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過
2024-10-09 09:40:58
作者: (宋)朱熹 (宋)黎靖德編
問:「《大過》既『棟橈』,不是好了,又如何『利有攸往』?」曰:「看《彖辭》可見。『棟橈』是以卦體『本末弱』而言,卦體自不好了。卻因『剛過而中,《巽》而說行』,如此,所以『利有攸往乃亨』也。大抵《彖傳》解得《卦辭》,直是分明。」學履。洽同。
問:「《大過》《小過》,先生與伊川之說不同。」曰:「然。伊川此論,正如以反經合道為非相似。殊不知《大過》自有《大過》時節,《小過》自有《小過》時節。處《大過》之時,則當為《大過》之事;處《小過》之時,則當為《小過》之事。如堯舜之禪受,湯武之放伐,此便是《大過》之事;『喪過乎哀,用過乎儉』,此便是《小過》之事。只是在事雖是過,然適當其時,便是合當如此做,便是合義。如堯舜之有朱、均,豈不能多擇賢輔而立其子,且恁地平善過。然道理去不得,須是禪授方合義。湯武豈不能出師以恐嚇紂,且使其悔悟修省。然道理去不得,必須放伐而後已。此所以事雖過,而皆合理也。」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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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傳?大過》云:「道無不中,無不常。」聖人有小過,無大過,看來亦不消如此說。聖人既說有「大過」,直是有此事。雖雲「大過」,亦是常理,始得。因舉晉州蒲事云:「舊常不曉胡文定公意,以問范伯達丈,他亦不曉。後來在都下,見其孫伯逢,問之。渠云:『此處有意思,但是難說出。如左氏分明有「稱君無道」之說。厲公雖有罪,但合當廢之可也,而欒書、中行偃弒之,則不是。然畢竟厲公有罪,故難說,後必有曉此意者。』」賜。
「澤滅木。」澤在下而木在上,今澤水高漲,乃至浸沒了木,是為《大過》。又曰:「木雖為水浸,而木未嘗動,故君子觀之而『獨立不懼,遁世無悶』。」礪。
《小過》是收斂入來底,《大過》是行出來底,如「獨立不懼,遁世無悶」是也。淵。
「藉用白茅」,亦有過慎之意。此是《大過》之初,所以其過尚小在。淵。
問:「《大過》『棟橈』,是初、上二陰不能勝四陽之重,故有此象。九三是其重剛不中,自不能勝其任,亦有此象。兩義自不同否?」曰:「是如此。九三又與上六正應,亦皆不好,不可以有輔,自是過於剛強,輔他不得。九四『棟隆』,只是隆,便『不橈乎下』。『過涉滅頂』,『不可咎也』,恐是他做得是了,不可以咎他,不似伊川說。《易》中『無咎』有兩義,如『不節之嗟』無咎,王輔嗣雲,是他自做得,又將誰咎?至『出門同人』無咎,又是他做得好了,人咎他不得,所以亦云『又誰咎也』。此處恐不然。」又曰:「四陽居中,如何是《大過》?二陽在中,又如何是《小過》?這兩卦曉不得。今且只逐爻略曉得,便也可占。」礪。
《大過》陽剛過盛,不相對值之義,故六爻中無全吉者。除了初六是過於畏慎無咎外,九二雖無不利,然老夫得女妻,畢竟是不相當,所以《象》言「過以相與也」。九四雖吉,而又有他則吝。九五所謂「老婦」者,乃是指客爻而言。老婦而得士夫,但能「無咎無譽」,亦不為全吉。至於上六「過涉滅頂,凶,無咎」,則是事雖凶,而義則無咎也。銖。
「過涉滅頂,凶。」「不可咎也。」東漢諸人不量深淺,至於殺身亡家,此是凶。然而其心何罪?故不可咎也。夔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