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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9章 方軼這人不摳

2024-05-06 09:11:19 作者: 雪映紅梅

  趙律師這麼說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之前她提出解散團隊的時候,就已經和團隊的幾位律師商量過了,除了兩位準備單幹的律師外,剩下的三位刑事律師與她達成了一致,想找個團隊集體跳槽。

  其實市里大大小小的律所,要說專門辦刑事案子的團隊有不少,與趙律師關係不錯的知名刑辯律師的團隊也有幾個。

  趙律師一直在猶豫,因為她知道自己手底下的律師專業上問題不大,關鍵是跳槽去了其他團隊能否被重用,會不會被壓制,被邊緣化,這是她最關心的。

  趙律師團隊剩下的三位律師不是沒想過單幹,但是案源是問題,如果不利用好這次機會找棵大樹,那麼以後就只能純靠運氣了。想在法律圈裡混出名氣,除了專業能力,最重要的還有人脈和運氣。可他們除了專業能力外,好像什麼都沒有。就連他們的老大趙律師也是靠早年的名氣在苦苦撐著。

  在沒有穩定的案源前,他們不敢出來單幹。

  本地不像京城等一線大城市資源多、機會多,本市案源本來就有限,優質的案源會向名氣大,規模大的律所傾斜,越是名氣大的律師所得到的資源會越多。

  孟廣達的事情出來後,趙律師眼前一亮,她覺得方軼這人不摳,不像其他團隊的老大把能出名的案子和肥活兒都留給自己,把小碎活給團隊的律師,整個團隊圍著團隊老大轉。

  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趙律師才最後下定決心打算豁出老臉給自己手下的律師找個好歸屬。

  聽完趙律師的話,方軼沉思了片刻,他的團隊確實準備招兵買馬,可問題是進團隊的律師都是要經過考核的,不是有證就行。

  方軼對趙律師的專業能力不懷疑,但是她手下的律師專業能力如何,他吃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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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律師,我們團隊確實有招聘律師的意向,只是最近一直忙沒顧上。您看這樣行不行,讓您團隊的律師拿一份辦過的案子的判決書,來我們律所,我們聊一聊,然後進行下測試。

  這個測試不是針對您團隊律師的,所有進入我團隊的律師都要進行測試,測試有兩個目的,一是入門的專業能力測試,二是確定律師的專業水平,以便日後分案子時方便。」

  趙律師的面子要給,但是方軼又不想放棄自己的原則,因為他的團隊不是養老院,這個口子不能開,否則以後關係戶都往自己的團隊塞人,那就沒法幹了。

  「沒問題。我明天就讓他們過去找您。」趙律師做事雷厲風行,說干就干。

  她明白自己與方軼不過是點頭之交,沒有太多的交情,人家願意出來跟自己談完全是看在同行的面子上,團隊進律師總得把把關,不能什麼阿貓阿狗都進。這一點她是非常理解的,不過她對自己團隊的律師還是很有自信的。

  ……

  早上,天氣依舊炎熱,才九點多,地面已經被炙熱的陽光烤的有些燙腳了。

  周穎一屁股坐在辦公椅上開始喋喋不休的抱怨起天氣來。

  「周律師,要我說你還是買輛車吧,怎麼說你也是拆二代,咋就這麼節儉呢?」杜庸端著茶杯,開著玩笑。

  「快拉倒吧!你以為我家住京城啊。我家那點拆遷補償款,還不夠裝修房的呢。把事情都辦妥了,剩不下幾個大子,我得靠自己。」周穎抱怨道。

  「對了,你那個專職司機去哪裡,最近怎麼一直沒見到伍大少?」杜庸掃了一眼伍大少的工位,問道。

  「別提了,跟那叫毛棟的一直在跑業務,倆人嘀嘀咕咕的好像要打造啥破船。據說給法律顧問團隊那邊拉了一個礦山,已經簽約了。」周穎一臉的不屑。

  「不錯,行行出狀員。這業務要是拉好了,不比律師賺錢少。不用辦案子,事少,風險小,還賺錢,是個買賣。」杜庸讚嘆道。

  就在此時,雲喬帶著二男一女三位律師去了內部會議室。雲喬從會議室出來,去方軼辦公室的路上,被周穎叫住了。

  「小喬,啥情況?」周穎衝著內部會議室的方向努了努嘴。

  「新來了三位律師應聘,聽說是一位同行推薦的。」雲喬說完,急匆匆的走進了辦公室。

  不一會兒,孟廣達帶著宇文東走了過來,最近慕名來找他諮詢案件的當事人明顯比之前多了不少,從早上一來就開始忙,新泡的茶水都涼了也沒喝上一口。

  「達哥,達哥。」周穎起身沖孟廣達招手。

  「咋麼啦?有事?」夢廣達習慣性的捋了一下稀稀疏疏的頭髮,問道。

  「上次我請教您的那個案子還記得不?就是傳播淫穢物品罪那個案子。」周穎問道。

  「是不是被告人叫江什麼枝那個案子?」孟廣達想了想。

  「對,就是那個案子。被告人叫江春枝,我做的罪輕辯護,昨天判了,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周穎回道。

  法院認為,被告人江春枝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其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江春枝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其他費用,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但未達到情節嚴重所規定標準五倍以上,不屬於情節嚴重。

  江春枝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並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江春枝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宣告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江春枝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被告人江春枝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三、作案工具電腦一台,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江春枝沒有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提出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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