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制度起源

2024-10-13 05:23:13 作者: 朱燕 王曉琪 吳婉絢 劉小健 彭嬌妍

  公元13世紀中葉,熱鬧的元大都人來人往。突然,從鬧市的角落裡傳出一聲驚呼:「打死人了!」

  原來,兩個蒙古人喝醉後在大街上吵了起來,兩人一怒之下拔出腰間的大刀就開打。結果他們兩人沒受傷,旁邊路過的兩個人卻被砍死了。這兩個死者,一個是色目人,一個是漢人。

  殺人兇手和死者的屍體都被送到官府,死者的家屬也被通知到堂。官府的斷事官仔細詢問了案件的經過,最後做出宣判:殺死色目人的那個蒙古人罰黃金四十巴里失(58),殺死漢人的那個蒙古人罰一頭毛驢價錢的罰款。

  兩個蒙古人交了罰金後,就得意揚揚地離開了官府,留下死者的親人痛哭流涕。周圍的人勸道:「別哭了,誰讓咱們漢人的地位低呢?一條命就值一頭毛驢的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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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要是漢人殺了蒙古人呢?」死者家屬不服氣。

  「那就得償命!」

  「啊,真是不公平啊!」

  這個小故事說的就是元朝實施的四等人制度。在故事中,蒙古人殺死色目人和漢人所需要賠償的金額是從成吉思汗時期就定下來的。從有關元朝的一些史料中可以看出,元朝的確實行四等人制度。

  元朝統治者把全國人劃分為四個等級,即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其中:第一等是蒙古人,擁有各種政治、經濟和法律上的特權,地位最高;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域各族、西夏人以及中亞、東歐來到中國的一部分人;第三等是漢人,是指原來金國統治下的各族人民,包括漢人、契丹、女真、渤海、高麗等;第四等是南人,專指原來南宋統治下的漢人和其他各族人民,社會地位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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