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唐初以後的修史機構
2024-08-14 18:49:03
作者: 瞿林東著
中國古代修史機構的發展,唐初是一大變化。這個變化的標誌是唐太宗貞觀三年(629年),唐朝正式設立史館于禁中。從此,史館作為官方的主要修史機構,經歷宋、遼、金、元、明、清等朝,有近1300年的歷史。
《唐會要·史館上·史館移置》記唐代史館的設立說:「武德初,因隋舊制,隸秘書省著作局。貞觀三年閏十二月,移史館於門下省北,宰相監修,自是著作局始罷此職。及大明宮初成,置史館於門下省之南。」玄宗開元十五年(727年),史館移於中書省北。曾「三為史臣」、親歷唐代史館的劉知幾這樣寫道:「暨皇家之建國也,乃別置史館,通籍禁門。西京則與鸞渚為鄰,東都則與鳳池相接。館宇華麗,酒肴豐厚,得廁其流者,實一時之美事。」[15]武則天稱帝時,改門下省為鸞台、中書省為鳳閣,故劉知幾有「鸞渚」、「鳳池」之喻。通觀劉知幾對史館的看法,他的這些話,並非都是讚美之詞,其中不無譏諷之意。但是,它也確實反映出了皇家對史館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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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館建立後,為了使其能夠及時地了解到各方面的重大事件,積累必要的文獻,朝廷制定了諸司應送史館事例,明確規定了應送項目及負責報送的部門,它們是:
——祥瑞。禮部每季具錄送。
——天文祥異。太史每季並所占候祥驗同報。
——藩國朝貢。每使至,鴻臚勘問土地風俗、衣服貢獻、道里遠近,並其主名字報。
——藩夷入寇及來降。表狀,中書錄狀報;露布,兵部錄報;軍還日,軍將具錄陷破城堡、殺傷吏人、掠虜畜產,並報。
——變改音律及新造曲調。太常司具所由及樂詞報。
——州縣廢置及孝義旌表。戶部有即報。
——法令變改,斷獄新義。刑部有即報。
——有年及飢,並水旱蟲霜風雹,及地震、流水泛濫。戶部及州縣,每有即勘其年、月、日,及賑貸存恤同報。
——諸色封建。司府勘報,襲封者不在報限。
——京諸司長官及刺史都督(都)護、行軍大總管、副總管除授。並錄製詞,文官吏部送,武官兵部送。
——刺史、縣令善政異跡。有灼然者,本州錄附考使送。
——碩學異能、高人逸士、義夫節婦。州縣有此色,不限官品,勘知的實,每年錄附考使送。
——京諸司長官薨卒。本司責由歷狀跡送。
——刺史都督(都)護及行軍副大總管以下薨。本州本軍責由歷狀,附便使送。
——公主百官定諡。考績錄行狀、諡議同送。
——諸王來朝。宗正寺勘報。
凡「已上事,並依本條所由,有即勘報史館,修入國史。如史官訪知事由,堪入史者,雖不與前件色同,亦任直牒案。承牒之處,即依狀勘,並限一月內報」[16]。
這些「事例」,涉及16個方面和朝廷及地方的各級軍政部門。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報送的時間,一般都有明確的規定;對於報送的內容,大多作了必要的提示。同時史官也有「訪知事由」並斟酌「堪入史者」之權。可見,史館修史,是在朝廷及地方軍政部門的密切配合下進行的,並非只憑著幾個史官翻書、操筆就可以「修史」的。當然,各個部門對於報送這些事例的規定是必須執行的,不能因為報送的機構是史館而有所懈怠。只有這樣,史館的修史活動才能正常進行。否則,史館有權上奏朝廷,提出申訴。史載,唐德宗「建中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曰,史館奏:『前件事條,雖標格式,因循不舉,日月已深。伏請申明舊制,備下本司。』從之」[17]。從這些情況可以看出,朝廷對於修史機構和修史活動是非常重視的。
唐代史館修史,還有兩個重要的資料來源,一是起居注,二是時政記。《舊唐書·職官志》記載說:「史官掌修國史,不虛美,不隱惡,直書其事。凡天地日月之祥,山川封域之分,昭穆繼代之序,禮樂師旅之事,誅賞廢興之政,皆本於起居注、時政記,以為實錄,然後立編年之體,為褒貶焉。既終,藏之於府。」這指出了起居注、時政記在修國史中的重要性。但這段話對唐代史館修史活動及材料來源的表述並不全面。據上文所述,史館修史的材料來源是很廣泛的,不限於起居注和時政記,何況撰寫時政記在唐代並未成為貫徹始終的制度。
有唐一代的史館,在修史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一是修前代史。唐太宗時期,先後撰成了梁、陳、齊、周、隋五代史紀傳和《晉書》;唐高宗時期,先後撰成了《五代史志》和《南史》、《北史》。今存「二十四史」,有8部成於唐初。二是修本朝實錄,從高祖至武宗,歷朝皇帝均有實錄。三是修本朝國史。安史之亂以前的國史部分,先後經劉知幾、吳兢、韋述等著名史學家參與修撰,有很高的文獻價值。以上這些,成了五代、北宋時期人們認識唐代歷史、撰寫唐代歷史的主要依據,進而使今人得以再見唐代歷史的輝煌。
唐代史館修史也存在不少缺陷。劉知幾曾批評它有五個方面的不足:一是「藉以眾功」,曠費時日;二是史料難求,不免闕略;三是學風不正,易生忌畏;四是監修者眾,無所適從;五是指授不明,遵奉無准。[20]劉知幾所批評的這些現象,在唐代史館中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的,但有的並不是在史館的歷史上都存在的。
當我們了解了唐代的修史機構以後,五代以下的修史機構就比較容易認識了。
五代在歷史上存在的時間很短,但史館修史制度並未荒廢。後唐同光二年(924年),根據史館的請求,朝廷重申「諸司送史館事例」的要求。後晉天福六年(941年),詔命大臣修撰唐史,以宰相趙瑩監修。開運二年(945年)六月,「史館上新修前朝李氏書,紀、志、列傳共二百二十卷,並目錄一卷,都計二十帙。賜監修宰臣劉昫、修史官張昭遠、直館王伸等繒彩銀器各有差」。這是第一部完整的《唐書》(即《舊唐書》)。此外,後唐、後漢、後周各朝史館在修撰本朝實錄、訪求圖書文獻方面,亦各有作為[21]。
宋朝的修史機構,部門多,變化也多。其修史機構除史館(後分為國史院、實錄院)以外,還有起居院、日曆所、會要所、玉牒所等。北宋神宗熙寧以前,置史館,設修撰、直館之職,近於唐制。神宗元豐以後,實行新的官制,於秘書省置著作局,以著作郎、著作佐郎掌修日曆,以秘書郎掌史館,罷修撰、直館之職。而秘書郎並非專職史官,這樣的變化,實質上是削弱了修史機構的職能。直到南宋高宗紹興年間,才重新恢復了史館修撰、檢討等史職,但史館仍屬於秘書省管轄。這是宋代史館不同於唐代史館之處[22]。宋高宗時期的史館,負責修撰實錄和國史。紹興九年(1139年),為修《徽宗實錄》,在史館中設實錄院。次年,因史館未修正史,史館併入實錄院。紹興二十八年(1158年),實錄書成,詔修《三朝正史》,復置國史院,以宰臣監修。此後,實錄院、國史院,各自屢有罷復。至嘉泰二年(1202年)國史院、實錄院並置不廢。[23]
北宋置起居院,負責修起居注,然並無專官,以他官為同修起居注,或稱修注。直至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還是以諫官兼修注。元豐三年(1080年),推行新官制,改修注為起居郎(屬門下省)、起居舍人(屬中書省),為專職侍立修注官,稱「兩史」。倘「兩史」或闕而用資淺者,稱「權侍立修注官」。起居注是史官日常侍立皇帝左右所記,定期交付著作局或史館,以備修史之用。這一制度,沿用至南宋[24]。
日曆所,「隸秘書省,以著作郎、著作佐郎掌之。以宰執時政記、左右史起居注所書會集修撰,為一代之典」。它先後屬門下省編修院、秘書省國史院,又曾以國史院名歸門下省,有修日曆所、修國史日曆所、國史日曆所等名稱。宋高宗紹興十年(1140年),最終隸於秘書省。其主要職責,是修撰皇帝「寶訓」。
會要所,隸秘書省,「以省官通任其事」。「並令國史日曆官兼」,主要職責是編修《國朝會要》。玉牒所,宋太宗淳化六年(至道元年,995年),「設局置官,詔以《皇宋玉牒》為名,建玉牒殿」。玉牒即皇室譜,屬於史書一類,唐代有圖譜院,隸宗正寺,設修圖譜官掌修皇室譜,有時也由史官修撰。宋代的玉牒所即由此而來,設修玉牒及類譜官,亦隸宗正寺[25]。
總體來看,宋代的修史機構,主要由起居院、日曆所、實錄院、國史院互相配合,其中起居院主要是記錄,實錄院、國史院主要是撰述,日曆所則介於二者之間。會要所、玉牒所提供的資料,也是很重要的。
宋代修史機構在分工方面比較細緻,然在密切配合方面似未創造出十分引人注意的經驗。而國史院在修撰國史方面,甚至還存在前後不相連貫的弊端。曾在南宋孝宗淳熙十二年(1185年),奉命修史的洪邁在講到北宋國史的修撰時說:
本朝國史凡三書,太祖、太宗、真宗曰「三朝」,仁宗、英宗曰「兩朝」,神宗、哲宗、徽宗、欽宗曰「四朝」。雖各自紀事,至於諸志若天文、地理、五行之類,不免煩復。元豐中,「三朝」已就,「兩朝」且成,神宗專以付曾鞏使合之。……會以憂去,不克成。其後神、哲各自為一史,紹興初,以其是非褒貶皆失實,廢不用。淳熙乙巳,邁承乏修史,丙午之冬,成書進御,遂請合九朝為一,壽皇即以見屬。嘗奏云:「臣所為區區有請者,蓋以二百年間典章文物之盛,分見三書,倉促討究,不相貫屬。及累代臣僚,名聲相繼,當如前史以子系父之體,類聚歸一。若夫製作之事,則已經先正名臣之手,是非褒貶,皆有據依,不容妄加筆削。乞以此奏下之史院,俾後來史官,知所以編纘之意,無或輒將成書擅行刪改。」上曰:「如有未穩處,改削無害。」邁既奉詔開院,亦修成三十餘卷矣,而有永思攢宮之役,才歸即去國,尤袤以《高宗皇帝實錄》為辭,請權罷史院,於是遂已。[26]
北宋部分的國史,是不同的史官分段所修,或「不免煩復」、或「不相貫屬」的缺陷是必然存在的。神宗命曾鞏合成五朝國史,曾鞏便感到非常棘手,曾三上奏札,表明困難及打算採取的做法。曾鞏提到的,有「文義曲折」不合體例的問題,有原稿「漏略」需要再次尋訪史實的問題,有要求頒布禁中記錄以備採摭的問題,等等[27]。但曾鞏還是感到不好著手,最終還是辭去了神宗皇帝的這一委任[28]。「會以憂去」,是最符合曾鞏的心理了。而要使九朝國史合而為一、貫穿為一個整體,必然會碰到更多的困難,既有文獻上的困難,更有評價上的困難。可見,北宋修史機構在修撰國史方面,是不同於唐代史館的,後者始終是把國史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的,故修撰上保持著國史的連貫性。
遼、金兩朝都是在文明發展進程落後於中原發展程度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但它們對修史也表現出了很大的熱情,都建立了專門的修史機構。遼朝官制分北面官和南面官。其南面官採用唐制,設三省、六部、台、院、寺、監、諸衛、東宮之官。其於門下省之下置起居舍人院,設專官掌修起居注;又於翰林院之下置國史院,設史官掌修國史[29]。金朝官制,於天會四年(1126年)建尚書省後,遂有三省之制。正隆元年(1156年)罷中書、門下兩省,僅置尚書省,自省而下有院、台、府、司、寺、局、署、所。其尚書省下之右司「兼帶修注官」,屬下有各種譯史多人。其國史院為獨立的修史機構,設有各級史官(包括女真人、漢人和契丹人)掌修國史及《遼史》[30]。遼、金兩朝的修史機構在配合譯書所翻譯漢文史籍方面,在修國史及前朝史方面,都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元、明、清三朝是統一的皇朝,其修史機構都有宏大的氣魄,具有逐步完備的趨勢,在修史上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元、明、清三朝的主要修史機構,都與翰林院有一定的關係,這同遼朝的情況相類似。元朝設翰林兼國史院,置修撰、編修官等職,掌修史事宜。翰林兼國史院曾短時間「省並集賢院為翰林國史集賢院」,不久仍分立集賢院[31]。明朝的修史機構則由翰林院兼掌,置各級史官負責修史[32]。清入關前,修史機構系「內三院」(即內國史院、內秘書院、內弘文院)之一,康熙九年(1670年),廢內三院而設置內閣、翰林院,備司其事。翰林院下置國史館、起居注館,設各級史官,修實錄、史、志、起居注[33]。在歷代皇朝中,清朝的修史機構,一則繼承歷代典制而有所損益,二則因歷史內容的豐富和史學本身的發展,故其修史機構亦日臻完善,呈現出嚴密而靈活的狀況,既有常設的修史機構,又往往開設一些臨時性的修史機構[34]。這是清代官修史書取得重大成就原因之一,同它所建立的網絡性的修史機構有密切關係。
綜上所述,中國歷史上的專職修史機構,十分明顯地經歷了建立時期(唐代)、發展時期(宋代)、完善時期(清代)幾個階段,這對史學的發展無疑會產生重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