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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美是對象化的快樂」

2024-08-14 18:14:25 作者: 張德興

  桑塔亞那的美學是他的哲學體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他的主要美學觀點,特別是美和美感的理論,同他對世界的三分法和「本質」論有著直接的聯繫,同時也鮮明地體現著自然主義的特色。

  桑塔亞那有一個著名的「美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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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beauty)是一種積極的、固有的,客觀化的價值。或者,用不大專業的話來說,美是被當作事物之屬性的快樂……美是在快樂的客觀化中形成的。美是客觀化的快樂。[1]

  這段話看似在對美的本質作客觀的探討,在對「美」下定義,實質上說的是美感。因為在桑塔亞那看來,美不是一種對象的客觀性質,不是獨立於主體的感知而存在的;相反,「美是一種價值;不能想像它是作用於我們的感官後我們才感知它的獨立存在。它只存在於知覺中」,「一種不曾感知的美是一種不曾感覺的快感;那是自相矛盾的」。[2]就是說,離開了主體的知覺和快感,就無所謂美。美是一種快感,但這種快感被當成是事物(對象)的客觀性質了,實際上只是一種主體的感覺(快樂)。所以,上述定義,與其說是美的定義,不如說是美感的定義。美與美感,在桑塔亞那那裡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物。

  上述定義是桑塔亞那的價值學說的具體應用。第一,他認為不能單從美的客體性質出發來規定美的本質,「一個真正能規定美的定義,必須完全以美作為人生經驗的一個對象,而闡明它的根源、地位和因素」,就是說,必須從主客體的關係上來考察美,考察「我們天性中有什麼因素使我們能感覺美;審美對象的構造和我們的感情興奮之間有什麼關係」。第二,不僅應從主客體的一般關係上,還應從它們的價值關係入手討論美學問題。桑塔亞那主張把美學史上的藝術批評與近代的「感覺學」(aesthetics)結合起來,使美學兼具兩種性質,即「批評含有判斷之意,感覺學含有感知之意」,也即使判斷不僅包括理智判斷,還「包括那些直覺的和直接的價值判斷,也就是說,包括快感和不快感」。在此意義上,他把美學界定為「研究『價值感覺』的學說」。第三,他把價值和價值判斷看成完全源於主體的自然本性和心靈,他說:「在這樣一個機械的世界,除了我們自己和人性偏見以外,我們就不知道有任何價值因素。拋棄了意識,我們就拋棄了一切可能的價值。」特別是對美的欣賞即審美價值,「我們就不但需要意識,更需要有感情的意識」。[3]第四,他把價值判斷又分為道德判斷和審美判斷。這同他的「本質」論及對「本質」的「兩種經驗」論直接相對應。前邊已說到,對「本質」的直接觀照或直接經驗是審美的,所以審美判斷基於直接經驗,不涉及對象「本質」之外的、功利的聯繫;而道德判斷基於間接經驗,即對「本質」加上主體「解釋」的體驗,它是間接地涉及對象同外物的聯繫,包括實用功利的判斷。所以他說:「在審美感受中,我們的判斷必然是內在的,是根據直接經驗的性質,而絕不是有意識地根據對象畢竟實用的觀念;反之,道德價值的判斷,如果是積極的話,則往往根據它可能涉及的實利意識。」[4]在他看來,審美判斷是直接由對象「本質」與主體「興趣」的結合而產生的,對象既是直覺的,又是積極的、使主體心靈得到滿足與快樂的價值,這時的判斷才是審美的價值判斷。一般說來,勞動和責任的滿足是道德判斷,遊戲和享受的快樂則屬於審美判斷。第五,但是,桑塔亞那並未把審美判斷和快感與實用功利關係一刀切斷,他是公開打出拋棄「審美無利害關係」的觀點的最重要的現代美學家之一。他說,鑑賞一幅畫總與購買它的欲望相關,欣賞音樂是有競爭性與消耗性的,所以「審美快感的特徵不是無利害觀念」。[5]他在後來更明白地指出:「把事物的審美功能與事物的實用的和道德的功能分離開來,在藝術史上是不可能的,在對藝術價值的合理判斷中也是不可能的。」[6]

  在上述價值學說的基礎上,桑塔亞那對審美判斷作出了進一步的分析與界定。(1)「美是一種價值」,它不是對對象或關係的感知或認識,而「是一種感情,是我們的意志力和欣賞力的一種感動」,是對對象一種快與不快的態度或情感。(2)審美價值是積極的,是對善的感覺,是一種快樂的情感。(3)這種快感「不是事物的功利作用,而是對事物的直覺」,「是一種內在的積極價值」,它滿足人的「自然功能」,即「滿足我們心靈的一些基本需要或能力」。[7](4)快感又可分為「生理的或肉體的快樂」與「審美的快樂」兩種,前者是低級快樂,只涉及身體某部分或器官的快感;後者是高級的快樂,主體的器官「必須不融入我們的注意,而直接把注意引向外在的事物」,使心靈「幻想自己能自由自在地遨遊全世界」。[8]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是不出肉體的感官快樂,後者則是指向外物的、客觀化了快樂,是對心靈較高需要的滿足。生理快感「是及時地同知覺分離的」,所以「就被認為是事物的作用,而不是事物的屬性」,即是事物刺激作用的結果;而審美快感則同知覺難以分離,即「當感知的過程本身是愉快的時候;當感覺因素聯合起來投射到物上並產生出此事物的形式和本質的概念的時候,當這種知性作用自然而然是愉快的時候;那時我們的快感就與此事物密切地結合起來了,同它的特性和組織也分不開了,而這種主觀根源也就同知覺的客觀根源一樣了」[9]。這時的快感已客觀化為事物的一種屬性了。這就是美,也就是美感,它同執著於主體器官快樂而不客觀化、因而與事物性質相分離的快感即生理快感的區別就在於客觀化。

  桑塔亞那的審美價值說歸根結蒂是建立在主體(人)的肉體與感官活動的基礎上的,包括眼、耳等感官活動,大腦記憶與其他觀念化作用的活動,以及整個肉體的感覺功能。在此,最鮮明地表現出他的美學理論的自然主義性質。他強調人體的一切自然的、生理的機能「都能對美感有貢獻」。[10]他不滿足傳統心理學只講五種感覺與知、情、意三種心靈功能,而力圖發現意識的其他自然的、生理學的根源和要素。他把人的許多「生命機能」,從血液循環、組織的新陳代謝、神經震動、呼吸、昏睡一直到性慾和生殖本能等,全看成決定觀念或感情的「存在和性質的條件」,看成對主體「經驗的價值是尤其重要的」,看成對遊戲、藝術和審美的必要前提和促進(或阻礙)因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把性慾和生殖機能看作支配、主宰人的一切其他機能,包括心理活動、審美經驗等的最根本機能,甚至看作人的社會本能的根源,說「生殖機能不僅對身心帶來直接的變化,而且帶來一整套社會制度,為了維護這些制度,人就需要有社會本能和習慣」。而人的社會本能,如人情味等,對審美趣味、審美判斷有重要影響,「有助於吸引注意力,給藝術提供主題和動力,乃至審美的欣賞態度」。這種影響歸根結蒂還是由性慾決定的。此外,性慾本身受壓抑後會「向各方面爆發」,如轉向宗教、慈善等,「但最幸運的選擇是熱愛自然和熱愛藝術」,即轉向對自然和藝術的審美,「對於人,整個大自然是性慾的第二對象,自然的美大部分都是出於此種情況」。[11]很明顯,桑塔亞那對人的本性、對人類社會作了完全生理學、生物學的自然主義解釋,然後建立起他的價值學說和審美價值論。他的審美價值在於快感,在於快感的客觀化正是以這種自然主義人性論為理論基礎的。需要指出的是,他的性慾主宰、決定人的全部生命機能包括社會本能的觀點,與弗洛伊德的泛性慾主義不謀而合,但是,這種把人的本性歸結為自然本能(性本能),甚至把人的社會性看成自然性的產物的觀點,完全無視人的本質是社會關係的總和的科學論斷,倒退到費爾巴哈的抽象的「自然人」的水平上去了,在歷史觀上屬徹底的唯心主義。

  桑塔亞那關於「美是客觀化了的快感」的論斷顯然是主觀主義的,它完全取決於主體的快感。近三十年後,他對這一點作了一些小小的修正,聲稱自己「現在將不再用『客觀化了的快感』這種說法了,因為我已看到一個本質的項要能不變成主觀的,只能使之呈現於一種直覺」。他認為審美快感既非客觀的,也非主觀的,而是一種「中立狀態」。這實際上就是他說的對「本質」的「直覺」和直接經驗,「本質」的「兩棲」性決定了審美經驗的「中立狀態」。他把審美對象確定在「本質」上,認為美感是對象的「本質」與主體的快樂在直覺觀照中的結合,這時「除剎那間的直覺或熱情本身外,經驗中沒有主觀的東西:本質的各項,如色彩或快樂等的特質是在經驗既非客觀又非主觀、而是中立狀態之時被區分出來的」;他提出了一個新的關於美的陳述:「美,是一個生命的和聲,是被感覺到和消融到一個永生的形式下的意象……美,如我們所感到的那樣,完全把我們轉運入本質領域,不這樣做,就不會有快樂、興趣和讚賞……每一個意象就是一個以永生的形式被觀看到的本質。」[12]這裡,美感結構的一端是對象的「本質」,另一端則是主體的「生命的和聲」即快樂,是本質的「永生的形式」直覺地呈現給主體的「意象」。這是他早期客觀化的快感論與成熟期的「本質論」的有機結合,體現了他哲學上調和唯心主義與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

  但是,應當指出,桑塔亞那對「美」的新陳述,在本質上同前期的觀點並無分歧,他自己坦率地說,作些修改,「遠非是要脫離我過去的觀點」。[13]一直到後期,他仍然認為自己的前後期哲學是一致的,自己從未放棄過「自然主義」與「科學」的方法[14];並說:「長期以來,我是依次從不同的方面表達我的本性,發展我固有的哲學的不同部分的。」[15]所以,不能把他對前期美論的修改看成他基本立場的改變,恰恰相反,他成熟期的「直觀本質」論,實質上同前期的「客觀化了的快感」說一樣,主觀唯心主義的性質絲毫未變,自然主義的色彩(主體的「生命和聲」)也依然如舊,只不過顯得更精緻一些,「中立」的偽裝更巧妙一些罷了。

  [1] 參見桑塔亞那:《美感》,33、35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譯文據原文略有改動。

  [2] 同上書,30頁。

  [3] 桑塔亞那:《美感》,10~13頁。

  [4] 同上書,16頁。

  [5] 桑塔亞那:《美感》,25頁。

  [6] 桑塔亞那:《藝術中的理性》,見蔣孔陽主編:《二十世紀西方美學名著選》(上),266頁,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87。

  [7] 桑塔亞那:《美感》,33~34頁。

  [8] 同上書,24~25頁。

  [9] 同上書,32頁。

  [10] 桑塔亞那:《美感》,36頁。

  [11] 同上書,41~42頁。

  [12] 桑塔亞那:《審美範疇的易變性》,載美國《哲學評論》,第53卷,284頁。

  [13] 同上文,載同上書。

  [14] 桑塔亞那:《我的早期哲學與後期哲學的一致》,見《桑塔亞那著作集》第7卷序言,紐約,1936—1940。

  [15] 桑塔亞那:《為我的觀點辯護》,見《桑塔亞那哲學》,5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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