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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確定嫌疑人的三種策略

2024-10-11 03:30:51 作者: 諸葛明

  案件偵破的終極目標可能不僅僅是將案犯繩之以法,但是抓住嫌犯卻是每個探案人員不可推卸的責任。在按部就班地將案件分析、復原之後,接下來就該確定兇手了。那麼對作案人該怎樣進行分析呢?

  一、詳細地勘查現場,全面占有信息。這點在前幾節有完整的敘述,而在此要強調的是,面對案發現場破壞程度較大之時,勘查人員在現場勘查要將重心轉移到現場外圍。多處尋找犯罪分子有可能預謀、觀望、蹲守的關聯現場,對於現場訪問的重點也應放在了解犯罪分子進出現場的路線,以此來判明犯罪分子對現場環境的熟悉程度。

  二、以特殊技能為抓手,排查具備條件的相關人員。眾所周知,在爆炸案件中,犯罪分子一般都要具備爆炸技能。犯罪分子在作案之前一定要設法獲取一定數量的炸藥以及引爆裝置。偵查工作就可以以此為渠道,對案發前就具備一定實施爆炸條件的人進行排查統計,交叉取證,從而印證犯罪嫌疑人。

  三、全面獲取證據認定犯罪嫌犯。爆炸案件的證據具有較為特殊性。圍繞著認定犯的重點證據進行全面搜集。一方面,搜查疑犯爆炸作案的工具存放處,發現提取剩餘物證,如殘存的炸藥、導火索、包裝殘片、引爆裝置等;另一方面,抓住有限機會,快速檢查嫌犯身上的殘留物,通過衣服、手部等處的殘留炸藥顆粒成分檢驗認定嫌犯。

  2002年加拿大的魁北克北部的一個小鎮發生爆炸案,在這次爆炸中一處居民房屋嚴重坍塌,房屋的主人是一名銀行家,這位銀行家和自己心愛的女兒在這次爆炸中喪生。

  警方在這次調查中發現,炸點、爆炸物都處在房屋的右側面,在現場發現了一件爆炸裝置的碎片,可以確定這次爆炸事件就是他人故意所為。經過細緻調查,發現與這位銀行家發生過嚴重衝突的湯姆森有最大的嫌疑。但湯姆森對自己犯罪拒不招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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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後警方又開始尋找新的犯罪證據來證明案件的兇手就是湯姆森。在一次較為細緻的現場勘查中,偵查人員發現現場有一電子裝置,並且上面有依稀可辨的編號,通過技術人員的認真核對,發現這個編號來自一種可以引爆爆炸物的電子器械。隨即,偵查人員發現這個編號的器械是美國的一家公司生產的,並且對這種裝置的買賣具有嚴格管理。隨後,在這家公司指定的銷售網點偵查人員找到了湯姆森購買這一裝置的票據證明。

  面對警方找到的證據,湯姆森也無言以對。陪審團認定,湯姆森故意殺人罪成立。

  探案人員還可以從物證的調查和檢驗入手,以此來判斷作案方法。在偵查中所發現的各類物證,探案人員要全面地調查來源和適用範圍,通過制式甚至編號來查詢,炸藥的成分分析,遺留物的特徵的查證,儘可能地縮小偵查範圍,將犯罪分子界定在最小的時空坐標上。

  當然,確定疑犯並不等於疑犯就會自動投案,還需要探案人員不懈的抓捕工作。及時、準確的抓捕,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才算是圓滿地完成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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