估機制,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推進民辦公助,通過補助投資、貸款貼息、運營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要求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將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十四)注重發揮公益慈善組織積極作用
《意見》提出要引導公益慈善組織重點參與養老機構建設、養老產品開發、養老服務提供,使公益慈善組織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力量。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參與志願服務的工作機制,建立為老志願服務登記制度。積極支持發展各類為老服務志願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支持老年群眾組織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服務社會活動,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參與互助服務的工作機制。支持社會服務窗口行業開展「敬老文明號」創建活動。
(十五)完善人才培養和就業政策
在完善人才培養和就業政策方面,要求有關部門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依託院校和養老機構建立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對符合條件的參加養老護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從業人員按規定給予相關補貼,在養老機構和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吸納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等從事養老服務。對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政策。
(十六)開展綜合改革試點
為鼓勵各地先行先試,在財政、金融、用地、稅費、人才、技術及服務模式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為全國養老服務業發展提供經驗。《意見》提出國家選擇有特點和代表性的區域進行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為全國養老服務業發展提供經驗。
另外,《意見》在強化行業監管、建立完善養老服務業統計制度等方面也有許多創新的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