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兩口子還成強姦犯了?
2024-05-06 08:44:12
作者: 雪映紅梅
大約下午五點半時,預約的當事人來了,是一對老夫妻。
「老鍾,你們兩口子打車過來的?」孫正義將老夫妻引到會議室後,急忙讓人沏茶,看得出來雙方比較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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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我二兒子開車送我們過來的,他在外面停車呢。」說話的老者大約七十來歲的樣子,頭髮花白,體型消瘦,往那一坐帶著幾分官氣。
旁邊坐著的是他的老伴,長得很富態,燙著捲髮,帶著金耳墜、金項鍊,耷拉著臉,一看就不好說話。
「孫主任,我兒子的案子我想再跟你諮詢下。
之前我去了幾家律所,市裡的大律所我們也跑過了,基本上都跟我說我兒子的案子問題不大,不構成強姦罪。只要肯花錢就能出來。
咱們都是老熟人,我想再聽聽你的意見,到底有沒有戲,能不能把我兒子撈出來。」老者道
正在說話之時,一位身材壯實的寸頭男子走了進來。
「孫主任,我們又來麻煩您了。我哥的案子……」進來的男子是老鐘的二兒子鍾斌。
「我先給你們介紹下,這位是方律師,法大研究生畢業,法學博士,專門研究刑法。他可是刑事領域的專家。為了你們家的案子,我今天特意把他請過來的。」孫正義正色道。
「方律師您好,我是鍾斌,這位是我父親和我母親。」鍾家老二鍾斌看向方軼道。
「您好,麻煩您把案件的情況介紹下。現在案子到什麼階段了?」方軼很快進入了狀態,心中有些興奮。這可是他轉到律所後接待的第一個當事人。
「方律師,我兒子是冤枉的,夫妻間的事怎麼能算是強姦呢!警察淨瞎搞!」老鍾按捺不住心中的憤慨一拍桌子,大聲道。
方軼聽完一皺眉,看向鍾斌,希望從他的口中了解案件的詳情。
「爸,你先消消氣,我先跟方律師介紹下我哥的案子,聽聽方律師怎麼說。」鍾斌安慰道。
「老鍾,別生氣,事情已經發生了,咱們得想辦法解決。走!咱們到我辦公室坐坐,最近我弄了些好茶,你嘗嘗,讓鍾斌跟方律師聊。」孫主任怕老鍾再次暴起成事不足敗事有餘,破壞談案,將他們兩口子請走了。
老鍾夫妻跟著孫主任去了主任辦公室,會議室內只剩下了鍾斌和方軼。
「這事其實真不賴我哥,從前年開始,我哥跟我嫂子就開始鬧離婚……」鍾斌將自家大哥的案子介紹了一遍。
前年的時候,鍾斌的哥哥鍾文與媳婦楚紅鬧離婚,兩口子打的不可開交,警察上了無數次門,居委會的大媽勸的唾沫都幹了,最後雙方還是鬧上了法庭。
去年法院駁回了鍾文的訴訟請求。時隔半年多,鍾文再次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法院三個月前判決雙方離婚,雙方對法院判決離婚均沒有爭議,但是鍾文對判決涉及的財產分配有異議,嚷嚷著要上訴,但是後來一直未提交上訴狀。
就在判決後不久,鍾文在外喝了點酒準備回家睡覺,一進門正好看到楚紅在收拾衣物準備搬家。
鍾文獸性大發,從後面抱住楚紅就想發生X關係,卻遭到楚紅激烈的反抗。楚紅想掙脫逃走,卻被鍾文死死按在床上,雙方撕扯起來,楚紅終究是女性,身弱,最終雙手被鍾文用皮帶捆住。
鍾文不顧楚紅的反抗,對她採用扇嘴巴、抓、咬等暴力手段,強行與她發生了關係。
當天晚上,楚紅哭哭啼啼的下了樓後立即撥打妖妖靈報案,很快警察上門將正躺在屋內床上睡覺的鐘文抓獲。鍾文對所作所為供認不諱。
經法醫驗傷,楚紅多處軟組織挫傷、手腕部存在因捆綁導致的淤青,胸部存在明顯的抓傷和咬傷,被害人確實被X侵過。
此後檢察院下了批捕文書,鍾文被押入看守所,不久之後案件便被移送到了法院,準備開庭審理。
鍾家找了律師去看守所會見,但是卻一直沒有委託律師,為開庭辯護做準備。
看完手中的離婚判決書,方軼看向鍾斌:「你哥哥是哪天被抓走的,事發當天是幾號?」
「是十號,當天我正跟客戶在談生意,突然接到我媽的電話,說我哥被抓了,結果生意也沒談成。日子絕對不會錯。
我明白您的意思,當時我們去諮詢其他律師時,其他律師也問過這個問題。他們說十號事發當天,離婚判決書還沒有生效,從法律上講我哥跟我嫂子還是夫妻關係。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事不應該被認定為強姦罪,所以他們都說這案子即便到法院也沒關係,花錢打點下,就OK啦!
我覺得如果我哥真不構成犯罪,人早就放回來了。即便公安機關抓錯了人,檢察院難道也不懂法嗎?這事恐怕沒有那麼簡單。
我之前通過關係找人問過,據說我哥這案子檢察院內部也有不同意見,所以我心裡沒有底兒。」鍾斌道。
「嗯,我明白您的顧慮,之前我曾經碰到過類似的案件,那是在幾年前,是否是首例我不敢說,但是這類案件報出來的確實不多。在理論上,我們管這類行為統稱為『婚內強姦』。
應該說不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X關係,丈夫能否被定義為強姦罪,大家還是有爭議的。」方軼不自覺的進入了教師的角色,仿佛在給學生講解案例。
「婚內強姦?!這都領證結婚了,還構成強姦啊!兩口子滾床單還滾成強姦犯了!?」鍾斌瞪著眼,驚愕的看向方軼。
方軼一笑:「不是這個意思!
是否構成強姦罪,要看具體案情,您不用這麼緊張。
其實從正常的夫妻關係來說,夫妻之間有同居並發生房事的權利和義務,誰都不能否認這是夫妻關係的重要內容。
夫妻雙方自願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後,夫妻關係確立,這就是對同居義務所作的肯定性承諾,這種承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始終有效,非經法定程序不會自動消失。
因此,在結婚後,不論是自願同居,還是一方強行逼迫另一方同居,發生X行為的,丈夫或者妻子均不構成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