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永禁令

2024-10-10 19:26:59 作者: 吳廷璆

  德川幕府的對外政策由積極的貿易開放轉變為閉關鎖國,主要基於兩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天主教問題,這涉及從思想意識直至政治和國防的重大關係,必須加以禁絕,包括斷絕日本和海外的交通,已如上述。其次是貿易統制問題,這關係到幕藩封建統治的基礎。對外貿易發達必然促進國內工商業繁榮,從而破壞自給自足的領主經濟。加以西南諸侯和豪商經營外貿日趨富強,也威脅幕府安全,因此必須統制外貿。幕府為保證其封建剝削體系,必須在小農經營的條件下,榨取實物地租,通過貨幣經濟,促進農業的再生產。幕府於1630年起積極建設三都(京都、江戶、大阪),扶植特權商人,獎勵各地商業性國產物的生產,使三都起中央市場的作用,[107]由此控制了全國經濟。與此同時,開始實行全面鎖國,逐步限制並獨占了對外貿易。

  幕府的鎖國政策是逐步展開的。如上所述,1616年即所謂元和二年禁令只是禁止外船(除明船外)在平戶、長崎兩港以外靠岸。1620年,禁日人搭乘外船航海及輸出武器;1622年屠殺外籍及日本教士後,次年驅逐葡人出境;1624年禁止西班牙人來日通商。寬永十、十一年(1633—1634),幕府發布第一、第二兩次鎖國令,實行「奉書船」[108]制度。規定除持有特許證的船外,嚴禁日人日船出國。同時,嚴格統制外貿,外船來日本,立刻受監視,限期交易,到期離境,絲價由長崎確定(其他商品按生絲標準定價),禁止官吏直接購買外貨,還嚴令拘捕西、葡籍(南蠻人)教士,規定告發教士者的獎勵辦法。結果朱印船貿易只為幕府特許商角倉、茶屋(京都)、末吉(大阪)、三浦按針等七家獨占。生絲特許證制由堺、長崎、京都及江戶、大阪的商人加強了統制。寬永十二年(1635)發布第三次鎖國令,禁止包括特許船在內一切日船駛往海外,僑外日人歸國者,不問理由一律處死。寬永十三年(1636)發布第四次鎖國令,除第一次禁令內容外,又增加了西、葡人在長崎所生子女及收留或匿救這些混血兒童的人一律處死的罰則,以及加強搜捕外籍教士的規定。這樣,隨著禁教而加強的外貿統制逐步嚴厲,經過島原起義的鎮壓,最後完成了德川鎖國的體制。鎖國體制的成立意味著國家壟斷海外貿易關係的形成,它和日本對朝鮮、琉球、阿伊努(北海道)的華夷秩序建立一起,成為幕藩體制國際關係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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