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犯罪心理
2024-10-11 18:05:15
作者: (奧)阿爾弗雷德·阿德勒
個體心理學可以幫助我們識別不同類型的人,儘管有某些差異,但人與人之間的區別並不十分顯著。例如,我們發現罪犯與問題兒童、精神病患者、自殺者、酗酒者和性慾倒錯者等所表現出的失敗有很多相同之處。
他們都在處理生活問題方式上有誤,並且在某一個令人注意的固定點上,他們的失敗完全一樣:每個人都缺乏社會興趣,都不關心其他同胞。然而,即使如此,我們也無法以此將他們與別人區分開來。
任何人都不可以說自己的責任感與合作精神是完美無缺的,因此,罪犯與普通人的區別,只是在於失敗的嚴重程度有所不同。
對優越地位的追求
要了解罪犯,極其重要的一點是:我們都希望克服困難,在這一點上罪犯與普通人非常相似。我們都希望努力達成一個目標,實現這一目標有助於我們變得更強大、更優秀和更完美。
這個傾向被人稱作對安全感的追求,這種說法是非常正確的。也有人稱之為自我保護,但不管以何命名,我們都能在所有人身上發現這是貫穿終生的主題:奮鬥,試圖從低位到高位,從失敗到成功,自下而上。
這種奮鬥始於童年時期,一直持續到生命結束。生命就意味著努力跨越障礙,克服困難。因此,當發現這一傾向也在罪犯身上體現時,我們也不必感到驚訝。
罪犯所表現出的一切行為和態度都顯示出他在努力獲得優越感,解決問題,克服困難。將他們與普通人區別開來的並不是努力這一事實,而是努力的方向。假如我們認識到,他們是因為沒有明白社會生活的需求,不關心其他人的利益,而選擇了這一錯誤的方向,我們將會知道他們的行為是十分不明智的。
環境、遺傳和變化
我想極力強調這一點,因為有些人會持不同觀點。他們認為,罪犯有異於常人。例如,有一些科學家稱,所有的罪犯都智力遲鈍。一些人則著重強調遺傳,他們相信罪犯生來邪惡,無法控制自己不去犯罪。
還有些人認為,人一旦犯了罪,就會繼續再犯下去。現在已有大量證據反駁這些觀點。更重要的是,假如我們接受這些觀點,就將永遠沒有機會解決犯罪問題。我們希望儘快地解決人類這一災難。
歷史告訴我們,犯罪總是災難性的,但現在,我們迫切地想有所作為。我們永遠也不能擱置問題,只是說「這都是遺傳,我們無計可施」。
不論是環境還是遺傳,都不具有強迫性的力量。來自同一家庭或同一環境的孩子,也可能發展各不相同。有的罪犯出生的家庭名聲無可指摘。
而有時,在聲名狼藉的家庭里,不斷有人進監獄或勞教所,但也能培養出品行兼優的孩子。此外,有一些罪犯在後來痛改前非,而研究犯罪心理學的專家也常常難以解釋,有的強盜在快到30歲時怎麼會金盆洗手,成了一個好公民。
假如犯罪傾向是與生俱來的缺陷,或是個人童年環境無可避免的影響,這個事實就會無法理解了。然而,從我們的觀點來看,這種變化並不難理解。
也許個體發現自己的處境有所改善,人們對他的要求變少了,他生活方式的錯誤不再有必要顯露出來了;或者是他已經從犯罪中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一切,犯罪再也無法達成他的目的了;又或者只是他變老了,不太適合犯罪了,關節變硬了,不再像以前那麼靈活了,盜竊對他來說已經太過困難了。
童年影響和生活方式
改造罪犯的唯一方法是,找出在他童年時是什麼原因阻止了他學會與人合作。在此,個體心理學為仍是漆黑一片的此領域投來一束光芒。
我們可以看得更清楚。在5歲時,兒童的心理已發展成為一個整體:他的個性之線已編織在一起。
遺傳和環境對他的發展有一定影響,但我們並不那麼關心孩子帶給世界的東西或是他們的經歷,而更關心他如何運用這些經歷,如何理解並處理這些經歷。調查這一方面尤為重要,因為我們事實上對遺傳的優點和缺陷一無所知。我們所需要考慮的只是人的潛力、處境,以及他能將這些潛力發揮到何種程度。
能為所有罪犯減輕罪責的一種情況就是,他們都有一定的合作能力,但不足以滿足社會的要求,而在這一點上,主要的責任在於他們的家長。家長必須了解如何擴展孩子的興趣範圍,如何將他的興趣擴展到別人身上。
家長的行為應使孩子對整個人類感興趣,對他自己的未來生活有興趣。但是,家長有時不想讓孩子對其他任何人感興趣。可能是家庭婚姻不幸福,父母雙方性格不合。也許是他們正在考慮離婚,或是彼此嫉妒。
因此,家長也許只希望孩子對自己一個人感興趣。他對孩子各種寵溺,不給他任何獨立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合作的發展機會顯然就十分有限了。
對其他孩子感興趣,也是發展社會興趣中非常重要的一點。有時,假如某個孩子特別受家長偏愛,其他孩子對這個孩子可能就不會很友好,會把他排斥在他們的社會圈子之外。
一旦孩子對這種情況有所誤解,就可能成為犯罪生涯的開端。假如一個家庭中,某個孩子能力特別出眾,下一個出生的孩子就常常是問題兒童。也有可能下一個孩子會更加可愛迷人,那麼他的兄姐就會覺得自己的愛被剝奪了。這個孩子很容易自我蒙蔽,總是覺得自己被忽視了。
他會尋找證據來證明自己是正確的。他的行為會越來越惡劣。別人對他會更加嚴厲,由此他再次確信別人反對和無視他。因為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剝奪,他開始偷竊,被抓到,受到懲罰後,他更加確定沒有人喜歡他,大家都反對他了。
家長在孩子面前抱怨日子不好過,處境艱難時,可能會對孩子社會興趣的形成造成障礙。如果他們總是指責自己的親戚或鄰居,批評別人,表現厭惡感和偏見,也會造成同樣的後果。
這種情況下,假如孩子長大後對其他人持同樣的扭曲態度,或是最後他們開始反抗自己的父母,我們都不會覺得奇怪。只要社會興趣受阻礙,以自我為中心的態度就會形成。孩子會覺得:「我憑什麼要幫助別人?」
並且,由於他無法在這個心態下解決生活問題,他就會猶豫,尋求捷徑。他發現奮鬥太艱難,並且不在意是否傷害到別人。這是一場戰爭——在戰爭中,什麼事都可能發生。
在此,我想舉幾個例子,讓大家能從中發現犯罪模式的發展過程。
在某個家庭里,次子是問題兒童。就我們所知,他很健康,沒有遺傳缺陷。長子是家裡最受寵愛的孩子,弟弟總是想努力趕上哥哥的成就,就像在賽跑一樣,他總是努力試圖追上前面的選手。他的社會感還未形成,對母親非常依賴。和哥哥的競爭對他來說十分困難,因為哥哥在班上成績名列前茅,而他自己則幾乎墊底。
他想要統治和操控的欲望非常強烈。他以前曾對家裡的老女僕發號施令,讓她在房間裡行軍式前進,像士兵一樣訓練她。老女僕很喜歡他,直到他20歲時,還讓他扮演將軍的角色。他經常焦慮,面對需要完成的任務充滿擔心、恐懼,然而事實上,他什麼也沒有做成過。只要有困難,他總能從母親那裡拿到錢,儘管也會因為自己的行為而受到指責和批評。
他突然結婚了,這使得他所有的問題進一步加劇。然而,對他來說,唯一重要的是他比哥哥早結婚這個事實,他把這看作是巨大的成功。這表明他對自身價值的估計十分低——竟然想通過這麼可笑的方式來取得成功。他並未做好結婚的準備,總是和妻子吵架。當母親再也無法像以前一樣資助他時,他預訂了一架鋼琴,沒有付錢就廉價出售了。這件事情把他送進了監獄。
在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從他的童年時期發現以後犯罪行為的根源。他一直在哥哥的光芒下長大,就像被大樹遮住陽光的一棵小樹。他一直認為,與溫厚的哥哥相比,他受到了輕視和忽略。
我要舉的另一個例子是一名12歲的女孩:
她很有野心,深受父母寵愛。她有一個妹妹,讓她非常嫉妒,不管是在家還是在學校,她總是要和妹妹競爭。她總是提防著妹妹受到更多的偏愛,得到更多的糖果或是錢。有一天,她從同學的口袋裡偷錢被發現,受到了懲罰。
幸運的是,我向她解釋了整個情況,讓她不再總想著要和妹妹競爭。同時,我把她的情況向她家裡人做了解釋,家人最終讓她和妹妹達成和解,並且避免給她留下妹妹更受寵的印象。這是二十年前的事情。這個女孩現在是一位非常誠實的女性,已婚,有了自己的孩子。從那時起,她在生活中從未犯過大錯。
罪犯的個性結構
在第一章中,我們討論了某些會特別妨礙孩子發展的情況,但我想再次簡單地回顧一下。強調這些情況很有必要,因為假如個體心理學的發現是正確的話,只有通過認識這些情況對於犯罪可能性的影響,我們才能真正地引導他們進行合作。有特殊困難的三類兒童分別是:第一類,有生理缺陷的兒童;第二類,被寵壞的兒童;第三類,被忽視的兒童。
通過研究我親身接觸過的罪犯,以及在書本和報紙中讀到的罪犯描述,我試圖建立罪犯的個性結構,並發現,個體心理學的主要概念能讓我們對此有更深的了解。請允許我再舉幾個例子。
康拉德案例。
康拉德在另一個人的幫助下,謀殺了自己的父親。父親一直忽視這個孩子,對他很殘忍,並且虐待家人。一次,這個男孩還手打了父親,父親竟然把他告上了法庭。法官說:「你的父親行為惡劣並喜歡爭吵,我也無能為力。」
請注意,法官本人也為這個男孩提供了一個藉口。家裡人盡力想解決他們的麻煩,但沒有成功,他們陷入了絕望之中。後來父親帶回一個品行不端的女人,和她同居,把兒子趕出了家門。此時,男孩偶然認識了一個十分殘忍的短工,建議他殺了自己的父親。因為母親的緣故,男孩猶豫了。但情況每況愈下。考慮許久後,這個男孩下了決心,在短工的幫助下,殺死了父親。
在此,我們看到,兒子甚至沒能把社會責任感延伸到父親身上。他還是十分依戀母親,非常尊敬她。在他剩餘的社會責任感完全丟失之前,他必須先找出脫身之辭以減輕自己的罪行。只有在得到偶然結識的短工的支持後,在他殘忍手段的刺激下,他才會一怒之下犯下了罪。
瑪格麗特·斯文其格案例,又稱「著名的下毒者」。
她是個棄兒,瘦小丑陋。據個體心理學理論,這會刺激她變得虛榮,急於吸引他人注意。她還有著帶有奉承意味的禮貌。
多次使其心灰意冷的嘗試之後,她幾近絕望。她曾三次對別的女人下毒,想要得到她們的丈夫。她覺得自己的權利受到了剝奪,卻想不到辦法「奪回自己的東西」。她還假裝懷孕、試圖自殺,以左右這些男人。在自傳中,她無意識地驗證了個體心理學的觀點:「我每次做壞事時都會想,『沒有人為我難過,現在讓別人難過了,我為什麼要擔心?' 」
從這些話中,我們能夠理解她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犯罪的,如何找出自我安慰的脫身之辭。當我建議要與別人合作,對別人感興趣時,常聽到的一句話就是:「但別人也沒有對我表示出興趣呀!」
我的回答總是這樣:「總得有人開頭。如果別人不合作,那不是你的事。我的建議是,你應該開個頭,而不用擔心別人是否合作。」
N.L.案例。
N.L.是家裡的長子,教養極差,一隻腳跛,在弟弟們面前充當父親的角色。我們也可以把這種關係視為追求優越地位的一個目標,也許在開始時是有益的。
然而,它總會發展成為個人驕傲和表現的欲望。後來他將母親趕出家去要飯,並且罵道:「滾出去,你個老太婆。」
我們應該同情這個男孩:他甚至對自己的母親都不在意。假如我們從小就認識他,就會看到他是如何走向犯罪道路的。很長一段時間裡,他都沒有工作。他一貧如洗,又染上了性病。有一天,在求職無果後,他在回家的路上殺了自己的弟弟,以奪取弟弟微薄的收入。
在此,我們看到他極不願意合作——他沒工作,沒錢,得了性病。總是有一些局限讓人認為自己無法突破。
有個孩子,小時候是孤兒,後來被領養了,養母對他的寵溺簡直讓人難以置信。結果,他被寵壞了,後來變得十分惡劣。他熱衷於競爭,總想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十分爭強好勝。
他的養母總是鼓勵他實現野心。他成了一個大騙子、一個詐騙犯,為了賺錢不擇手段。他的養父母都來自小貴族家庭,他也裝出貴族派頭,將所有錢財揮霍一空,再把他們趕出家門。
不良的教養和溺愛將他寵壞,使他不務正業。他視通過欺騙和撒謊來勝過別人為生命的任務。他的養母愛他甚於她自己的親生孩子和丈夫。這種待遇使他認為自己有權獲得一切,但他對自己的價值估計極低,表現在他並不認為自己有能力通過正當方式取得成功。
犯罪、瘋狂和怯懦
在進一步討論之前,我想首先排除「所有罪犯都是瘋子」這個觀念。確實有些精神病人犯過罪,但他們的罪行性質完全不同。我們不能讓他們對自己的罪行負責:他們犯罪完全是因為我們不理解他們,以錯誤的方式對待他們。
同樣,我們也必須排除智力低下者,他們只是策劃犯罪行為的真正罪犯的工具而已。這些人往往頭腦簡單,容易受到別有用心者的利用,通過給他們描繪出成功的美好前景,刺激他們的貪婪和野心,只為了掩護策劃者的罪行,讓這些容易受騙的犧牲品去實施犯罪行為,並承擔受懲罰的危險。當然,同樣的情況還發生在一些年輕人身上,他們會被較年長的慣犯利用。策劃犯罪的是經驗豐富的罪犯,而孩子們則受到引誘去實施犯罪。
所有的罪犯都是懦夫。他們在逃避問題,覺得自己不夠強大,無法解決這些問題。在他們面對生活的方式以及犯罪方式中,我們都能看出他們的懦弱。他們躲避在黑暗和偏僻之處,冷不防地出現在受害人面前,在他們自衛前便拔出武器。罪犯自認為很勇敢,但我們絕不能受騙,也認為他們勇敢。犯罪是懦夫模仿英雄的行為。他們努力要實現虛構的個人優越感目標,想證明自己是英雄,但這又是一種錯誤的人生觀,是由缺乏常識造成的失敗。我們知道他們是懦夫。如果他們意識到我們了解這一點,會大吃一驚。他們想像自己比警察更聰明,以滿足他們的虛榮心。他們常想:「警察永遠也抓不到我。」
不幸的是,如果對所有罪犯的犯罪生涯進行仔細調查,我相信一定會發現,他們都確實曾經犯罪而沒有被發現。這個事實真是令人遺憾。被發現時,他們會想:「這次是我不夠聰明,但下次,我會比他們更聰明。」如果他們確實僥倖逃脫,便會覺得實現了自己的目標。他們自認為高人一等,受到同夥的欽佩和讚賞。消除罪犯對其勇氣和聰明的評定方法,這一點非常重要,但我們應該從哪兒開始著手呢?我們可以在家裡、在學校、在拘留所進行。接下來我會談談最佳的著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