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時間:人的生命尺度與發展空間
2024-08-14 17:51:00
作者: 楊耕
與近代科學、近代哲學以及古代哲學都不同,馬克思從現實的人及其活動出發去理解時間,強調「時間是人的積極存在」,即時間對人的存在的意義和價值,明確提出時間是人的生命尺度和發展空間:「時間實際上是人的積極存在,它不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發展的空間。」[32]時間之所以能夠成為人的生命尺度和發展空間,是因為時間能夠體現人的生命特點和生命價值。具體地說,人能夠按照自身的標準來減少不能體現自己生命本性和發展要求的活動時間,增加能夠體現自己生命本性和發展要求的活動時間,從而為實現自己的生命意義創造條件。
時間是人的生命尺度表現為人類生命價值的生成。在生物學中,人與動物往往被作為「同類」的生命現象進行考察,但實際上,人的生命現象與動物的生命現象有著本質的不同。「動物和它的生命活動是直接同一的。動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動區別開來。它就是這種生命活動。人則使自己的生命活動本身變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識的對象。他的生命活動是有意識的。」「有意識的生命活動把人同動物的生命活動直接區別開來」。[33]
具體地說,動物的生命活動體現的是「種」的本質,人的生命活動體現的是「類」的本質。動物的本質與它的生命活動是直接同一的,它們在獲得了生命的同時就具備了它們的本質。動物的種的特性是自然賦予的先天規定性,同動物個體的後天活動沒有直接關係。人「是這樣一種存在物,它把類看作自己的本質,或者說把自身看作類存在物」[34]。「類」作為人的存在特性,是人之為人的本質所在,凸顯的是人的本質的後天生成性。「通過實踐創造對象世界,即改造無機界,證明了人是有意識的類存在物」[35]。
「有意識的類存在物」使人能夠把自己的生命活動「變成自己意志和意識的對象」,能夠按照「物種尺度」和「人的尺度」的統一去改造、創造世界。正如馬克思所說,「動物只是按照它所屬的那個種的尺度和需要來建造,而人都懂得按照任何一個種的尺度來進行生產,並且懂得怎樣處處都把內在的尺度運用到對象上去」[36]。因此,人是自己生命活動的支配者,並在時間中超越了自然生命的尺度,成為一種「積極存在」。
人的生命活動不是動物式的「生存」活動,而是人所獨有的「生活」活動,是人「把自己的生命活動本身變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識的對象」的活動。正是在這種活動中,產生了生命尺度的問題,即人的生命活動是有價值的還是無價值的問題。在我看來,馬克思之所以強調,「動物只是按照它所屬的那個種的尺度和需要來進行建造」,而人「卻懂得按照任何一個種的尺度來進行生產」,並且隨時隨地用自身的內在尺度來衡量對象,「按照美的規律來建造」[37],就是為了說明,人只有獲得「價值生命」,超越自然生命,才能稱其為「人」。時間是人的生命「尺度」並不等於時間是人的生命「長度」。把時間理解為人的生命「長度」,這一觀點的根本缺陷就在於沒有意識到人的生命與一般生命的本質區別,只是從物的本性去理解人,從前定的、給予的、絕對不變的方面去理解人,實際上是把人理解為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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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時間本身只是作為主體存在著,只是以活動的形式存在著。」[38]時間之所以能夠成為人的生命尺度和積極存在,根源就在於人的實踐活動,首先是勞動。正是勞動構成了人的生命價值的本體,使時間成為人的積極存在。作為人的生命尺度和積極存在,時間是在實踐活動中獲得對人的現實性,成為人的活動形式的。
正因為時間以人的活動的形式存在著,所以,伴隨著實踐活動的發展和分化,必然是人的活動空間的擴大。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的活動逐漸產生分化,從生產活動中分化出交往活動,從物質交往中分化出精神交往……每一種活動不斷分化出新的活動領域;這種活動的不斷分化和活動的領域不斷擴大又必然造成人的活動空間和發展空間的不斷擴展;每一次活動的分化和交往的擴大又意味著人與自然之間新的關係的形成,人與人之間新的社會關係的建立。一句話,標誌著人的新的活動和發展空間的建立。
按照馬克思的觀點,自由時間的多少直接決定著人的發展空間的大小,而自由時間在量上又直接取決於剩餘勞動時間,「剩餘勞動一方面是社會的自由時間的基礎,從而另一方面是整個社會發展和全部文化的物質基礎」[39]。發展生產力,提高勞動生產率,實際上就是縮短必要勞動時間,增加自由時間,擴大人的活動和發展空間。對個人來說,自由時間的擴大實際上是提供了一個新的活動舞台,舞台越大,發展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就人類而言,整個人類的發展無非是對自由時間的運用,有了更多的自由時間,才有整個社會的更大進步,才有人類能力的更大發展。
「正像單個人的情況一樣,社會發展、社會享用和社會活動的全面性,都取決於時間的節省。一切節約歸根到底都是時間的節約。」[40]因此,時間節約的規律便成為調節社會生活的「首要的經濟規律」。這個規律不會因為社會制度的改變而被消除,能夠改變的只是這一規律實現的社會形式。「時間的節約,以及勞動時間在不同的生產部門之間有計劃的分配,在共同生產的基礎上仍然是首要的經濟規律。」[41]時間因素在人的發展中的首要意義,正是由這種規律的首要性決定的。換言之,時間節約的規律也是人的發展的首要規律。通過提高勞動生產率而節約勞動時間,實際上就是創造了人的發展的空間。
在階級社會中,自由時間的創造與占有並不是統一的,相反,二者卻是背離的。「社會的自由時間的產生是靠非自由時間的產生,是靠工人超出維持他們本身的生存所需要的勞動時間而延長的勞動時間的產生。同一方的自由時間相應的是另一方的被奴役的時間。」[42]私有制和舊式分工使勞動者被迫承擔整個社會的勞動重負,他們創造了自由時間,卻不能占有和支配自由時間,沒有獲得相應的發展空間;而不從事勞動的社會成員卻憑藉占有生產資料的地位,通過侵占剩餘勞動而占有和支配自由時間,由此獲得了相應的發展空間。
這就是說,在階級社會中,少數人的發展是以剝奪眾多勞動者的剩餘勞動時間、自由時間為基礎的,少數人的發展是以多數人的不發展或片面發展為代價的。這種自由時間創造與占有上的分離,在資本主義社會達到了極端程度。按照馬克思的觀點,勞動是價值的唯一源泉,工人的剩餘勞動生產出剩餘勞動時間、自由時間。然而,在資本主義社會,這種自由時間卻為不勞動階級所占有和支配。「在資本方面表現為剩餘價值的東西,正好在工人方面表現為超過他作為工人的需要,即超過他維持生命力的直接需要而形成的剩餘勞動。」[43]「剩餘產品把時間游離出來,給不勞動階級提供了發展其他能力的自由支配的時間。因此,在一方產生剩餘勞動時間,同時在另一方產生自由時間。整個人類的發展,就其超出對人的自然存在直接需要的發展來說,無非是對這種自由時間的運用,並且整個人類發展的前提就是把這種自由時間的運用作為必要的基礎。」[44]
人類解放的實質和目標就是實現人的全面而自由發展,而要實現人類解放和人的全面而自由發展,就必須使聯合起來的個人占有和支配自由時間。「所有自由時間都是供自由發展的時間」,而人的自由發展就是「超出對人的自然存在直接需要的發展」。這種支撐自由發展、提供自由時間的自由的活動,不再是維持「單純生存」、體現人的生存「自然的必然性」的自發的活動,而是人為了發展自身的能力、占有自己全面本質的自覺的活動。
在馬克思看來,要從這種自發活動轉向「自由的自覺的活動」,即自主活動,「工作日的縮短是根本條件。」[45]「工作日的縮短」所提供的充裕的自由時間,聯合起來的個人對這種自由時間的占有和支配,最終使勞動由人的謀生的手段轉變為生活的目的,從而實現勞動意義的革命性變化。這一革命性變化將消除異化勞動,實現以每個人的自由發展為條件的一切人的自由發展,實現工人階級和人類解放。「一方面,任何個人都不能把自己在生產勞動這個人類生存的自然條件中所應參加的部分推到別人身上;另一方面,生產勞動給每一個人提供全面發展和表現自己全部的即體力和腦力的能力的機會,這樣,生產勞動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46]
由此可見,在馬克思的哲學中,時間不是一個與現實的人及其活動無關的抽象的範疇,而是一個直接關涉工人階級和人類解放,以及實現人的全面而自由發展的理論。換言之,在馬克思的哲學中,「時間」是同工人階級和人類解放、人的全面而自由發展密切相關、融為一體的,因此,我們應當也必須重釋馬克思的時間理論。
[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455—45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20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冊),361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760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5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92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7]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92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8]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926—927頁。
[9]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21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0]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50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11]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271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冊),88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13]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344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4]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冊),221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15]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633—634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48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7]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294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8]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649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9]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104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0]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21頁。
[2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28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2]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85頁。
[23]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488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28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5]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85頁。
[2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31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27]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448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8]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104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9]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119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0]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130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1]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冊),3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3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53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3]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9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4]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96頁。
[35]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96頁。
[3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97頁。
[37]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9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8]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118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9]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25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0]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120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1]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120頁。
[4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216—21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3]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28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4]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21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5]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92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4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318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