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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等級說明

2025-02-21 10:21:27 作者: 微雨心情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曾經規定,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分別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1993年9月發布的《關於中國共產黨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實施意見》,黨的機關工作者的級別劃分,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執行。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

  (1)中央總書記,中央*****:一級;

  (2)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書記:二至三級;

  (3)中央各部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書記,中紀委副書記:三至四級;

  (4)中央各部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副書記、常委,中紀委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四至五級;

  (5)中央各部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書記,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副書記,巡視員:五至七級;

  (6)中央各部副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副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副書記,地、盟(市、州、直轄市的區)委委員(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紀委書記,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7)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書記,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紀委副書記,調研員:七至十級;

  (8)副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副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副書記、常委,地、盟(市、州、直轄市的區)紀委委員(常委),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書記,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9)科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各部部長,鄉(鎮)黨委書記,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副書記,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副科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各部副部長,鄉(鎮)黨委副書記,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常委,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11)科員:九至十四級;

  (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另外,各級黨的機關中與上述職務相對應的其他職務,也適用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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