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層面 與充足理由原則無關的理念 柏拉圖的觀念:藝術對象 三 22
2024-10-11 18:46:15
作者: [德]叔本華
在第一卷中,我們只把世界解釋為表象和主體的對象。在第二卷中,我們從另外一個方面看世界,發現世界是意志,這個世界除了是表象以外,就只是意志。根據這種認識,我們稱表象世界的全體和各個部分為「意志的客觀化」。所以這就表明意志變為客體性的對象,即變為現象。
並且我們曾發現這種「意志客觀化」有很多確定等級,在這些等級中,客觀化程度漸漸地變得明顯、完全,意志的本性出現於表象中,換句話說,意志表現為客體性的對象。在這些等級中,我們早已認識柏拉圖的理念,因為這些等級正是確定的類屬或一切有機和無機自然物的原始不變形式和性質,也是根據自然律而顯現出來的普遍的自然力量。
因此,這些理念整個地表現於無數個體和殊相中,與個體和殊相的關係正如原本和抄本的關係。只有通過時間和空間才能想像這種雜多的個體,只有通過因果關係才能想像個體的生滅,而在所有這些形式中,我們只能認識充足理由原則的不同樣態,充足理由原則乃一切有限事物和一切個別存在的終極原則,也是表象表現在個體知識中時的普遍形式。
相反,柏拉圖的理念不受這個原則的支配,因而既無雜多性,也無變化。當表現柏拉圖理念的個體數量一直湧現而又不斷生滅時,柏拉圖的理念仍然沒有變化,充足理由原則對它毫無意義。理念是一切知識所歸屬的形式,如果主體以個體方式從事認知活動,柏拉圖的理念就完全在它的認識範圍之外。
所以,如果柏拉圖的理念要成為知識的對象,唯有超越認知主體的個體性之外,這種情形才能發生。現在我們應該對這一點做更精確和更詳細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