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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9章 弄巧成拙

2024-05-06 09:10:45 作者: 雪映紅梅

  「二、牛盛明的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中『以威脅、要挾手段,強索公私財物』的客觀要件。

  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行為要件應當符合以下幾個特徵:

  1、採用威脅、要挾手段;

  2、威脅、要挾的內容足以引起被威脅、要挾的人內心恐慌、懼怕;

  3、被脅迫者因之處分了財產,將財物交予威脅、要挾者。

  本案中,牛盛明的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的客觀行為要件。具體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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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牛盛明向開發商提出索賠,是在行使正當權利。

  牛盛明先將索賠材料與J報材料分別交給相關部門後,投資開發公司的農傳青才聯繫他,在此過程中牛盛明並未告知農傳青,其已經向相關部門J報項目違法、違規。

  也就是說,牛盛明並沒有直接向投資開發公司以舉報為條件,進行所謂的「威脅、要挾」。

  2、投資開發公司得到牛盛明J報的信息,不是來源於牛盛明主動告知,更不是牛盛明附條件地向其提出索賠。

  投資開發公司為了解牛盛明的真實意思,主動約見牛盛明。

  牛盛明在見投資開發公司的農傳青後才將J報信和索賠材料交給他。也就是說,將J報信與索賠材料聯繫一起是投資開發公司主動行為的結果,在見到牛盛明之前,投資開發公司就已經有了這個想法。

  3、牛盛明與投資開發公司談判是一個民事談判過程,談判的結果不是敲詐勒索的結果。

  牛盛明一開始並不同意簽訂承諾書,經過談判,投資開發公司再三保證不會讓人知道,並稱大家都要遵守承諾後,其才簽署的承諾書。

  投資開發公司以出資五十萬元換取牛盛明同意停止對項目違法、違規的JB的承諾。

  而投資開發公司的農傳青的證人證言也稱:之所以讓牛盛明在不利於他的承諾書上簽字,是為了一旦牛盛明拿到錢後仍J報,可以利用承諾書向有關部門J報他的不法行為,用承諾書保護企業的自身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牛盛明簽訂承諾書,完全是出於民事談判的結果,而投資開發公司卻是以製造牛盛明敲詐勒索的證據為目的而要求其簽訂的承諾書。

  4、牛盛明事後的表現也體現了其索賠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的特徵。

  當牛盛明發現承諾書對己不利後,他要求退還已索得的二十萬元時,被投資開發公司拒絕。這也表明,牛盛明的初始索賠意圖並不以舉報為手段和條件。因此,牛盛明的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行為特徵。

  綜上所述,本案中,牛盛明向相關部門提交J報信,反映投資開發公司在項目開發過程中存在的違規、違法行為,屬於正常的XF行為。其與投資開發公司就索賠進行的談判,是正常的民事行為。故牛盛明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完畢。」方軼回應道。

  ……

  牛盛明的案子在當地引起了不少的轟動,此前大報小報和網媒都報導過,所以當地媒體對該案的關注度還是挺高的。

  說起來這還得歸功於投資開發公司,原本投資開發公司想用這個案子在當地立威,讓老百姓知道投資開發公司的錢不是那麼好拿的,所以對媒體推波助瀾,給這案子造了不少勢。結果投資開發公司算到了開頭,卻沒有猜中結尾,弄巧成拙了。

  法院的大門外,有不少當地的記者正圍著被釋放的牛盛明採訪,後者非常激動,沒有廢話連篇的感謝,只有實話實說的委屈。

  中院認為,雖然上訴人牛盛明以要挾為手段索賠,獲取了巨額錢財,但上訴人的索賠是基於在房屋拆遷、墳墓搬遷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提出的,故認定上訴人具有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證據不足,不能認定上訴人有罪。

  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無罪的辯解和意見,予以採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撤銷原判,宣告牛盛明無罪。

  方軼和雲喬原本打算開完庭就開車回去,但卻被牛盛明和包麗兩口子拉住了,他們要請方軼二人吃飯,以示感謝。雲喬的律師證是在開庭前一周拿到的,所以這次她也跟著來開庭了。

  次日一早,網上和報紙上刊登了牛盛明的案子的裁判結果,方軼的名字再次走入大家的視線。

  ……

  夏日的早上並不清爽,太陽上班太早,很快大地就進入了炙烤狀態,走在柏油路上只感覺熱浪滾滾,烤的人喘不過氣來。

  周穎下了帶空調的公交車後,撐起遮陽傘,快步往寫字樓里走去,在電梯裡正好碰到了乘電梯從地下停車場上來的杜庸。

  年底拿到獎金的杜庸換了一台新車,本來孟廣達等人以為杜庸會換一台好一些,上檔次的轎車,但杜庸只是把舊車賣了,換了一輛新捷達王。用杜庸的話說,這種車皮實抗造,而且維修起來費用也低。

  「杜律師,昨天老謝給了我一個隔壁市的刑事案子,案子比較簡單,我剛拿到沒見過當事人,要不我轉給你吧,我沒有車,去一趟隔壁市挺遠的……」周穎看向杜庸。

  「律師費多少錢?」杜庸順嘴問道。

  「不多,律師費二萬元,外加二千元差旅費,你要是同意,回頭我找老謝變更下主辦律師。」周穎回道。

  「好啊,我接了。」杜庸猶豫了下說道。

  年底獎勵的事大家都知道,杜庸跟孟廣達都是被社會弔打過的人,多辦案子多賺錢這是他們工作的宗旨。

  其實團隊律師之間相互調換案子的事早就有,大家忙不過來或者趕上撞庭調換下主辦律師很正常。只要雙方都同意換,方軼沒有意見,他的底線是不能耽誤工作。

  「最近怎麼沒見到達哥?」周穎走出電梯後,問杜庸。

  「前段時間老謝分了幾個外省的刑事案子給達哥,這段時間他一直在出差,昨天下午我看到他了,你正好出去開庭了不在所里。

  達哥說今天上午要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是宇文給他介紹的案子。好像是故意殺人案。」杜庸和周穎邊說邊走,進了律所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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