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明末流寇

2024-10-13 07:08:10 作者: 錢穆

  流寇起於陝西。先是明室以遼軍起,屢次加賦。

  神宗萬曆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三年,以遼東起兵,先後共增五百二十萬。通三年,畝加九釐為定額。毅宗崇禎三年,又加一百六十五萬有奇。畝加九釐外,又增三釐。兩共六百八十五萬有奇,綜名「遼餉」。嗣又增「勦餉」二百八十萬,十年。「鍊餉」七百三十萬。十二年。先後共加一千六百九十五萬兩。正統以前,天下歲徵共二百四十三萬兩,萬曆初至四百萬兩。所增殆超出七、八倍。民窮財盡,為蘊亂之源。

  又值荒年。

  陝西延安一府吃楡皮石塊,乃至以小兒為食。明代北方旱荒時見。成化時,陝西、河南、山西赤地千里,屍骸枕藉,僅存無幾。(李俊、汪奎傳。)嘉靖時,山西大旱三年,百餘里不聞雞聲,父子夫婦互易一飽,名曰「人市」。(王宗沐傳。)

  於是叛卒、崇禎元年陝西欠餉一百三十八萬兩,乃有逃兵。驛夫、崇禎二年議裁驛站冗卒。饑民,結夥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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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先,其魁酋曰高迎祥,竄擾秦、晉、豫、鄂四省。

  崇禎二年,自號闖王。崇禎四年,洪承疇督勦克捷,關中患定,走山西。六年又渡河而南,復竄陝。八年大會滎陽,有十三家七十二營,分五部縱掠。

  李自成、張獻忠繼之。

  崇禎九年,孫傳庭捕誅高迎祥。李自成為闖王,走甘肅。時明廷以盧象昇專辦東南,洪承疇專辦西北。張獻忠為盧象昇所敗,走湖北。

  所過悉擄壯丁十五至四十。為兵,逃者殺之。亦有號令法律。

  不得藏白金。所過城邑,不得室處。不得攜他婦人。寢具一單布。精兵一人,主芻、掌械、執爨者十人。一兵倅馬四匹。剖人腹為馬槽。軍止,則出較騎射。渡水皆徑過。攻城,迎降不殺。守城一日,殺十之三;二日,十之七;守三日,則屠。虜獲以馬匹為上,弓銃次之,幣帛、珠玉為下。散所掠財物,賑饑民,唱口號,曰:「迎闖王,不納糧。」有舉人李信、牛金星為之謀主。

  攻襄陽為襄京。

  時寇謀直逼北京,嫌其遇敗無退步。又主下金陵,絕北方糧,嫌其勢緩。遂主攻關中、山西,再向北京。清代洪、楊革命,旣得武漢,即走第一、第二路。林鳳祥、李開芳北上敗後,洪、楊踞長江十餘年,而北庭自若。李闖本起關陝,是其熟路,故卒取第三策,而明都遂不保。

  是年,清太宗卒,第九子福臨立,年僅六歲。睿親王多爾袞攝政。而流寇直從山西撲北京,吳三桂召清兵入。吳梅村圓圓曲云:「慟哭六軍俱縞素,衝冠一怒為紅顏。」蓋吳有愛姬陳沅,名圓圓,為寇所得;其父吳襄亦沒於寇。襄招三桂,三桂為妾不為父,遂決意納清兵。

  明代流寇之不能速平,亦有繫於地方分省制度之不當者。元人分省建置,盡廢唐宋分道之舊。合河南、河北為一而黃河之險失。合江南、江北為一而長江之險失。合湖南、湖北為一而洞庭之險失。合浙東、浙西為一而錢塘之險失。淮東、淮西,漢南、漢北,州、縣錯隸,而淮、漢之險失。漢中隸秦,歸州隸楚,又合內江、外江為一,而蜀之險失。流賊之起,來無所堵,去無所偵。破一縣,一府震;破一府,一省震;破一省,各直省皆震。經略或至七鎭,總督、經理或至八省、七省、五省,又或總督以下並聽節制,地無常界,兵無常將,而藩鎭控制之宜盡失。元明二季,以及清代川、楚、粵之亂,皆坐此弊。又督、撫專任節制,與士兵不屬。且蒞軍者不得計餉,計餉者不得蒞軍。節制者不得操兵,操兵者不得節制。故元、明、清三代無藩鎭專制之憂,而不能禁亂民之平地突起以為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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