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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從宗法封建到新軍國之種種變遷

2024-10-09 21:36:58 作者: 錢穆

  從春秋以前之宗法封建,轉移到戰國時代之新軍國,相應而起的,有政治、社會各方面激劇之變動。

  第一是郡縣制之推行,政府直轄下的郡縣,代替了貴族世襲的埰地。

  郡縣制已見於春秋。晉自曲沃篡統,獻公患桓、莊族逼,盡殺羣公子;驪姬之亂,又詛「無畜羣公子」,故晉無公族。而並地日大,於是遂行縣制。僖二十五年,晉文公「問原守於寺人勃鞮」,僖三十三年,齊襄公「以先茅之縣賞胥臣」,皆其證。及頃公時,六卿弱公室,又盡滅公族,分其邑為十縣,各令其子為大夫。左昭五年,楚薳啟疆言:「韓賦七邑,皆成縣。」又曰:「因其十家九縣,長轂九百,其餘四十縣,遺守四千。」則晉制一縣出兵車一百乘,大率萬戶方百里為一縣,則十戶而出長轂一乘也。則晉之推行縣制已久,故三家分晉,即變成新的郡縣國家。如吳起為西河守,西門豹為鄴令。楚亦久行縣制,宣十一年,「縣陳。」十二年,鄭伯出降,曰:「使改事君,夷於九縣。」蓋內廢公族,外務兼併,為封建制破壞、郡縣制推行之兩因。郡則其先為邊方軍區,較縣為小。周書作雒:「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四郡蓋指百里之四邊也。故趙簡子之誓曰:「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及後邊郡日見大,腹縣日見小,甘茂言於秦王曰:「宜陽,大縣也,上黨、南陽,積之久矣,名曰縣,其實郡也。」亦為軍國進展應有之現象。

  郡縣政令受制於中央,郡縣守令不世襲,視實際服務成績為任免進退,此為郡縣制與宗法封建性質絕不同之點。自此貴族特權階級分割性之封建,漸變而為官僚統治之政府。

  故相隨於郡縣制度而起者,第一卽為貴族世卿與遊仕勢力之更迭。

  宗法封建時代,君權未能超出於宗族集圍之上。故君、卿、大夫之位,相去僅一間,孟子:「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又上士、中士、下士,凡六等。」君位廢立,常取決於卿、大夫之公意。公羊隱元年:「諸大夫扳隱而立之。」左定元年:「若立君,則有卿士、大夫輿守龜在。」國語:「厲王虐,國人逐王。」左傳:「晉惠公虜於秦,國人卜立其太子圉。」盂子:「貴戚之卿,君有過,諫不聽,則易位。」周禮有「致萬民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此種改變,一在君位繼承法之漸趨確定,一在兼併與郡縣之日漸推行。郡縣制的國家,則君權漸脫親屬關係之束縛,並非以一宗族建國。一面是君權之演進,而又一面則是遊仕之得勢。戰國遊仕分析,一大學者及其弟子,如荀卿、李斯等。二庶孽公子及先世仕宦,如商鞅、樂毅等。三資產在中人以上,如吳起、呂不韋等。四貧士,如張儀、范睢、虞卿等。五賤臣下吏,如申不害、趙奢等。要之非親屬貴族。貴族地位降低,世臣消滅,君位轉尊,實為郡縣新國家一要征。

  其次,則有軍民之漸趨分治。

  翟璜曰:「君魏文侯。謀欲伐中山,臣進樂羊。中山已拔,無使守之,臣進李克。」將軍與守臣之分職特派,此即軍民分治之見端。封建時代貴族即軍長,無此分別也。

  又有食祿之新制度。

  既不與采邑,則官吏必食祿。魏成子為文侯親弟,「食祿千鍾」,則亦無封土矣。史記趙奢傳:「奢,趙之田部吏,收租稅,平原君家不肯出,趙奢以法治之,殺平原君用事者九人。曰:『縱君家不奉公則法削,法削則國弱。諸侯加兵,君安得有此富?』平原君賢之,言於王,使治國賦。」據此則戰國貴族縱有封邑,仍必向公家納租稅,與春秋封建采邑不同。亦與漢代封邑制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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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祿者必受職,其有祿無職者,則惟當時之養賢制為然。

  此始於魏文侯之於子夏、田子方、段干木之倫,而極盛於齊之稷下制度,為尚賢觀念代親親貴貴而起之徵象。

  第二是井田制之廢棄。

  古者方百里為大國,百里之地有城郭邑落、山澤林藪、封疆棄地,不能盡墾。即盡墾,亦不過萬井,九百萬畝。其間尚有君、卿、大夫、士等諸級,各有分地。則百里大侯,有田無多,亦如後世一業主。其民若今之佃戶。分田選受,並非難事。即如近世一墾牧公司,圈地招墾,亦必均派一家若干畝,不令隨便多少。故封建制度下之農民無兼併,無貧富。若已有兼併貧富,則封建制亦複失其存在矣。欲明古代井田制度之眞相,必先瞭解古代封建國家之規模。(已詳前篇。)井田乃是一種小方格塊內之劃分,周禮所言,則大整塊千萬頃耕土,已非封建時代之形態也。

  分封貴族之埰地漸次取消,則直屬國家之耕土漸次擴大,於是以前貴族圈地分區小規模的井地,不得不解放為整塊的農田。

  商鞅廢井地而開阡陌封疆,「阡陌」即是大田岸,「封疆」猶如大圍牆,為古代貴族封建分割性之主要標幟。一方方的井地,相互隔絕在此種格子線之裡。現在政治上已由封建變為郡縣,自可打開格子線,剷除田岸圍牆,化成一片。此即李悝「盡地力」之教。大整塊農田之形成,即是封建井地之破毀也。此外尚別有促成之原因。一、人口之繁殖。左襄十年:「子駟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師氏皆喪田焉。」襄三十年:「子產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一年興人誦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疇而伍之。孰殺子產,吾其與之。』三年又誦之,曰:『我有子弟,子產誨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 此必鄭國地狹民稠,故已漸破棄井田之格子線,乃至於田無封洫,廬井不伍,而子產為之整頓也。二、耕器之進步。孟子云:「許子以鐵耕乎?」以鐵耕,則一夫之治田能力隨之增大。國策:「秦以牛田通水糧。」牛耕,春秋晚期已有,(如孔子弟子司馬耕,字牛)亦到戰國而漸盛。三、水利工程灌溉事業之發達。如魏有西門豹、(文侯時。)白圭、(惠王時。)史起。(襄王時。)秦有李冰、(孝文王時。)鄭國。(始皇時。)周禮遂人所記遂、溝、洫、滄、川等制度,亦是井田制破棄以後,大規摸水利網之描寫也。其先所謂井田,「井」或乃灌溉單位,八家共一井,即是一井之灌溉量也。(公羊傳有此說。)

  井田制度之破壞,另一原因,則在稅收方法之改變。

  大抵最先有一種公田制的「助」法。

  方裡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田所入歸公,私田所入歸私。此制度之最要意義,厥為田畝所有權之全屬於貴族封君。所謂「四封之內,莫非王土;食土之毛,莫非王臣」也。方方正正的一井九百畝,此為一種標準的敘述。制度皆有活變,記載則不能盡詳。其實一井盡可為七百畝、八百畝或一千畝。一井之內,主要者為公田。依理言之,正因助耕公田,始得享有其私田之收穫。此乃為一種雇傭性質,如近代為富家看守墳墓而得耕食其墓地田也。其時貴族特置農稷之官,頒曆明時,辨土壤,擇穀種,教稼恤農,巡野督耕。如周官大司徒、司稼、草人、庶氏、剪氏、赤友氏、蟈氏、壺涿氏諸官,可覘其消息。呂氏春秋有任地、辨土、審時諸篇,即古代農稷之官之農學也。蓋正因視四封之內皆其私物,故勤懇教督。而農民智昧力弱,失卻貴族之指導扶助,亦無以善其私田。若叛離此封疆邱邑之外,則茫茫禹跡,夷狄禽獸,縱橫交徧,更非家人夫婦生活之區。因此貴族、農民在此制度下相安於一時。

  其次,則為「履畝而稅」。

  履畝而稅者,廢公田,轉就私田徵稅,視其田畝之實收而抽收額定之比率。周禮地官司稼所謂「巡野觀稼,以一年之上下出斂法」也。此相當於盂子所謂「徹」。至「貢」法,則只就數年中數立一稅額,較更簡單。論語:「魯哀公問:『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曰:『曷徹乎?』哀公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其時魯已用田賦,賦與稅為二。有若欲哀公因歲饑薄斂,故曰:「民不足,君孰與足?」孟子言貢、助、征三制,皆非憑空私造;惟附會之夏、商、周三代,則誤。蓋貴族階級田畝日廣,則生活日奢淫,志行日懶惰,不肯再理農事。而農民階級則智慧日開,能力日強,於是各自盡力於私田,而公田收成轉惡。此亦公羊說。至是乃廢去公田,履畝而稅。如是則不必方里而井,亦不必嚴格還受。雖便於大數量之徵收,而已為井田制度破棄之先聲矣。春秋宣十五年,「初稅畝」,此即履畝而稅也?魯國如此,各國先後可推。雲「初」稅畝,則其先不然,故知應為公田而助矣。

  履畝而稅,則可以只認田,不認人,於是民田得自由買賣,而土地所有權,無形中轉移,成為耕者所自有,而兼併亦隨之而起。或謂:助法時期,公田外之土地,為村落所公有,及至履畝而稅,則田土盡歸公有。然履畝而稅,則耕者可以活動。八家共一井,則死徒不出鄉,同井相助,耕者無活動餘地。又公田為助之制度下,田裡不鬻,一家百畝。履畝而稅,則耕者各自獨力經營,可以超過百畝之上。故履畝而稅,確為自由私產形成之先聲也。

  第三則為農民軍隊之興起。

  封建時代,貴族為采邑之大地主,同時亦卽成一武裝集團。

  春秋時代軍隊之組織,即本族制。城濮之戰,晉有「中軍公族」;鄢陵之戰,楚有「中軍王族」。楚若敖氏有「六卒」,晉「樂、范以其族夾公行」,可見一軍隊即一宗族也。「宗」指同一廟宇下祭祀,「族」指同一旗幟下作戰。

  軍器製造,如車、如甲,及戰馬之養育等,皆為貴族保持地位之一種事業,平民無力參與。

  鄭莊公伐許,「授兵於太宮」。衛懿公禦狄,「使國人即城圈子中人,皆貴族也。受甲」。鄭子產「授兵登陴」。楚武王「授師子焉以伐隨」。事在莊四年,為楚用兵車之始。考工記:「兵車弋、殳、戟、矛四等。」吳子圖國篇:「長戟二丈四尺,短戟一丈二尺。」此皆甲仗兵器不在民間之證。僖十五年,「晉作州兵」;昭四年,「鄭作邱賦」;成元年,「魯作邱甲」,皆是一種額外增賦,以造甲兵。然仍是貴族別使專匠造之,非民間自造也。

  農民耕田納稅,遇戰事征車、非戰車。牛,捉夫力,非甲士。謂之「賦」。農民只為軍隊中之附隨,並無正式編配入軍隊之權利與資格。

  隨武子云:楚國「荊屍而舉,商、農、工、賈不敗其業」,此農不為軍也。城濮之戰有「輿人」,左襄公三十年有「輿尉」,淮南兵略訓云:「吏卒辨,兵甲治,正行伍,連什佰,明鼓旗,此尉之官也。收藏於後,遷舍不離,無淫輿,無遺輜,此輿之官也。」輿尉者,輿人之尉。僅稱「尉」,則軍尉。輿人即隨軍之輜重與夫力也。

  貴族階級漸次奢侈安逸,國際戰爭漸次擴大劇烈,農民軍隊之編制,遂成一種新需要。車戰漸進而為步戰,卽為貴族軍隊與農民軍隊交替之一種表記。

  左傳所載諸大戰役,如秦、晉「韓」之戰,晉、楚「城濮」、「邲」、「鄢陵」之戰,晉、齊「鞍」之戰等,皆當時貴族式的戰爭,可說為一種藝術化的戰爭。即商禮的戰爭,楚子玉告晉文公,謂:「請與君之士戲,君憑軾而觀之,得臣與預目焉。」交戰如遊戲,眞可道出此中情況。惟晉為禦狄,已有步兵。僖二十八年,「晉侯作三行以禦狄」是也。昭元年,「晉中行穆子敗無終及羣狄於太原」,亦以步卒。「魏舒請毀車為行,荀吳之嬖人不肯即卒,斬以徇」,見車、徒有貴賤之分。鄭亦步兵,見隱四年、襄元年、昭十二年。至戰國則全以農民步兵為主。亦有騎兵,車戰遂變成不重要之地位。至是始有眞賭生命之劇烈戰爭也。

  三晉與田氏以大夫篡位,舊貴族失其地位,漸次設立以軍功得官之制度。

  左哀二年,趙簡子誓眾:「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遂者得進仕,免者去廝役,此即商鞅「尚首功」之先聲。是役公孫尨以徒五百人宵攻鄭師。「徒」即平民軍隊也。蘇秦說齊:「三軍之良,五家之兵,進如鋒矢,戰如雷霆,解如風雨。」又荀子議兵篇:「齊人隆技擊,其技也,得一首,賜贖錙金,無本賞矣。」註:「斬首,雖戰敗亦賞,不斬首,雖戰勝亦不賞,故曰無本賞。」是齊亦尚首功。五家之兵,疑猶秦之一甲首而隸五家。

  吳起在楚,商鞅在秦,亦嚴行以軍功代貴族之新法。

  起相楚,使封君三世,而收其爵祿,以撫養戰鬪之士。商頓相秦,所定二十級爵,即以代古者貴族五等封爵之制。此皆欲以戰士為新貴族也。

  以前是貴族任戰士,現在是戰士為貴族。農民軍隊之配練與井田制之廢棄,為新軍國圖謀富強之兩要端,而卽以促進宗法封建費族之崩潰。

  第四是工商業大都市之發展。

  春秋時,工商皆世襲食於官,蓋為貴族御用,非民間之自由營業。

  左昭十六年,鄭子產告晉韓宣子:「我先君桓公與商人皆出自周,世有盟誓,相保至今。」晉語:「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皁隸食職,官宰食加。」昭二十二年,王室亂,「單子盟百工於平宮。百工叛,伐單氏之宮,敗焉。反伐之東圉。」杜註:「百工所在。洛陽東南有圉鄉。」故知工商皆居國中,世襲,食於官,僅去貴族一等也。

  封建貴族漸漸崩漬,而自由經商者乃漸漸興起。

  子貢「不受命而貨殖」,即自由經商也。其後如范蠡、段干木、白圭諸人,類皆賴藉政府上之地位,惟非貴族。而幹商販之新事業。

  舊貴族沒落,「商賈」與「軍人」二者代之而興。而商業大都市亦陸續興起。

  自春秋以迄戰國中期,歷時三、四百年,人口繁殖,耕地日辟,遊牧之戎狄漸次同化,或消滅,或避去,此疆彼界之封建,已變為壤地相連的幾個大國,此皆當時商業都市驟盛之原因也。舉其著者,如臨淄、邯鄲、大樑、郢、陶等。其間惟陶因交通關係,特殊發展,餘皆各國之首都。是中國古代封建制度漸崩潰,而商業都市乃漸興起,非由商業都市興起而封建制度崩潰也。

  大抵東方各國,漸從商業資本轉入文學遊仕,始終獎勵農戰的國家惟有秦。秦以地勢關係,可以閉關不與東方通貿易。

  因此竟以併吞東方。

  第五是山澤禁地之解放。

  與商業發展有相互關係者,尚有禁地解放一層,亦為當時一種極重要之變遷。

  封建時代之貴族采邑,除井地外,一應山林藪澤,大概全列為禁地,農民惟有耕稼為生。

  周官有山虞、林衡、川衡、澤虞,又有跡人、圃人等。皆掌山澤之守禁。齊語亦謂:「山立三虞,澤立三衡」晏子春秋謂:「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澤之萑蒲,舟鮫守之。藪之薪蒸,虞侯守之。海之鹽蜃,祈望守之。」此乃貴族封地之私產。孟子所稱「文王之政,澤梁無禁」,晏嬰謂「山林陂澤,不專其利」,則皆一種理論也。

  農民漸漸游離耕地,侵入禁地,尋求新生業,貴族不能禁阻。

  其先目之為盜賊,如鄭子大叔「興徒兵以攻萑苻之盜」是也。昭二十年。攻之不能止,乃不得已而加以一種徵收。故「征商」之徵,即「征誅」之徵,古人目工商業為姦利者由此。秦漢政府「大司農」與「少府」分職,大司農掌田租,為國家公入,少府掌山澤之稅,為王室私入,亦由此種禁地觀念演變而來。

  新生業之分化,與民間工業之進步,亦為自由商業促進之一因。

  如捕魚、煮鹽、燒炭、采鐵、鑄錢、伐木,種種新生產事業,皆由農民侵入禁地而始有。

  第六是貨幣之使用。

  因商業發展而貨幣之使用遂興,亦為戰國一新形態。

  左傳所所記列國君臣相饋贈、賄遺、贖罪、納懼,大抵為車馬錦璧鐘鼎寶玩,乃至女妾樂師而止,絕無以黃金貨幣相投報者;有之,皆自戰國始。六國表秦惠文王二年「始行錢」,距春秋末已一百五十五年。蓋其時東方諸國已先有錢貨,齊、燕刀幣,三晉布幣,楚鬼臉錢,近代出土極多。而秦踵行之也。

  總之春秋以至戰國,為中國史上一個變動最激劇的時期。政治方面,是由許多宗法封建的小國家,變成幾個中央政權統一的新軍國。社會方面,則自貴族御用工商及貴族私有的井田制下,變成後代農、工、商、兵的自由業。而更重要的,則為民間自由學術之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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