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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七年三月廿八日,廈門,致果清法師

2024-10-11 08:28:45 作者: 弘一法師

  果清法師:

  惠書誦悉。謹答如下:

  唐南山律祖《行事鈔》引五百問云:應先白僧(因亡後諸物屬僧,若用時應先白故),以亡泥洹僧(裙也,西僧不著褲,下著此裙),僧祗支(掩腋衣也,披於左肩,以襯袈裟),覆屍而送。

  案此:即是以亡人舊有之掩腋衣及裙,覆於屍上而焚化也。吾國僧眾不用掩腋衣及裙,可與小衫及褲代之,著而焚化可也。

  宋靈芝律師釋上文曰:世雲鬚披五條者非(因當時有人誤解,謂披五衣而焚化,靈芝以為不可),以制物令賞看病故。[亡人所遺留之三衣、缽、坐具、針筒(或雲漉水袋)此六物應賞與看病之人故。既應賞與看病之人,豈可以亡人披之而焚化?]准以上南山、靈芝之說,就現今習慣斟酌變通,應僅以小衫及褲著而焚化為宜。倘有所不忍者,或可披以破舊之海青而焚化,亦無大違於律制也。萬不可披七條五條衣,因此應賞與看病之人,酬其勞故。僧眾如此,俗人可知。

  再者,俗人生時,僅可披縵衣,不能披五衣,因大僧乃能披五衣故。

  後學弘一頂禮

  廿六年三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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