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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冷知識:給帝王做菜,為什麼有犯死罪的危險?

2024-10-09 00:23:33 作者: 唐俑

  01

  李世民繼位成為唐太宗後,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對他父親制定的《武德律》進行修訂,歷時十年定稿成為《貞觀律》。

  從兩部法律來看,李世民比他父親李淵「仁慈」,將《武德律》的500條死罪減少了近百條(92條),改流罪為徒罪71條。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他乾脆把「兄弟連坐俱死」之法直接刪掉。修訂之後的《貞觀律》,把之前的嚴刑苛法削減了三分之一多。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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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唐朝,父親與子女的關係、夫妻之間的關係是很神聖的,親情的維護特別重要,所以法律規定父子(女)之間、夫妻之間不能隨便互相檢舉。

  若有人謀反,也不能檢舉嗎?

  針對這個問題,唐太宗李世民專門發表過他的觀點:如果真的發生了這樣的事情,法律也必須規定不主張父子和夫妻之間互相檢舉,可以由他人去檢舉。

  03

  唐朝人犯了法,除了刑罰之外還可以交納銅抵銷刑罰,叫「贖銅」。

  拿最輕的鞭刑來說,唐律規定笞刑分五等,最低打十下、罰銅一斤,以此類推,直到最高打五十下,罰銅五斤。

  為什麼以銅,而不是別的物品作為罰款呢?

  一是在古代,銅可以用來製造貨幣;二是在古人心目中,銅的價值僅次於黃金和白銀,可以當「硬通貨」使用,稀缺程度又不如黃金和白銀,比較容易獲得。

  實際上,不單單是唐朝,中國很多朝代都以銅作為罰款,比如北宋大文豪蘇東坡,為官期間就曾因兩次過錯而被罰款,一次是任鳳翔通判時,因與上司不和而未出席秋季官方儀典被罰銅八斤,一次是在杭州任內因小吏挪用公款,他未上報也被罰銅八斤。值得說明的是,作為最嚴重刑罰的死刑,在唐朝,犯者若是高官或皇親等,可通過交納銅一百二十斤抵銷刑罰。比死刑略低的是罰銅一百斤,相對應的刑罰是流放三千里。

  04

  在唐朝,如果你是一個給帝王做飯的廚師,必須嚴格按照菜譜做菜,「營造御膳,須憑食經」,否則你就沒命了,天王老子也救不了你。

  在當時,為帝王做飯菜若誤犯食禁,和「謀反」(圖謀推翻朝廷統治)、「謀叛」(圖謀背叛國家)、「惡逆」(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等等)一樣,都是十惡不赦的大罪,判處以斬、絞為主的死刑。

  至於是什麼菜譜,雖然有關條文未予說明,但可以肯定,當然是由掌管宮廷飲食的機構審定,而不能由廚師自己制定。

  05

  在唐朝,某些情況下可以「以罰(罰款)代罰(刑罰)」,比如犯罪時未老、未生病,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處」。

  打個比方,某人犯罪的時候是69歲、事發時已滿70,或者犯罪時未生病、事發時正在生病,就可以「靈活處理」,採用以罰款代替刑罰的「收贖」之法。

  對於還是孩子的小罪犯,此規定依然適合,比如有個小孩7歲時犯了死罪(很難想像7歲小孩能犯什麼死罪),8歲的時候才事發,則「死罪不論」;如果15歲的時候偷盜,16歲事發,則處以罰款。

  「收贖」制度,尤其適合殘疾罪犯和生了重病的罪犯。所謂「收贖」,簡單點兒說就是「以銀贖罪」,也就是如今所說的罰款。

  06

  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物質獎勵的法律規定始於何時?答案是唐朝。

  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朝廷正式頒布對見義勇為抓獲犯罪分子者給予獎勵的法令:抓住盜賊者,給予糾捉之人兩倍的物質獎勵。這個兩倍,是指盜賊所盜竊財物的價值,「徵收」對象是盜賊本人。

  一些盜賊很窮,家貧無財可征,以及不符合「倍征」條件的,那就用「正贓」的五成或二成之數對糾捉之人進行獎勵,若正贓費盡,則由官府出錢獎勵糾捉之人。

  見義勇為者有獎,見義不為者當然要受處罰了,比如鄰里有人被盜或者被殺,你若告而不救,則杖一百,聞而不救的稍微輕點,罪減一等。如果當時的情形來不及救,則應趕緊到最近的衙門告官,若是不告,同樣以不救助論處。

  07

  在唐朝,若有人明知是贓婢(隨犯罪的主人財產一同沒入官府的奴婢)而買來「自幸」,然後生了孩子,孩子應該歸誰呢?

  贓婢本來就不應該買賣,有人若明知故犯,則「意在奸偽」,其所生子女,就不應該從良,依律應「隨母還主」。

  08

  唐朝法律條文之細,令人嘆為觀止。比如與僱傭、租賃有關的規定,就有這樣的條文:庸、賃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意思是僱傭、租賃的費用,累計起來再多,最後應付的也不得超過「本價」。

  比如你租借了一頭驢,使用了一百天,租借費用是絹七匹二丈,但是那頭驢只值五匹絹,那麼你應該付的租金,最多五匹絹,不得超過此數。

  09

  假如因偷盜而殺傷人,按照一般的理解,那人就犯了兩個罪,一是盜竊罪,二是殺傷罪。

  既然同時犯了兩個罪,那麼是不是應該「二罪並罰」呢?唐律規定,「假有因盜故殺傷人,或過失殺傷財主(這裡的「財主」,是財物主人之意)而自首者,盜罪得免」,也就是只追究殺傷罪。

  10

  在唐朝,如果祖父母、父母犯了死罪被囚禁,囚禁期間子女是不能尋歡作樂的,也不得婚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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