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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數字時代網絡內容規制的挑戰

2024-10-13 11:09:40 作者: 吳廷璆

  數字網絡時代,由於表達主體、表達媒介、表達方式的變化,人們在輕鬆享受數字時代網絡內容的豐富和精彩的同時,也切實體驗了網絡水軍泛濫、色情充斥、隱私泄露以及智慧財產權侵害等社會問題。數字內容的無限傳播打破了傳統規制模式下媒體傳播的生存空間和治理秩序,顛覆了傳統內容規制的現實效能,迫使各國政府和企業不得不重新思考數字時代網絡內容規制的程度、方法和治理結構,不得不重新思考表達自由的內涵和意義。

  第一,三網融合的客觀發展要求。

  基於通信的單向性和廣播電視、新聞媒體一對多的特點,傳統媒介規制主要針對出版、報紙、電影、音樂等相關單位和機構展開,強調內容發送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對色情傳播、名譽傷害、著作權侵害等違法行為能夠實現有效約束。然而,三網融合趨勢的不斷發展,逐漸消除了廣播電視、網際網路、電信網之間的界限,改變了傳統媒介和視聽文化的消費習慣。三網融合不僅是技術和業務的融合,更是經濟和社會的融合,是市場主體、消費內容、媒介渠道的融合。在網際網路內容不斷發展的今天,現代傳媒已經成為繼經濟力量之後的支配世界的第二大力量,政治力量退居第三位,而往往服從於經濟和傳媒力量。[1]因此,傳統的電信法、廣播電視法、無線電法等規制分立的治理模式,已經難以適應資訊時代內容傳播的客觀要求。

  第二,Web2.0時代對傳統網絡規制的挑戰。

  Web2.0時代的到來從根本上打破了傳統媒介的神聖地位和傳媒模式。在Web2.0的技術平台上,信息傳播交互的每一個節點都可能是一個傳送或接收的中心,傳播活動已經不再是自上而下的單向式傳播,而是呈現信息傳播的網狀結構、雙向結構。傳播活動逐漸演變為「無中心化」結構,甚至出現了「無限中心化」的趨勢。面對Blog、SNS、Rss、Wiki等社會軟體的應用和普及,依據六度分隔理論和相關技術,網際網路實現了網絡內容交換的模式創新。

  Web2.0時代更加注重用戶之間的交互作用,用戶既是網站內容的消費者,同時也是網站內容的製造者。網絡內容規制的義務主體由原來的網站經營者、運營商擴大至普通網絡信息發布者。網絡用戶在享受網絡服務的同時,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由於網絡信息發布和獲取技術的不斷革新,各種信息的發布和傳播變得異常簡單,而網絡虛擬社會中相關法律規範的滯後和缺位,是導致各種違法有害信息泛濫、網絡侵權盛行的重要因素。

  

  第三,「微時代」對網絡規制提出了新的挑戰。

  近年來,隨著Twitter、Facebook、微博、微信技術的迅速普及和廣泛應用,極大程度上顛覆了傳統媒體的傳播速度、傳播範圍和信息環境,進一步引發了資訊時代的內容革命。人類開始進入以「微信息」「微交流」「微革命」等為特徵的「微時代」。「微時代」是一個人群交織的自製時代,人們可以根據自己的社會關係、個人好惡、知識興趣而自由結合。與傳統意義上的群落組織、企業組織、社會組織等相比,它較少受到地理條件、社會條件、經濟條件的約束。「微時代」以簡單而短小的信息內容,可以頃刻間引發核聚變式的傳播效應。從輿論監督到黑色諷刺,從國家大事到柴米油鹽,民間語境下的「微信息」傳遞開始成為直接影響人們思想和行動的重要媒介。「微時代」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媒體的傳播格局,並宣告了麥克盧漢「地球村」的真正實現。基於「微時代」的信息傳輸具有即時性、開放性、交互性、多元性和平等性等本質特點,政府規制者已經難以簡單依靠信息監控、信息限制來實現其理想中的規制理念,而必須全面調整自身的價值定位、角色定位和行為定位。

  第四,內容時代的本質呼喚。

  資訊時代超越了工業時代或技術時代的傳統思維範式,它帶給人類社會的不僅僅是人的延伸,更大意義上是人類本性的回歸。農業時代的本質是生活,是通過獲取吃穿住行等最基本的生活資料來滿足人類的基本生理需求。工業時代的本質是產品,是通過機器化大生產製造各種產品來改善人類的生活條件和生存環境,從而更好地提高人的本能。資訊時代的本質是內容,而內容的本質是體驗和享受,即通過觀賞、交流、參與、消費等各種方式來體驗和享受「人生」的價值。信息技術和網際網路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工具。資訊時代的根本點在於內容的創造、傳播、繁衍、擴散和消費。

  正如蒸汽技術、電氣技術等推動工業時代的經濟騰飛一樣,網際網路技術導致了信息內容的爆炸式增長。這些信息內容已經不再僅僅局限於滿足人類傳統意義上的吃穿住行,而是為了更深層次地滿足人類的發展要求和精神食糧。如果說工業時代是人的本能的延伸,那麼資訊時代則是人的思想和精神的延伸。從一定意義上說,這是人類本能的原始回歸。因此,確保資訊時代旺盛生命力的關鍵在於確保人類思想的自由與活躍,以及由此衍生的內容豐富與繁榮,這正是網際網路時代一切政策和規制的根本出發點。

  在經歷了信息技術發展、傳輸渠道融合、傳媒模式革命、網絡內容聚變等演進之後,數字信息市場正在迎來未來的「內容時代」。「內容時代」主宰信息市場的不再是技術、帶寬、權力和組織,而是知識、文化、思想和創新精神,即所謂內容為王。然而,跨越了web2.0、「微時代」的門檻,網絡信息內容未必總是傳遞正能量,一些違法、犯罪、色情、污穢的東西也必然會泛濫於內容的海洋。因此,基於傳統媒體內容傳播方式基礎上的規制模式,已經難以勝任網際網路大發展時代內容規制的使命和職能,必須及時調整網絡內容規制的範圍、方法和結構,以適應內容時代發展的客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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