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二年八月廿一日,溫州,致李圓淨、豐子愷
2024-10-11 08:19:40
作者: 弘一法師
圓淨、子愷二居士同覽:
惠書及另寄之畫稿、宣紙等,皆收到。
披閱畫集,致為歡喜讚嘆。但稍有美中不足之處。率以拙意,條述如下,乞仁等逐條詳細閱之,致禱!
△案此畫集為通俗之藝術品,應以優美柔和之情調,令閱者生起淒涼悲憫之感想,乃可不失藝術之價值。若紙上充滿殘酷之氣,而標題更用「開棺」、「懸樑」、「示眾」等粗暴之文字,則令閱者起厭惡不快之感,似有末可。更就感動人心而論,則優美之作品,似較殘酷之作品感人較深。因殘酷之作品,僅能令人受一時猛烈之刺激。若優美之作品,則能耐人尋味,如食橄欖然。(此且就曾受新教育者言之。若常人,或專喜殘酷之作品。但非是編所被之機。故今不論)。
△依以上所述之意見,朽人將此畫集重為編訂,共存二十二張。(尚須添畫兩張,共計二十四張。添畫之事,下條詳說。)殘酷之作品,雖亦選入三四幅。然為數不多,雜人中間,亦無大礙。就全體觀之,似較舊編者稍近優美。致排列之次序,李居士舊訂者固善。今朽人所排列者,稍有不同。然亦煞費苦心。盡三日之力,排列乃定。於種種方面,皆欲照顧周到。但因畫稿不多,難於選定。故排列之次序,猶不無遺憾耳。
△此畫稿尚須添畫二張。
其一,題曰「懺悔」。畫一半身之人(或正面,或偏面,乞詳酌之),台掌恭敬,作懺悔狀。其衣服宜簡略二三筆畫之,不必表明其為僧為俗。
其一,題曰「平和之歌」。較以前之畫幅,加倍大(即以兩頁合併為一幅,如下記之圖形)。其虛線者,即是畫幅之範圍。其上方及兩旁,畫舞台帷幕之形。其中間,畫許多之人物,皆作攜手跳舞、唱歌歡笑之形狀。凡此畫集中,所有之男女人類及禽獸蟲魚等,皆須照其本來之相貌,一一以略筆畫出。(其禽獸之已死者,亦令其復活。花已折殘者,仍令其生長地上,復其美麗之姿。但所有人物之相貌衣飾,皆須與以前所畫者畢肖。俾令閱者可以一一回想指出,增加歡喜之興趣。)朽人所以欲增加此二幅者。因此書,名曰《護生畫集》。而集中所收者,大多數為殺生傷生之畫,皆屬反面之作品,頗有未安。今依朽人排定之次序。其第一頁《夫婦》,為正面之作品。以下十九張(惟《農夫與乳母》一幅,不在此類)皆是反面之作品,悉為殺生傷生之畫。由微而致顯,復由顯而致微。以後之三張,即是《平等》及新增加之《懺悔》《平和之歌》,乃是由反面而歸於正面之作品。以《平和之歌》一張作為結束,可謂圓滿護生之願矣。
△集中所配之對照文字,固多吻合。但亦有勉強者,則減損繪畫之興味不少。今擇其最適宜者用之。此外由朽人為作白話詩,補足之。但此種白話詩,多非出家人之口氣,故託名某某道人所撰。並乞仁等於他人之處,亦勿發表此事(勿謂此詩為余所作)。昔藕益大師著《僻邪集》,曾別署緇俗之名,雜人集中。今援此例而為之。
△《夫婦》所配之詩,雖甚合宜。但朽人之意,以為開卷第一幅,須用優美柔和之詩。致殘殺等文義,應悉避去。故此詩擬由朽人另作。
△畫題有須改寫者,記之如下。乞子愷為之改寫。
《溺》改為《沉溺》(第二張)
《囚徒之歌》改為《淒音》,原名甚佳,因與末幅《平和之歌》
重複,故改之。(第三張)
《誘殺》改為《誘惑》(第四張)
《肉》改為《修羅》(第十一張)
《懸樑》能改題他名,為善。乞酌為之。(第十三張)
又《刑場》之名,能改題,更善。否則仍舊亦可。(第十二張)
△朽人新作之白話詩,已成者數首,貼於畫旁,乞閱之。(凡未署名者皆是。)
△對照之詩,所占之地位,應較畫所占之地位較小,乃能美觀。(致大,僅能與畫相等)。萬不能較畫為大。若畫小字大,則有喧賓奪主之失,甚不好看。故將來書寫詩句之時,皆須依一一之畫幅,一一配合適宜。致以後攝影之時,即令書與畫同一時,同一距離攝之,俾令朽人所配合大小之格式,無有變動。
△最後之一張畫,即《平和之歌》,是以兩頁合拼為一幅。將來此幅對照之詩,其字數較多,亦是以兩頁合拼為一幅。詩後並附短跋數語,故此幅之字數較多也。
△畫集,附掛號寄上。乞增補改正後,再掛號寄下,並畫好之封面,同時寄下。
△將來印刷之時,其書與畫之配置高低,及封面紙之顏色與結紐線之顏色,能與封面畫之顏色相調和否?皆須乞子愷處處注意。又畫後,有排版之長篇戒殺文字,亦須排列適宜。其圈點之大小,與黑色之輕重,皆須一一審定。因吾國排字工人之知識,甚為幼稚,又甚粗心,決不解美觀二字也。此事致要,慎勿輕忽。
△此畫集如是編定,大致妥善。將來再版之時,似無須增加變動。
△所有刪去之十數張,將來擇其佳者可以編入二集。茲將刪去之畫,略評如下:
《誘殺(二)》,此畫本可用。但對此種殺法,致為奇妙,他人罕有知者。今若刊布,恐不善之人,以好奇心,學此法殺生。故刪去。
《屍林》《示眾》《上法場》《開棺》,皆佳。但因此類殘酷之作,一卷之內不宜多收,故刪去。將來編二集時,或可編入。但畫題有宜更改者。
《修羅》,此畫甚佳。但因與《肉》重複,故刪去。今於《肉》改題為《修羅》,則此幅《修羅》應改為他名。俟編二集時,可以編入。
《炮烙》亦可用。今因集中,有一花瓶一玻璃瓶,與此洋燈罩之形相似。若編入者,稍嫌重複,故刪去。
《採花感想》,此畫章法未穩。他日改畫後,可以選入二集。《生的扶持》亦可用。因與《夫婦》略似,故刪去。
《義務警察》,今人食犬肉者罕聞。此畫似可不用。
《楊枝淨水》,此畫可用。將來編二集時,可以此畫置在最後之一幅。
△將來編二集時,擬多用優美柔和之作,及合於畫生正面之意者。致殘酷之作,依此次之刪遺者,酌選三四幅已足,無須再多畫也。
△此次畫集所選入者,以《母之羽》《倘使羊識字》《我的腿》《農夫與乳母》《殘廢的美》,為最有意味。《肉》,甚有精彩。
△以上所述之拙見,皆乞仁等詳細閱之。畫稿增改後,望早日寄下,為盼!
△子愷所畫之格子,現在雖未能用。但由朽人保存,以備將來書寫他種文字用之,俾不辜負量畫一番之心血。致此次書寫詩句時,應用之格子,擬由朽人自畫。因須斟酌變通,他人不能解也。
△宿疾已愈。惟精神身體,皆未復元。草草書此,諸希鑑察,為禱!
演音上
八月廿一日
此函發出之時,同時已另寫一明信片,寄與(狄思威路)李居士,請彼即親致江灣索閱此函。故仁者收到此函後,無須轉寄與李居士。恐途中遺失也。如李居士已往他處,一時不能返滬,而欲急閱此函者,乞掛號寄去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