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2024-11-14 04:48:29 作者: 刺刀特種兵

  杜睿知道,當初將杜學武留在澳洲道,寶釵就是極力反對的,此刻見她居然拿這件事來揶揄自己,也是一陣無奈。

  杜睿很清楚伊莎貝拉和杜學武母子之間的感情,遠離故國十餘載,身邊又只有杜學武這麼一個兒子,伊莎貝拉雖然對杜學武的管教也是極嚴,但是卻也極其溺愛,如今杜睿把杜學武扔在了澳洲道那個鳥不拉屎的窮鄉僻壤,蠻荒之地,伊莎貝拉要是可善罷甘休那才叫怪呢。

  其實將杜學武留在澳洲道,杜睿也是一樣的不忍心,那畢竟是他的親生兒子,哪一個做父親的願意讓自己的兒子受苦,他們拼死拼活的,為的還不是後輩兒孫能夠生活的好一些嗎。

  當初,杜睿在做出那個決定的時候,也曾動搖過,可是最終還是理智戰勝了感情,大唐需要一個能夠創造新思想的人,杜睿也確實需要一個接班人能夠將他的理念貫徹下去。

  杜學武無疑是最好的人選。

  杜睿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他死之後,大唐,華夏又重新變回老樣子,君權至上,然後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化。

  

  縱觀歷史,一個趨向極權主義的社會制度,往往會給予那些無恥之徒更多的機會,一種自由均衡的社會,向變態而無恥的社會形態的轉變是需要一個過程的。

  極權的制度,正好為這個過程提供了一種最優良的社會制度環境。相反,民主的社會制度設計,卻恰好為防止這種社會的墮落,提供了一種技術上最強有力的支持。

  人們總是企圖通過尋求權力的支持,來達到一種崇高道德的預期,但是,當他們真的尋求到了這種權力時,他們卻必然地變成了這種權力的奴隸。

  權力,有一種被某種使命驅使,而不自覺地擔負起為人們實現一種理想的任務,而這個任務,常常是只有那些殘酷無情的,準備不顧一切地衝破任何道德的藩籬的人,才能去執行。這樣一來,問題也就出現了。從終極意義上說,人類任何的理想,都不可能是現實的。這也是熱衷於權力的人,最後都有一種狂妄傾向的重要原因。

  所謂崇高的道德,往往與一種特定的價值觀聯繫著,這也導致了人們更為崇高的追求往往是各不相同。

  然而,人們一些基本的要求卻是類似,這種類似,也構成了人們部分共同的價值觀。這就是說,這些人們共同的價值觀,從來就不可能具有什麼崇高的道德意義。這也決定了,把大家公共的價值觀,作為自己全部價值觀的人,肯定是一些缺乏創造性和**性的人。極權主義集團對公共價值觀的需求,是因為他們需要人數方面的分量來作為他們理想實現的後盾,而不是這種公共的價值觀具有更為崇高的道德意義。

  當然不能說所有的掌權者都是壞的,作為個人的當政者也許常常是有著某種崇高理想的,但是,當作為一種需要廣泛社會支持的社會遠動的領導者,從實際的需要出發,他就不得不採用一種標準非常低的價值觀來作為實際行動中的準則了。在以權力為中心的社會裡,主導著整個社會主流的價值觀,不可能具有普遍高尚的道德意義。

  集體主義者哲學的內在矛盾之一是,雖然它將自身建築在個人主義所發展起來的人本主義道德基礎之上,但它只能夠在一個比較小的集團里行得通。

  從歷史中可以看到,雖然極權主義者宣稱自己有最崇高的道德,並限制人們自由地運用自己的道德判斷,但是,在極權主義的規則中,卻並不給人們提供一種標準的道德範式。

  實際上,這是極權主義者的道德原則缺乏連貫,而前後不一致所導致的。實際上,極權主義的道德也就是權力的道德,任何時候,符合於權力就是道德的,不符合於權力就是不道德的。

  對權力的狂熱,是人性之中不可避免的。在這種狂熱中,人們唯一能得到滿足的愛好就是對權力本身的愛好,人們都為能成為運轉良好而強大的權力機器的一個部件而感到愉悅。

  就好比說,一個善良的人,做一份在奴隸種植園裡的監工的工作,這個人也就得服從於奴隸制的規則了。這就是說,一種罪惡的社會制度,不管它有著怎樣崇高的道德目標,他們最後的結果,無論如何也是會把這個制度下的人們都變成魔鬼的。

  後世的國人也曾試圖改變這種絕對權力,絕對腐化的現象,並且付諸實施,最早的就是被奉為國父的孫某人所提出的五權分立理論,後來還將其納入中.華.民.國憲法當中,實際應用到中.華.民.國政府的組織架構當中,在總統之下設立五院,分別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

  五院也成為中.華.民.國政府的最高層級機關。其中立法院享有立法權,審核權,憲法起草權,司法院享有審判權,檢察權,憲法解釋權,行政院享有行政權,考試院享有考核權,裁撤權,監察院享有監察權,彈劾權。

  五院制稱得上是共和理念在國家政體上的具體實踐,其理論來源是孫某人的五權憲法的思想。作為國.民.政.府的政權組織形式,五院制是逐漸發展並完善的。

  1925年在廣州成立的國.民.政.府,因當時的戰亂環境,政府一切均受國.民.黨領導,立法與司法並沒有分離。在國.民.黨二屆三中全會後,為擴大民主,防止獨裁,未設主席,而是採取委員制,政府機構有所擴充。

  「四?一二」事變後,蔣某人以軍政時期政權由軍人掌握,國.民.政.府的一切實際大權均由蔣某人掌握。

  1928年,胡漢民、孫科等在巴黎聯名提出一份《訓政綱領草案》,提出國.民.黨重心轉移至訓政,此時「以五權制度作訓政之規模,期五權憲政之最後完成」,建議建立五院。這個主張一方面是為了踐行孫某人的「五權憲法」理念,但更重要的是為了限制集黨政軍權於一身的蔣某人,實行分權共掌,而且這也為國.民.黨內部各派系所接受。

  在國.民.黨二屆五中全會上,通過了《政治問題議案》,議決「依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應設立司法、立法、行政、考試、監察五院,逐漸實施。」

  1928年10月,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了《訓政大綱》,並正式公布了五院制《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從而奠定了南京國民政府五院制的基礎。以上五院相互**,各自行權,五院正、副院長由國府委員擔任。凡國民政府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均需由主席會同五院院長共同署名。

  在《訓政大綱》中還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之修正及解釋,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決行之。」

  這實際上將國.民.政.府的組織架構納入到了國.民.黨統治之下,為國.民.黨的一黨專政提供了依據。

  雖然五院制架構已經形成,但是在此後的20多年間內,國.民.政.府組織法又經多次修改,而且這些修改大多都是以蔣某人為中心,這主要是體現在國府主席與行政院長之間的權力消長。

  當1928年10月蔣某人就任主席時,他為了集中自己的權力,在1931年6月修改了政府組織法,將五院正、副院長的任免權集中在自己手裡。

  而在1931年12月蔣某人下野,林森任國.民.政.府主席時,又重新修改國.民.政.府組織法,削減主席實權,主席只是作為中.華.民.國元首,不負任何實際政治責任。此時的實際權力由行政院長蔣某人掌握。

  1943年林森病死後,蔣某人重新代理國.民.政.府主席,並又再次修改政府組織法,恢復主席的實際權力,規定五院院長對國.民.政.府主席負責。可以說,在這些國.民.政.府組織法的背後,都是為了蔣某人的實權,以便其能掌控整個國.民.政.府,實現其個人獨.裁。

  可見,實際操作中,五院制政府並沒有做到五權分立。

  孫某人的五權憲法以及後來實行的五院制都是為了權力制衡,體現了共和理念,但是在後來的實際操作中,五院制政府成了國.民.黨內部各派系鬥爭的場所,也成了蔣某人個人獨.裁的犧牲品,五院制與孫某人的初衷背道而馳,相去甚遠。

  那些時代精英尚且不能擺脫被舊思想禁錮,杜睿也就更加不可能將希望寄托在民智突然開啟之上,現在的百姓只是看到頭上的皇帝是好的,但是如果哪天他思想壞了呢?要做一些殘害民眾的事情呢?還有人來制衡他嗎?三公走了,武穆死了,儒家的正氣也去修復人皇劍了,皇帝變壞時無法無天時,已為時已晚。

  杜睿認為只有能夠遏制這種絕對的權力的產生,以權力平衡甚至相互制約來相互牽制,才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悲劇,建立相關的制度,有了制度的約束,權力就不會被濫用,當權者受到制度的束縛,不能夠為所欲為,反過來,制度也要給被統治者以權力,在當權者濫用權力的時候,利用制度來制裁當權者,讓他喪失權力,制度被使用的越好,對當權者的約束就越大。

  這當然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要改變千百年來人們頭腦當中根深蒂固的「君權神授」的思想,可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這需要幾代人,甚至十幾代人的努力去實現。

  實現一個打破當下這種錯誤制度,也就是君權至上,極權制度,將權力下放,然後通過將民意收集起來的方使,實現一種社會決策制度的大多數派,避免一個人的聲音超過大多數人的聲音。

  杜睿想要去實現這種制度,因為他並不想讓大唐和歷史上一樣只是曇花一現,歷史上的大唐帝國雖然傳承數百年,可是真正能稱得上是盛世的也不過幾十年的光景。

  而要將這種強盛傳承下去,讓大唐始終成為世界頂峰的存在,就必須改變當下的一切,將君權獨.裁製度引入到一個大多數人都能夠始終接受的新制度當中去。

  杜睿必將推崇的就是後世英國的議會制度,所行的議會由上、下院組成。

  上議院也叫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按照英國的傳統,上院議長由大.法官兼任。英國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權重,不僅是全國司法界領袖,而且是內閣部長。

  將這個上議院引申到大唐,也稱得上是恰如其分,大唐終將走入一個新時代,而代表著舊時代的皇室,貴族該如何安放他們的位置。

  如果一股腦的掃到一邊,突然之間失去權力的皇室,貴族,肯定會跟代表著新思想的一方展開一場血戰,這是杜睿所極力避免的。

  杜睿不希望大唐內部,華夏子孫相互之間,再流一滴血,雖然舊思想註定是要滅亡的,而且舊思想的存在也必將阻礙大唐的發展,但是杜睿還是更傾向於用一種更加溫和的手段來處理。

  後世英國政府所設立的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選民按小選區多數代表制直接選舉產生。下議院行使立法權、財政權和行政監督權。

  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上議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

  議會的財政權由下議院行使,財政大權為內閣一手把持。議會對行政的監督權是通過議員對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質問,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同時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現這種情況時,內閣必須辭職,或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

  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它的職權主要有擱置否決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上議院如果不同意下議院通過的議案,只能將議案拖延一年後生效,對於下議院通過的財政法案,則只能拖延一個月。

  上議院保留著司法權,是最高上訴法院,也是最高司法機關。上議院有權受理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也審理貴族的案件和下議院提出的彈劾案。

  基本上來說,後世的英國也是三權分立的國家,可是英國因為歷史的緣故,並沒有明文的憲法,以致於立法權在三權分立的地位高於其他二權,即行政權及司法權,亦即議會通過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並不受任何憲法章程規範,英國議會可以通過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機構是沒有權力宣布該新法案為無效。

  另外傳統上英國行政的權力是源自二個方面,一是議會通過的法例,二是英王特權。英王特權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權力如簽署國際公約的權力,宣戰權,向國民發出護照的權力,特赦權等。

  英王特權也是司法權不能挑戰的權力,所以總括的說在英國立法權是最高的權力,這個安排亦是憲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權,而最低的是司法權。在英國,司法部門只是按著現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內的案例對案件作出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下議院是民主選舉產生的,但首相一職是英王按慣例委任,可以說後世的英國,和當下杜睿急需要改造的大唐是十分相像的。

  即將權力分攤,保留皇室的尊榮,以及皇室,貴族的一些特定權力,在不至於觸怒他們這個階層的前提之下,完成社會改造。

  當然這種改造之後,依然會出現權力相對集中的情況,比如後世英國的首相,或者說是明朝出現的首輔。但是這種形勢的權力集體,主要意義是賦予一個人或少數人用以能動的支配集體價值資源,包括人、才、物的能力。

  顯然,一般情況下,集體賦予一個人支配價值資源的權力,主要是因為集體信任或依賴這個人,其客觀目的在於要這個人能夠有效地按照集體的意志,根據集體的利益要求來支配集體所擁有的價值資源,從而為集體的生存和發展服務,而不是為了使這個人享受某種特權。

  那麼,集體的意志、集體的利益要求通過什麼方式來體現呢?

  價值觀是一種特殊的觀念,它是以事物的價值特性為主觀反映的對象,目的在於指導人行為和思維,使之按照自己的客觀需要而對不同的事物採取不同的選擇傾向、原則立場和行為取向,以充分利用有限的價值資源,並使其達到最大的價值增長率。

  反過來,一個人所擁有的價值資源是有限的,為了最大限度地發展自己的本質力量,為了對事物採取正確的選擇傾向、原則立場和行為取向,就必須首先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並大膽地堅持和有效地運用這種價值觀。

  總之,主體的意志與願望必須通過正確的價值觀才能真正地體現出來,主體的利益要求必須通過這種正確的價值觀的有效運用才能得以維護和滿足。

  由此可見,集體的意志、集體的利益要求通過集體的價值觀來體現。也就是說,為了有效地體現集體的意志,充分地滿足集體的利益要求,集體的決策者、執行者必須在「集體價值觀」的指導下和監督下行使權力,並按照「集體價值觀」來評判決策者、執行者的權力使用的最終效果,這就是集體對於權力行使的客觀要求。

  這樣一來也可以避免日後出現權力過於集中,一人獨大的情況,因為當一個擁有權力的人通常會同時受到兩種價值觀的作用,一種是當權者的個人價值觀,另一種是當權者所代表的集體價值觀。

  其中,個人價值觀將會引導當權者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儘可能地體現個人的意志與願望,儘可能地滿足個人的利益要求,即私心。

  集體價值觀將會引導當權者在行使權力過程中要求充分體現集體的意志與願望,要求充分地滿足集體的利益要求,即公心。

  其結果是,這個擁有權力的人在其權力行使過程中實際所表現出的實際價值觀通常介於個人價值觀與集體價值之間,即「個人價值觀」與「集體價值觀」同時對「實際價值觀」產生兩種引力。

  第一種引力就是「私心力」,即當權者的「個人價值觀」對於其實際價值觀的引力;第二種引力就是「公心力」,即當權者所代表的「集體價值觀」對於其實際價值觀的引力。

  也就是說,權力行使者在個人價值觀的吸引下所表現出的「實際價值觀」,總會或多或少地偏離集體價值觀,從而使集體的利益產生了或多或少的損失,同時,權力行使者在集體價值觀的吸引下所表現出的「實際價值觀」,總會或多或少地偏離個人價值觀,使個人的意志產生了或多或少的折扣,使個人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失。

  私心力來自於被授權者,當權者在自身價值觀的作用下,在權力允許的範圍內,將會自發地使自己的實際價值觀與個人價值觀儘量保持一致,從而直接或間接地為自身謀取利益。

  私心力的大小主要取決於集體價值觀與個人價值觀的差異度。一個人的品德越高尚,他所追求的價值層次就越高,由於較高層次的價值往往具有較高的共享性和利他性,可以較多地兼容他人的價值,較多地兼顧他人的利益,其個人價值觀與集體價值觀的一致性就越高,私心力就越小。

  反之,一個人的品德越低俗,他所追求的價值層次就越低,由於較低層次的價值往往具有較高的獨享性和排他性,從而較少地兼容他人的價值,較少地兼顧他人的利益,其個人價值觀與集體價值觀的差異性就越高,私心力就越大。

  公心力來自於授權者,集體通過採用任免機制、監督機制、獎懲機制和權力制約機制等手段對當權者的實際價值觀進行調整和控制,使當權者的實際價值觀與集體價值觀儘量保持一致,從而確保集體的利益不受損害。

  公心力的大小取決於各種機制的價值約束力度。各種機制的約束方法可以歸結為兩條:當權者的實際價值觀與集體價值觀的差異度越大,當權者所遭受的價值損失就就越大;當權者的實際價值觀與集體價值觀的差異度越小,當權者所得到的價值收益就越大。

  對於個人來說,所有思想、決策和行為都是在相同的價值觀的控制之下進行的,即決策者、決策執行者和利益承擔者屬於同一個人。

  然而,對於集體來說,決策者、決策執行者和利益承擔者這三者往往不一致,分別擁有不同的價值觀,即決策者、決策執行者和利益承擔者分別在不同的價值觀控制之下進行決策、決策執行和利益承擔。

  也就是說,在不考慮客觀因素的前提下,決策者未必完全代表利益承擔者進行決策,總會因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擾而產生偏差,也就是說,決策者的實際價值觀與利益承擔者的價值觀未必完全一致;同樣,決策執行者未必完全按照決策者的本意執行決策,總會因自身利益的干擾而產生偏差,也就是說,執行者的實際價值觀與決策者的價值觀未必完全一致。

  這種相互制約,相互干擾,相互配合,相互承擔的社會形勢,雖然在有些人看來會是政府辦事效率低下,不利於社會的發展,但是在杜睿看來,要想將大唐完成和平的改造,這種社會形態是再合適不過的。

  這種改造,杜睿知道自己是不可能完成了,所以他需要一個接班人,來將他的這個願望繼續下去,傳承下去。

  杜學武無疑是最好的一個人選,在杜睿不曾引導的情況下,他都能萌發出一種民主思想,那麼接受杜睿的新理念,自然也是極快的。

  在祖宗墳塋的那段時間,杜睿通過對杜學武的教導,更加堅定了這種信心,現在杜學武不但能夠接受杜睿這種新理念,而且還能不斷的提出完善的方法,這是讓杜睿十分欣喜的。

  不過就這麼貿貿然的決定一件事,不是杜睿的行事風格,所託非人,也是一個極其可怕的事情,所以他需要確認,需要不斷的觀察,而杜學武也需要時間,和經歷去磨練自己,檢驗杜睿新理念的成果,堅定他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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