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的重要性

2024-10-11 04:13:29 作者: 阿爾弗雷德·阿德勒

  現在,我們回到我上文中提到的主題:所有罪犯,和其他所有人一樣,都努力要獲得優越感,要獲得至高無上的地位。然而,這些目標各有不同。我們發現,罪犯的目標總是要在個人優越感上高人一等。他們所追求的對其他人毫無幫助。他們不樂於與人合作。社會需要所有成員為共同利益做出貢獻,我們也需要彼此的幫助,以及合作的能力。罪犯的目標不包括有益於社會,這是每個罪犯生涯中真正重要的一點。我們接下來會看到這從何而來。在這一點上,我想澄清,如果要理解罪犯,最重要的是要探尋他與別人合作方面失敗的程度和性質。

  罪犯的合作能力有所不同,有些人的失敗程度會比另一些人輕。假如,有的人能控制自己只犯小罪,而不會超過這些界限;有的人卻喜歡犯大罪。有的人是領頭的,而有的人是跟班。為了了解罪犯生涯的不同,我們必須研究他們的生活方式。

  個性、生活方式以及三個主要任務

  我們發現,人在四五歲時,個人生活方式所特有的主要特徵都已形成。因此,我們可以假定,要改變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這是某人的獨特個性,只有通過認識到其在形成時所犯的錯誤,才能改變它。因此,我們可以開始理解,為什麼許多罪犯儘管受過多次懲罰,常常被羞辱歧視,被剝奪了社會所能提供的一切美好事物,但仍不會改變他的行事方式,一遍一遍地重複犯下同樣的罪行。

  迫使罪犯犯罪的並非全是經濟困境。確實,在經濟蕭條時期,人們財政拮据時,犯罪會增加。數據顯示,有時犯罪率的增長與物價上漲趨勢相符。然而,並無確切證據證明經濟形勢是犯罪的形成因素,而是一個信號,說明許多人的行為都是受到限制的。人們的合作能力是有限的,當觸及這些限制時,他們便無力再做貢獻了。他們失去了最後剩餘的合作精神,而只能表現在犯罪上。從其他事實中,我們也發現,有許多人處於順境時不會犯罪,但如果出現意外的問題並且他們沒有做好準備時,他們便會犯罪。這是他們的生活方式和面對問題的方式。這一點非常重要。

  在個體心理學的所有調查之後,我們終於可以澄清非常簡單的一點:罪犯對其他人沒有興趣。他們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與人合作。當超過這個程度時,他們就會開始犯罪。當問題超過他們能力範圍之時,就會成為壓倒他們的最後一根稻草。如果我們考慮所有人都必須面臨的生活問題,以及罪犯無法解決的問題,便會發現,我們在生活中除了社會問題,似乎別無其他問題,而只有當我們都關注他人,這些問題才能得以解決。

  個體心理學教導我們將生活的問題分為三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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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類問題是個人與他人關係的問題,即友誼問題。有的罪犯有朋友,但只限於他們的同類。他們會拉幫結派,甚至會對彼此忠誠,但顯然,他們行動範圍會因此而縮小。他們無法與社會各界的普通人交朋友。像是處在陌生陸地上的一群陌生人,他們與別人在一起時,不知如何才能覺得自在。

  第二類問題包括所有與職業相關的問題。當問及這些問題時,許多罪犯會答道:「你不知道這裡的工作條件有多糟。」他們覺得工作不如意,不像其他人那樣願意與困難做鬥爭。一份有益的工作意味著對他人關心,為人類的福祉做貢獻,但這正是罪犯的個性中所缺乏的。這種缺乏合作的精神在早期就已表現出來,到最後,大部分罪犯都沒有做好面對工作要求的準備。大部分罪犯都未受過訓練,技能不熟。假如回顧他們的生活,就會發現在學校,甚至是入學前,他們就有某種障礙,對什麼都沒有興趣,不願意與人合作。合作必須教導才能學會,而這些罪犯卻從未受過合作方面的訓練。因此,如果他們沒能解決工作的問題,我們也不能因此責怪他們。假如我們對他們提這樣的要求,就像是要讓從未學過地理的人參加地理測驗。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麼得到錯誤答案,要麼就得不到答案。

  第三類問題包括所有與愛情相關的問題。一段美好而成功的愛情,需要雙方有同樣的興趣和意願投入合作。值得注意的是,在被送進監獄或拘留所的罪犯中,有一半的人患有性病。這可以表明,他們在面臨愛情問題時總想走捷徑。他們把戀愛對象只視為一件財產,我們常發現他們認為愛情是可以買到的。對於這些人而言,性就意味著征服和占有,是支配別人的方式,而不是終身關係的一部分。許多犯人說:「如果我無法隨心所欲,活著還有什麼用處?」

  這種對生活所有問題缺乏合作的態度,是一個重大缺陷。我們每時每刻都需要合作,而我們的合作能力會表現在我們看、聽和說的方式之中。假如我的觀察正確的話,罪犯的看、聽和說的方式與其他人有所不同。他們有不同的語言,而他們智力的發展可能會受到這種不同語言的阻礙。我們說話時,總是希望每個人都能聽懂。理解本身是一種社會因素。我們賦予語言以同樣的解釋,這樣,我們的理解方式與其他人的理解方式就會一樣。而罪犯不同,他們有自己的邏輯和才智。我們可以通過他們對自己犯罪的解釋來看到這一點。他們並非愚蠢或是智力遲鈍。大部分情況下,只要我們認同他們虛構的個人優越目標,他們得出的結論都可算合情合理。

  有的罪犯可能會說:「我看到有個人穿的褲子很好看,而我卻沒有,所以我要殺了他。」假如我們與他一樣,承認他的欲望至高無上,而且他完全不必顧及他人的利益,這個結論就可以算是很理智了,但這並非常識。匈牙利以前有一樁刑事案件,幾個婦女被指控投毒,犯了多重謀殺罪。其中一個人被送到醫院時說:「我的兒子病了,又遊手好閒,我只能毒死他。」假如她拒絕合作,除此之外她還能做什麼呢?她很清醒,但她看待事情的方式和人生觀與普通人完全不同。這樣,我們便可以理解:罪犯看到吸引他的東西,想輕易地占為己有,並且認定他必須從這個充滿敵意的世界中把東西直接搶奪過來,因為他們完全不在意這個世界。他們的人生觀有誤,對自己及他人的重要性估計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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