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扭曲的人性——變態人格犯罪(二) 第一節 人格障礙犯罪心理分析
2024-10-11 18:35:47
作者: 盛唐,楊珊珊
在所有犯罪活動中,因為個體心理失衡而誘發的犯罪行為越來越多。其中,人格障礙是很常見的一種心理失衡現象。人格障礙是指個體的人格在發展和結構上出現了明顯的偏離,以至於個體不能具有適應一般社會生活的心理和人格特徵。人格障礙也屬於變態心理的一種。
一般來說,人格障礙患者都具有良好的認知能力,他們通常能清楚地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出現了異常並為此感到苦惱,但他們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不過,也有少數的人格障礙患者覺察不到自己行為的紊亂和異常。
常見的九種類型的人格障礙特徵如下:
第一種,偏執型人格障礙。
有偏執型人格障礙的罪犯最大的特徵就是敏感多疑和報復心強。這種人主見強,往往聽不進去別人的意見和看法。他們愛幻想,容易產生嫉妒心理和妄想,並由此做出報復性或者攻擊性的行為,這種人格障礙多見於男性。在「2006年邱興華殺人案」中,邱興華之所以要殺人,尤其是殺鐵瓦殿的主持熊萬成,就是因為敏感多疑的邱興華覺得自己的妻子和熊萬成有染,為了報復熊萬成,邱興華才產生了殺人的念頭。由此可見,邱興華屬於典型的偏執型人格障礙患者。
第二種,情緒不穩定型人格障礙。
有情緒不穩定型人格障礙的罪犯通常會表現出情緒起伏波動大的現象,低落的情緒和高漲的情緒會在他們身上交替出現,並且表現得比較極端。這種人往往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他們在暴怒的情緒狀態下易做出毀物傷人的行為。
第三種,意志力薄弱型人格障礙。
有意志力薄弱型人格障礙的罪犯主要特點是缺乏主見和信心,他們對自己和他人持懷疑的態度,有自傷和自殺的傾向。同時,這種人受暗示性極強,很容易被周圍的環境所影響,在周圍人的暗示或者教唆之下,他們很有可能爆發狂熱行為,比如衝動下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種,輕佻型人格障礙。
有輕佻型人格障礙的罪犯多表現為舉止輕浮,缺乏羞恥感和同情感等。這種人虛榮心極強,喜歡編造謊言和瞎話,他們喜歡並熱衷於在欺騙別人的過程中獲得快感和滿足。這類罪犯大多會實施性犯罪或財產犯罪。
第五種,反社會型人格障礙。
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的罪犯一般不受社會道德的約束,他們缺乏責任感,情感不成熟,不能和他人建立正常的社會關係。這種人大多以自我為中心,欲望永無止境,他們往往會為了追求個人的私慾而違法犯罪,有時作案的目的是為了單純尋求快樂和刺激。
比如第六章的「長沙歌手連環性虐致六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周友平為了達到感官上的快感,竟然要求別人玩「虐戀」,在別人有生命危險的時候,周友平不但不施救,反而轉身離開。由此可見,周友平為了達到自己的私慾,會不惜犧牲別人的性命,他是嚴重缺乏社會責任感的。
第六種,爆發型人格障礙。
有爆發型人格障礙的罪犯個性極強,過分主觀,容易被激惹,這種人往往聽不進去別人的勸告,經常會因為細微的精神刺激而引發過於激烈的情緒反應。他們在情緒爆發的時候不計後果地衝動行事,但在情緒穩定的時候,偶爾也會為自己的行為而感到後悔和內疚。涉嫌毒殺男友並在家中藏屍一周的海歸女碩士即屬於此類型。
第七種,癲癇型人格障礙。
有癲癇型人格障礙的罪犯最大的特點是易衝動和易激惹,他們的思維和動作非常緩慢。這種罪犯心胸狹窄、報復心強,一旦他們準備作案,往往有著周密的計劃,他們對作案的對象有著嚴格的選擇。
第八種,分裂型人格障礙。
有分裂型人格障礙的罪犯大多數性格內向孤僻、言行怪異,這種人經常會出現脫離現實的幻想,他們對人冷漠,為人處世不通情理,會出現無事生非的情況。當遇到不良的刺激時,他們就會爆發違法犯罪的行為。
第九種,怪癖型人格障礙。
有怪癖型人格障礙的罪犯在犯罪的時候往往沒有明顯的合理性動機,但卻會反覆出現某種毫無意義的行為。怪癖型人格障礙包括「縱火癖」、「偷竊癖」、「賭博癖」和「怪戀癖」等。
比如「縱火癖人格障礙」罪犯在縱火的時候,並沒有明顯的報復、破壞、陷害的犯罪動機和目的,但他們卻對縱火有著異常頑固的嗜好。明知後果嚴重,會害人害己,卻會千方百計地尋找縱火機會,並從中體驗刺激和滿足。
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格障礙犯罪者中,導致犯罪的因素並非某一個單一的人格障礙所致。很多時候,犯罪者身上存在混合型的人格障礙。
同時,患有人格障礙的罪犯在犯罪的時候,往往有以下兩個方面的特點:
特點一,罪犯在作案的時候一般沒有計劃和預謀,比較衝動,往往會採取單獨作案的方式;作案手法一般不太隱蔽,作案手段往往比較殘忍;在被抓捕歸案之後,會立馬承認自己的罪行,一般不存在狡辯行為。比如,在「2006年邱興華殺人案」中,邱興華上山殺人就是在衝動支配下的一種行為。他作案手段極其殘忍,甚至有毀屍的現象。在被抓捕之後,邱興華也沒有狡辯,反倒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錯。
特點二,罪犯大多數屬於攻擊性和爆發性。罪犯的這種性格非常頑固和異常,他們的不良習慣很難改正,並且會經常進行持續性的惡性犯罪。從「2006年邱興華殺人案」和「長沙歌手連環性虐致六人死亡案」兩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不管是邱興華,還是周友平,他們在製造惡性的殺人案件之前,都曾經有過犯罪前科,可是監獄未能改造他們,他們出獄後仍繼續犯罪。
犯罪心理學家指出,個體的人格障礙和遺傳、家庭教育以及社會環境都有著莫大的關係,須認真對待個體性格上的小問題,莫讓性格上的小問題轉化為人格上的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