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從秦漢到明清的地方官制
2024-10-11 18:21:51
作者: 吳晗
中國歷史上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的地方官制,也基本上是從秦朝統一後奠定下來的。
秦劃分全國為三十六郡(後增至四十餘郡),郡轄若干縣,是二級制。郡置「守」,是行政長官;置「尉」,掌軍事;置「監御史」(簡稱「監」),掌監察。大縣置「令」,小縣置「長」,為行政長官;縣有「尉」,掌治安;有「丞」,輔佐縣令或縣長管理倉儲、刑獄和文書。郡、縣的行政長官都由皇帝直接任免,體現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精神。
漢初承秦制,只改郡守為太守,郡尉為都尉。諸侯王國,官制略如中央。漢武帝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州(又稱為部),每州設一刺史,奉皇帝詔巡察郡、國。到了漢成帝時,曾改刺史為州牧,以後或者仍然叫作刺史,或者再改稱為州牧。但這時刺史或州牧只是監察官,官階低於郡守;州(部)也是監察區,不是行政區。東漢末年,改刺史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握一州的軍政大權,形同最高地方政權。
魏晉南北朝時期,地方政權基本上劃分為州、郡、縣三級。州的長官或稱州牧或稱刺史,主民政;縣的長官一律改稱為令。那時,有些外州刺史往往被加上「使持節都督某州軍事」或「假持節都督某州軍事」的頭銜,並加號「將軍」,權勢很大。
隋取消郡,只存州縣。隋末改州為郡,唐又改郡為州,都是兩級制。唐又置十個監察區叫「道」,每道派高級京官一人,先後稱黜陟使、按察使、採訪處置使等,掌監察州、縣官吏事,有權罷免或提升地方官吏。此外,隋唐時還合若干州為一軍區,長官在隋稱總管,在唐稱都督。後來唐在邊境軍區置節度使,都帶京官和御史大夫銜,集數州以至十餘州的軍政、民政、財政和監察諸權於一身,權勢很大。「安史之亂」後,節度使勢力擴大,割據獨立,世稱為「藩鎮」。
宋代削藩鎮,集權中央,節度使成為空銜,因地置不同名稱的州、府、軍、監,都有屬縣,仍然是二級制。州縣政務都由中央另派京官帶原銜出任,稱「知某州軍州事」(「州」指民政,「軍」指地方軍隊)、「知某縣事」,簡稱「知州」「知縣」。宋在兩級行政機構外,又設立稱為「路」的監察區。路有都轉運使,負責監察吏治和收納地方上繳中央的賦稅;有提點刑獄,稽考一路的民刑案件;有提舉司,長官稱「提舉某路常平公事」,管倉儲和茶鹽專賣;此外有經略安撫使或安撫使,掌一路的地方軍事,按例都以當路的知州或知府充任,實為一路的軍政長官。宋代一路設官分職很多,目的主要是為了分散權力,避免地方割據。
元代設州和縣。州上有「道」,一種道是掌軍政、民政的宣慰使司,一種道是掌稽查司法的肅政廉訪司,基本上可以看作一級行政機構。道之上有行中書省,作為中央中書省的派出機構,權力很大。這樣,元代的地方官制就形成省、道、州、縣四級制。
本書首發𝑏𝑎𝑛𝑥𝑖𝑎𝑏𝑎.𝑐𝑜𝑚,提供給你無錯章節,無亂序章節的閱讀體驗
明初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習慣上仍稱為「省」),長官為布政使,掌民政和財政。此外,省級地方官署有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分掌刑獄和軍事,與承宣布政使司合稱「三司」。下有府或直隸州,長官為知府或知州;再下為縣或州(散州),長官為知縣或知州。這就正式形成地方政權的省府(或直隸州)、縣(或散州)三級制。省府之間有「道」,道員由布政使僚屬參政、參議分理各道錢穀的稱「分守道」;由按察使的佐官副使、僉(qiān)事分理各道司法事務的稱「分巡道」,是一種監察性的小區。
明代由中央派監察御史到地方執行監察職權,稱「巡按某處監察御史」,簡稱「巡按」。後來有「巡撫」。巡區有的為一省,有的為幾省的邊區,使原來的布政使和提刑按察使幾乎成為屬員。再後來,為了軍事目的,地方上又有總督的設立,往往加銜兵部尚書或兵部侍郎以及都御史等名號。自從有了總督,巡撫又漸成為副手,有些地方甚至不設巡撫了。
清代的府州縣制與明略同。清在一些情況特殊的地方,主要是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廳」。廳的行政級和州相似,有直隸廳和散廳,但直隸廳很少轄有屬縣。府以上的道依然保留,並成為一級行政機構,道員也成為專設實官。省級則由總督或巡撫綜理軍民要政,成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名義仍然保留,但已成為總督或巡撫的屬員,專管稅收、民政,稱為藩台;按察使管司法,稱為臬台。巡撫轄一省,總督轄一省或二三省。這就構成省、道、府(直隸州、直隸廳)、縣(散州、散廳)的四級地方官制,甚至有五級的趨勢了。
總的說來,秦漢至明清地方官制的郡(州)縣二級變動不大。地方最高政權的名稱、組織、職掌等,則歷代很不相同,這是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矛盾的具體表現。
(陳繼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