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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生育的控制62

2024-10-11 17:21:21 作者: (英)靄理士

  德國凱塞林伯爵說過,凡是不能接受真正婚姻關係的人我們不妨勸告他們索性避免婚姻,而採取其他的性關係的方式。63

  

  除了凱氏所提出的這樣一個解決而外,在今日的情勢下,還有一點我們必須牢牢記住,就是婚姻還有一個優生學的關係,即未來子女可能有的品質的關係。在以前,婚姻與生育是一回事,就目的而論,兩者是分不開的。教人結婚是等於允許他生育;勸人不生育等於告誡他不要結婚,直接的結果是把兩個可以享受婚姻生活的人貶入冷宮似的永遠地度那淒涼寂寞的生涯,而間接的結果是無形中鼓勵了娼妓和其他有害的解欲方式。如今這種婚姻和生育的連鎖關係是不存在了,至少任何文明國家的知識分子已經知道它不再存在。所謂防止受精或避孕的現象(contraception),就是運用各種方法,一面可以不妨礙性交,而一面可以防止受精——無論有無正式的輿論的許可——,已經通行很久,至少在西洋,稍有知識的人幾乎無人不知利用,所以究屬這種現象的利害如何,似乎不值得多加討論。在有的國家,現行的法律還在禁止此種知識的傳播,但事實上避孕的方法依然流行得很廣,甚至於即在反對此種方法的宗教中,其信徒利用此種方法的也不在少數。64

  總之,到了今日,一個人或一對人宜乎不宜乎結婚是一件事,宜乎不宜乎生育是又一件事,我們對二者應該加以區別。宜乎不宜乎的問題牽涉很多,它不但牽涉到夫婦本身的利益,尤其是妻子方面,並且影響到子女的健康。能把兩個問題分開應付,無疑是一種進步。而這種進步又是很自然的,其間並不包含什麼劇烈的變革。在醫學的經驗里,我們早就有一種習慣,就是勸健康上有特殊情形的妻子用絕欲的方法來停止生育。我們現在做的不過是比此更進一步,就是在初婚時就加以勸阻罷了。不過這也並不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很多人知道神經有病態的人有彼此吸引的傾向。這種傾向是跟著物以類聚的原則來的,品性相像的人容易彼此吸引,原是一個一般的傾向,有精神病態的人當然也不例外。以前以為品性不相像的人,根據相輔相成或截長補短的原則,易於彼此吸引,現在我們知道是不對的;換言之,同品相婚(homogamy)要比異品相婚(heterogamy)普通得多。65異品的吸引是有的,但只限於第二性徵的範圍以內;就是,特別陽剛的男子容易和特別溫柔的女子接近;若男子特別溫柔,則其所愛悅的對象大抵是富有剛性的女子;但一出第二性徵的範圍,異品相聚的道理就不適用了。

  兩個精神有病態的人考慮到結婚時,也許要我們予以指導;而我們不加以指導則已,否則上文所說同品異品的道理是很有參考價值的。一個精神有病態的人,往往感覺很銳敏,智力也相當高,而性情興趣又大都很溫雅細膩,他對於另一個精神有病態的人一定會發生不少同情之感,而一個健全與正常的人,在他看來,反而見得木強與索然無味。反過來,在正常的人也覺得一個有精神病態的人有些不近人情而不可捉摸,因而彼此之間,總有幾分嫌厭,而不易接近。以前常有人以為我們應當勸一個有精神病態的人覓取一個遺傳健全而體魄強壯的人,如今看了本節的討論,可知這種勸告是很徒然的。假若我們再參考到遺傳的法則,例如孟德爾的品性隱顯和品性分合之理,66則更可知此種勸告在理論上也不會正確。無論如何,這種勸告是行不大通的,因為他根本沒有理會一個簡單的事實,就是常態和變態是合不大起來的,即使結合於先,也不會和諧於後。教兩個都有顯著精神病態的人成婚,根據同品相聚的道理,宜若可以好合了,其實也不然,既然雙方各有顯著的病態,好合的可能性當然不大,因此,為他們自身計,為他們的配偶計,我們勸他們最好不要結婚。明知在獨身的狀態中,性慾的不容易滿足是一個很大的難題,但根據福求其大、禍求其小的原則,也只好聽之了。假若精神病態中又有顯明的性歧變的成分,而此種歧變又屬對方所無法順應,無法滿足,則不婚的勸告,在我們就更義不容辭了。對於精神病態程度不深的人,這一類反對成婚的理由當然就不大適用,事實上這種人也往往一往情深,因緣固結,旁人的勸告也極不容易發生效力。遇到這種例子,婚姻可而生育不可的勸告就大有其必要了。

  生育節制的必要到現在已經得到一般人的公認,不但是不想要子女的人承認這一點,即是想要子女的人也已大都有此認識。這是有顯然的理由的,為母親計,為子女的健康計,兩次生產之間應該有適當的距離,而這距離至少應當有兩足年;這就需要生育節制的幫忙;早婚的青年,為了經濟以及其他種種很合情理的原因,也許願意把生育展緩幾年;這也同樣需要生育節制的幫忙。無論一個夫婦怎樣喜歡子女,子女的來臨是應當有時間的選擇的,就是應當選擇父母最有能力來接納它們和養育它們的那幾年。尤有進者,大家庭67的日子是過去了。為家庭設想,也為國家與民族設想,每一對結婚的夫婦平均能生育兩個甚至三個子女,在文明社會的衛生條件下,事實上也已經足夠維持人口的數量。若因不得已的理由,例如母親的健康程度不宜於生育或父母的一方有不良的遺傳品性,那最好是不要發生胎孕的作用,遇到這種例子,生育節制的方法就得嚴格地與強迫地加以運用了。68

  生育節制的各種方法的討論不在本書範圍以內。好在這方面的文獻如今已經很多,大可供讀者的參考;69固然我們也承認究屬哪些方法最好,到現在還有爭論的餘地,而所謂最好的方法,不管是哪一個(下文所論絕欲的方法除外),也不一定十足可靠。幸而在各國的大都市裡,生育節制的諮詢與治療機關很快一天多似一天,凡屬願意節制的人可以得所問津而解決他們種種疑難的問題,從此以後,因知識不足而引起的困難與失敗可望逐漸減少了。70不過我們也承認,知識的充足是一回事,而運用的謹慎又是一回事,運用而不慎,無論知識如何充分,同樣可以失敗,而運用之際,要始終謹慎行事,也並不是容易的。在新式的節育方法流行以前,最古老與最普通的節育方法或避孕方法是「中斷交接」或「戶外射精」,這是無須什麼物理或化學工具的,也是不需指示而盡人能為的;並且,就防止受孕一端而論,也相當有效。不過這古老的方法會減少性交的滿意,因為就大多數男子而論,這方法失諸過於迫促,過於倉皇,那是不痛快的,而對女子也不相宜,女子解欲的過程本較男子為遲緩,交接的時間過於迫促,則不滿足的程度不免加深。戶外射精對於男女的健康也有不良的影響,但此種影響並不像有的人所想像的那般大。

  中斷交接或戶外射精也確乎是一個久懸未決的問題。醫學界的最高權威都承認它是最普遍的節育方法。無疑它也是最古老的方法,在猶太《舊約》經典的《創世紀》里就提到過俄南的例子。71這方法的所以普遍,也因為它簡單;它事先無需計慮,臨事無需準備,並且在經濟上無需分文的耗費。不過若就神經系統的健康而論,戶外射精的習慣有時也是無疑可以發生問題的。固然我們也承認戶外射精既如此普遍,只是一個可以發生問題或往往有害的說法是不夠的。不過事實也很清楚,有部分例子——初不問這部分的人數——是可以發生種種輕微的神經病態的。其表現大都是一些神經方面的煩躁不安,經不起種種刺激,有的只在男子或女子方面表現,有的男女雙方都有這種表現,而這種表現的由來,除了戶外射精而外,更推尋不到其他的原因。在女子方面容易有這種表現,是比較不難了解的。做丈夫的,在交接的時候,不一定每次都能體貼到妻子解欲的需要,不一定都能顧慮到妻子已否到達亢進的境界,而女子的性慾亢進在正常的情形下原比男子為遲緩,因此,女子性慾還沒有到亢進的程度以前,戶外射精大抵已經發生;這樣,男子儘管得到解欲的結果,而在女子,則勢必因亟切得不到解欲的緣故而感到神經上的緊張、失望與煩懣。而在丈夫方面,既深怕得不到戶外射精的結果,不能不提心弔膽時刻顧到他自己那方面解欲過程進行的程度,將進亢進的境界,又不得不提早抽身,那種懸崖勒馬而又深恐勒不住的光景,以及幸而勒住的動作所招致的情緒上的震撼,有時對神經的健康,也不免有幾分不良影響。所以做夫婦的,一方面對戶外射精的方法儘管了解,有時也不免再三運用,但若神經上發現有此種不良影響,而此種影響又似乎別無其他原因可供解釋時,便應暫時放棄不用。就許多夫婦而言,戶外射精的方法無疑是不適宜的,他們應當採用其他比較無害的節育方法。即為一般夫婦設想,除非性交的藝術已達相當成熟的程度,雙方真能有密切的合作,縱使射精雖有內外之分,而雙方亢進的到達無倉皇、迫促、不足與後期之患,這種方法的利用也只可偶一為之,而不宜成為一種慣例;要使妻子方面不吃不足與後期的虧是有法子的,就是在交接之先,多留一些準備的時間,務使在妻子方面,積欲的過程先行進達很深的程度,庶幾男子射精的發生,比起女子亢進的到來,不會失諸過早。

  中斷交接或戶外射精的反面的一種交合行為是延宕交接或忍精交接,有始終忍耐不達亢進程度便爾終止的,也有到最後還是任其到達亢進程度的。徹底的忍精交接自可以用作避孕的一法,因此近來提倡這方法的人很多,實行的人也很不少,但並沒有實行中斷交接的那麼多,因為這方法是比較不容易的。用忍精交接法來避孕是當初奧拿伊達新村(Oneida Community)72中人的慣例,後來又經斯托克姆女醫師(Alice Stockham)在她那本很傳誦一時的《卡雷扎》(Karezza)一書里提倡過。拖宕交接對女子方面無疑是十分適合的,並且毫無不良的結果;因為這種交接對她全無拘束,並且總維持著充分的時間,可以讓她從容到達亢進的境界。凡是對這種交接有過經驗的女子似乎都表示贊同。不過對男子方面是否同樣適宜,同樣沒有不良影響,那意見就不很一致。對於有的例子,忍精過久在神經的健全上或許可以發生一些影響,並且這種影響是和中斷交接所發生的屬於同一性質,不過在程度上大抵要輕些罷了。我們有一些理由叫我們想到這種影響是可能的。但就很大的一部分例子而言,我們並沒有能發現這一種影響。這種交接是不大容易的,大抵非神經系統很健全而又很穩稱的人不辦,而這種人似乎並不感到拖宕交接對他們有什麼不良的結果,當然我們也承認,假如運用過度,壞的影響也還是可以有的。

  假如避孕不得其法,或有法而失諸粗疏而至失敗,即依然不免於成孕,那也就只好聽之了;墮胎的行為是不能做的。幫同一個女子打胎,無論是為了個人的健康或社會的福利,甚至民族的前途設想,到現在還是一個刑事的罪名。女子大都愕然於為什麼這種行為是非法的,也不了解為什麼一個窮苦的女子,對於不歡迎的胎孕,只能私底下亂服不生效力的有害健康的打胎藥的一法,而在比較富有的女子(在英國是如此)只能走到國外去施行手術的一途,此外別無可以取得國家與法律所許可的長策。將來婦女對於國家的立法有更大的權力時,法律對於墮胎的禁條無疑不免要經過一番修正,這種禁條的修正在事理上也正復有其必要,因為它所根據的是一些陳舊理由,現在已經不適用了,未來總有一天大家會很明白地承認這是一個個人問題,而不是法律所能過問的。要是有胎而打不得,那配說打不得的話的人是醫師,而不是法官,不是警察。目前在許多國家裡,開明的輿論已經漸漸朝著這方向走,而在蘇聯,墮胎雖不受鼓勵,也並不受禁止,因此凡屬要墮胎的人都可以在醫院裡得到相當的醫事與衛生的調護,這並不是承認墮胎是一個好法子,但是在避孕的知識沒有充分傳播與避孕方法沒有充分進步以前,這是只好容忍的一條出路。73

  因為普通避孕的方法非謹慎行事不容易成功,於是近年以來一種替代而更徹底的方法便漸漸通行起來,那就是絕育的方法(sterilization)。絕育方法的避孕效力是絕對的。而其方法,在外科醫術昌明的今日,又是很簡單而沒有危險的;手術是需要的,但無需將性腺割除,在男子只需把輸精管截斷(vasectomy),而在女子,只需把輸卵管或喇叭管結紮或截斷(sa1pingectomy),用絕育的手術來治療精神病態,也許沒有什麼很大的價值,若用強制的手段加以執行,對於一個人的精神生活可以有很壞的影響;但若自願採用一個避孕的方法,那似乎有很大的成效;普通避孕方法的種種麻煩,運用時節所必不可少的經心留意,絕育以後,便可以一掃而空;所以在對普通避孕方法感到厭煩的人大抵可以贊成這個徹底的絕育方法。74絕育的避孕方法既屬徹底,既屬一經手術,便無可挽回,所以從事的人必須於事前加以充分的考慮,否則不免噬臍莫及;這一層是無須多說的。

  有的人,甚至於醫學界的人,以為絕育在現在還是干犯法紀的。這種教條並沒有確實的根據。英國的優生學會曾經設法請國會通過一個推廣絕育的議案,其用意倒並不在使它成為一種合法的行為(有人以為用意如此,但這是無須的了,因為這在事實上已經做到),而在使絕育的好處可以傳播開來,讓生活困難或有重大遺傳缺陷的分子也得沾實惠。對於這種好處也有人提出過疑問,很不幸的,甚至於醫學界中人到現在也還不很了解。遺傳有重大缺陷的人所生的子女,不一定個個都有同樣的缺陷固然是不錯的,但無論此種子女的比例的大小,這類人能實行絕育,那無疑總是對個人、對社會,以至於對民族有益的一件事。就民族的利益而言,絕育並不能把人口中所有在智能上不適於生活的分子完全淘汰;但它可以做這種淘汰功夫的一個起點,也是不成問題的。總之,關於絕育的題目,我們目前還得做不少教育工作,因為了解它的人還實在太少,其所了解也不夠充分。75

  還有一個時常有人討論到的連帶的問題是性交接的頻數。這方面的意見很參差不齊,並且主張的人各有各的成見,說來都很武斷。有的人認為即使每夕交接一次,也是正常的,並且是必須的,他們實行了多少年也沒有感到明顯的害處。在另一極端,有的人以為除非為身後嗣續之計,一個人不應當性交——即一生之中也許可以有兩次或三次性交——,否則便是不自然、不正常的。就一般的動物而言,除了生育的功用而外不作交接的行為固然是個事實,但應知我們問題的對象是人,我們在對人決定自然與不自然的標準時不免參考到在血緣上隔離得很遠的物種,豈不是有些問道於盲?我們要考慮的是,人類在這方面的一般習慣究屬如何,而我們知道這種習慣是並不很狹窄的專以生育為目的的;固然我們承認,在文明程度低而沒有受文明之累或沾染文明的惡習的民族,比起文明程度高的民族來,要寡慾得多(這一層是和一般人的錯誤的假定相反的)。但我們也不一定要師法文明程度低於我們的民族,假如我們覺得所行的是合乎情理的話,我們也盡可以有我們自己的習慣,初不必拿它們做什麼藍本。不錯,天生了我們的性器官,是為傳種的,不是為個人逸樂的;但天生了我們的手,目的原在幫助我們的營養的功能,如今我們拿它來彈鋼琴、撥琵琶,難道也錯了麼?一個人用他的器官來取得生命的愉快,增加精神的興奮,也許和這器官的原始功用不很相干以至於很不相干,但因為它可以幫一般生命的忙,這種用法還是完全正當的,合乎道德的,至於我們願意不願意稱它為「自然的」,那畢竟是一個次要的問題。總之,我們不能把自然的含義看得過於狹小,那些主張「問道」於低級動物,而認定只有以嗣續為目的的性交才合乎「自然」的人,似乎在別的生活方面也應當拿低級動物做師法,例如,廢除衣服的「不自然的穿著」。換言之,人類若沒有活動則已,有則藝術的成分或人文的成分,當然會演展出來,而此種演展並不會和自然發生真正的衝突。76前人有詩句說:

  這是一個藝術。

  把自然改頭換面則有之,

  就自然根本補充則不會,

  不過此其所謂藝術,

  本身也未嘗不是自然。

  把一切似是而非亟切無從證明的說法撇開而從事實的立場說話,我們必須承認性交頻數的自然變異範圍是很廣的,77因此,我們在這方面不能定下什麼規律,而必須就個別的例子,分別尋找對他最適當的一個頻數,不但對一個例子的本身,並且還得參考到他的配偶,假如雙方有些懸隔的話,還需進一步設法調和。在以前,頻數的規律是有過一些的,從很古老的時候就有。希臘的政治家梭倫(Solon)教人一月三次,希臘醫師們的主張大致也是如此。宗教革命的領袖馬丁·路德定下的規矩是一星期兩次,贊成這規矩的人大概占最大的一個多數。哈維醫師(O.Harvey)把美國各家的統計表加以綜合研究的結果,發現最中庸的頻數是一月8次,約占50%,兩端所跨的變異的範圍是從最少的一月3次到最多的一月15次。78不很規則的次數有時也有幾分好處,所謂不規則,指的是有很密的次數於前,而繼之以長期的休息於後;次數的所以密接也許是將順女子性慾的結果,女子在經淨以後往往性慾比較旺盛,所以有此必要。女子的性慾大抵比男子為不規則與不可捉摸,因此性交一事,很相宜地應當由她發難,由她主動,而男子把這種主權交付她之後,自己在事實上也不吃虧。不過,就事理而言,把交接的次數勻開,讓每兩次之間總有相當的時間上的距離,總要比增加交接的次數好些。次數增密的結果,總不免減少性交對身心兩方面的利益。要使性結合真正成為一種人生的樂趣,成為性愛小說里所稱的「真箇銷魂」的樂趣,根據物以稀為貴的原則,次數總以稀疏為宜。79

  交接太頻的習慣,一經養成以後,還有一種困難,就是遇到必須長期節慾的時候不容易應付,例如旅行在外,配偶的一方有病,或分娩後的休養時期(一個月到六個星期)。妊娠期內應不應交接是一個疑難的問題,醫師在這問題上大抵不大願意給什麼勸告,因為深怕夫婦之間因此而引起感情上的糾紛。不過這問題的最大關鍵,無疑是流產的傾向;80這傾向的大小,在女子之間是大有不齊的,據說有的女子,只要你在她面前打一個嚏,她就會流產;有的,即使你把她從五層樓的窗口推出去,也不會流產。假如有流產的傾向,妊娠期內便應節慾以至於臨時絕欲。就一般而言,到了妊娠期的最後幾個月內,這種節慾或絕欲的習慣也是應當培植的。不過要勸告別人在妊娠期內完全避免交接,是要加以相當周詳的考慮的。大抵一對富有同情和聰慧的夫婦總會自己想出應付的方法來,絕不至於遭遇很大的困難,真屬萬不得已,即使暫時運用手淫的解欲方法,也並沒有什麼不可以。但要叫做醫師的勸人在這時期里完全絕欲,這種勸告也許會引起以後他所無法糾正的困難。

  關於生育子女的條件,即在何種狀況之下才配生育,或一對正常與健全的夫婦應生多少子女,這些問題的詳細討論不在本書範圍以內。一般人的見解以為除非一個人結婚太遲,對於成孕一節,最好不要操之太切,即婚後最好有一個避孕的時期。不過在目前社會狀態下,婚後立即受孕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因為避孕的知識已經相當普通。並且即使有孕育的事,這其間也並沒有什麼危險,以前以為青年女子不宜於生育太早,這種看法是不很對的。不久以前(1932 年6 月8 日),在愛丁堡產科學會裡,米勒醫師(Miller)提出報告說:在皇家產科醫院裡臨盆的174 個17 歲以下的產婦里,85%是所謂瓜熟蒂落而絲毫不假手於醫藥的,只有8個例子因為大小不稱,才用了一些人工的幫襯;同時,在嬰兒方面,啞產(即產下已死)與產下不久即夭殤的死亡率是6.5%;這也比一般的同樣的死亡率要低,在同一醫院裡,這種一般的死亡率(即包括一切年齡的產婦所分娩的嬰兒在內)是11.8%。可見妙齡生育,對母子的健康都沒有什麼不相宜。反過來,若第一次生育發生在中年以後,那困難與危險倒要大得多。81不過無論第一次生育時產婦的年齡如何,為母子雙方的利益設想,也為做父親的人設想,在每兩次妊娠之間,至少總應該有兩足年的休息。就一般的情形而言,在近代的景況下,最恰當的子女數目是從兩個到三個,為一家設想應該如此,為全部人口的數量設想也應該如此。在以前,社會狀況沒有現在的健全,人口死亡率要比現在高,生育率要高些,平均子女的數目要大些;但現在是無須了,社會的文明向前推進以後,優生或民族衛生的需要行將更見得迫切,到那時,有的家庭一定要比兩個或三個更少生些,而有的家庭則不妨多生幾個。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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