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節 刺激的致因
2024-10-08 14:31:52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與這些現象同樣重要的是精神刺激的身體表徵。這些身體表徵能夠澄清語言自身無法說明,而又經常予以高估和作出錯誤解釋的心理過程。精神刺激的重要性,取決於以下兩個因素:(1)作為犯罪的原因;(2)作為審判階段識別精神刺激的跡象。
就前者而言,我們沒有必要重申,犯罪是因憤怒、嫉妒或者惱怒所致,或者恐懼與害怕經常導致異乎尋常的極端事件,因為這些事實有的眾所周知,因而無須贅述,有的則紛繁複雜,以致難以盡數。此處僅僅關注那些在某種程度上較為邊緣,以至於可能遭到忽略的心理現象。例如,針對特定對象的憤怒,可能轉化為一系列惡意的破壞行為,諸如縱火行為等。每個人,即便是那些並非特別活躍的人,都會記得因某物為自己製造困難或者傷痛而感到極其惱怒的情形,也會記得排除障礙或者將障礙物撕成碎片後的愉悅心情。在我的學生時代,我有一個非常陳舊、厚重的拉丁詞典,它鑲嵌在木殼之中,覆蓋著豬皮的封面。每當我發怒時,這本書就會被摔到地上,如此這般,我的內心壓力總會隨之得到緩解。我從我偉大的祖父那裡繼承了「這本書」,它此前並沒有遭受過多少傷害。不過,當某個可憐的學徒途經柵欄,唯一的外套被柵欄上的釘子所刮破,進而破壞了這個柵欄,或者當某個年輕的農民發現一條狗追著他吠叫,還試圖咬傷他的牛犢,進而殺死了那條狗,我們就會碰到因為諸如此類的惱怒而導致的損害,這些人的所作所為,和我對待我的詞典並沒有什麼兩樣。[53] 費希爾所著的《還是一個》這部著名的小說,對事物的古怪之處進行了精準的描繪;作者指出,事物經常會呈現內在邪惡的一面,進而對人類產生滋擾。
關於事物的古怪程度,我曾經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有切身體會。該案中,一處單獨堆放的乾草堆被人縱火焚燒。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一個旅行者在行進途中遭遇了惡劣天氣,他為了避雨而尋找藏身之處。在大雨到來之前,他終於找到了一個覆蓋著堅硬稻草頂蓋的乾草堆,鑽進去後舒服地躺在乾草之中,慶幸自己的好運氣。他隨後進入了夢鄉,但很快就醒了過來,他這時發現,自己的衣服和周圍的乾草都已經濕透了,原來他正上方的乾草堆頂部正在漏雨。基於對這種邪惡古怪之事的驚惶憤怒,他縱火點燃了乾草堆,使之燃燒殆盡。
需要指出的是,這個人憤怒的動機與其他人並無二致,並且對這起事件的法律屬性沒有任何影響。儘管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我們通常會將犯罪和罪犯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判。此種情況下,如果這個整體是人類品性的自然結果,或者說,我們在類似情況下也會實施類似的行為,並且確實沒有在行為中發現任何絕對邪惡的事物,該行為的罪質就會顯著降低。在一些相對較輕的案件中,現代心理學的基本理念已經清晰可見:「罪犯而非犯罪才是懲罰的對象,我們懲罰的是人而不是理念。」(李斯特)
如果案件存在嚴重刺激的情形,這對判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並且需要極其認真地進行審查,以便確定嚴重刺激的具體成因。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可以據此判斷這種刺激究竟是實際情況,還是虛假表現或者模仿所致。進一步講,只有當深入了解刺激的成因,才能準確評估刺激的實際意義。假定我讓犯罪嫌疑人知道控訴方提出的嫌疑根據,如果他的惱怒程度隨著新材料不斷出現而明顯增加,這種行為表徵就顯得非常自然和真實;相比之下,如果他面對不甚重要的嫌疑材料而變得異常惱怒,或者面對十分重要的嫌疑材料而作出遲鈍反應,這些無法解釋的行為表徵就顯得既不自然也不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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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極度刺激情形下身體表徵的基本屬性,此前已經開展了許多研究,先前的研究主要是針對動物進行的,因為這種研究相對較為簡單,能夠儘量避免人為造作,從而更加便於理解,而且總體上看,動物在情感表達方面與人類較為相似。在達爾文看來,許多動物面對焦慮、害怕或者恐懼時,都會不自覺地豎起毛髮、羽毛或者身上的刺,從而使自身看起來更加龐大和恐怖。當人們面臨上述情形時,豎起毛髮的生理反應實際上比通常想像的更為明顯。每個人都曾經親身經歷或者看到他人,在面對害怕或者恐懼時明顯地豎起毛髮。我親眼在案件中見過這種情形,有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調查,儘管他實際上是無辜的,但是當他突然清醒地認識到,自己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真正的罪犯時,他的頭髮立即豎了起來。在我看來,當人面對害怕和恐懼時豎起頭髮的身體表徵,儘管很難察覺,但卻可以通過人用手從前額撫向頭頂的標誌性動作體現出來。之所以如此,可能是當頭髮豎起時,儘管頭髮根部的表徵無法看見,但當事人自身的感覺卻非常明顯,由此產生頭皮部位的刺麻感,進而通過用手撫摸頭部的方式予以緩解。
因此,這種手部運動就是一種不自覺的緩解惱怒的肢體行為。在審判過程中,如果發現當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有這種標誌性動作,就具有非同尋常的重要意義。由於這一過程無疑是皮膚神經纖維的影響所致,因此,其與因為害怕、恐懼或者焦慮等情緒導致頭髮突然變白的生理過程相比,必定具有內在的類似性。此類情形在歷史上比比皆是。普切特[54] 曾經統計過頭髮突然變白的案例(其中一例就是一個可憐的罪犯被拉著去執行死刑)。這些案例對我們而言沒有多大價值,因為即便被告人的頭髮一夜灰白,這一事實本身並不是表明罪與非罪的證據。只有當證人頭髮突然變白的情形,相關事實才具有一定的證明價值。這可以顯示出,證人經歷過某些令人難以忍受的事件。不過,他究竟是實際經歷這些事件,還是僅僅認為自身曾經經歷過這些事件,仍然是很難區分的,因為信念和實際的事件能夠導致相同的身心影響。
為了更好地理解強烈刺激所導致的其他現象,必須要研究該類現象的內在機理和最終根源。斯賓塞指出,恐懼會通過喊叫、躲藏、哭泣和顫抖表現出來,所有這些都是由於發現了真正恐怖的事物;相比之下,那些破壞性的情感則通過肌肉緊張體現出來,例如咬緊牙關、摩拳擦掌等,這些都是獵殺行為的預備方式。
所有這些都是早期從動物那裡遺傳下來的行為,只不過是在人的身上表現得不甚明顯,包括動物亮出爪子的標誌性行為,這一行為在人的身上經常有所體現,例如當人帶著憤怒的情緒與人交談時,就會捲起拳頭、彎曲手指。即便面帶和善地與人交談,如果手上不自覺地表現出上述行為,就表明該人對對方有攻擊傾向。
達爾文觀察力敏銳,早已呼籲關注這一問題。他指出,一個人可能極其憎恨某人,但是如果他的身體沒有因此受到影響,我們可能無法說他十分憤怒。這就清晰地表明,內心刺激的身體表徵,與內心刺激緊密相關,當我們試圖描述人的內心刺激時,總要了解人的身體表徵。同理,如果某人的身體表徵十分淡定,不管他的言辭如何激烈尖刻,我們都很難說他十分憤怒。這一點充分表明了仔細觀察肢體語言的重要性。沃爾克瑪[55] 指出:「恐懼之下的戰慄與喘息,憤怒之下的怒目而視,焦慮之下的難以下咽,絕望之下的令人窒息,嫉妒之下的艷羨和心動,都是多麼典型的肢體語言呀!」達爾文進一步描繪了恐懼的情形:心跳加速,臉色變白,渾身冒著冷汗,頭髮根根豎起,唾液停止分泌,頻繁地吞咽唾沫,聲音變得嘶啞,嘴巴張開,鼻孔顫動,瞳孔放大,括約肌放鬆。那些野蠻和未開化的群體表現得更為明顯,身體震顫幾乎不受控制。後面提到的這一點十分常見,可以被視為典型的文化特徵乃至品性特徵,據此可以確定一個人究竟能在何種程度上控制自己的情緒,以免內心刺激表現出來被他人察覺。如果你經常與吉卜賽人打交道,就會認識到這些人很少控制自己的肢體行為。基於這一事實,生活中流傳著許多與未開化人群的統治者相關的軼事,這些統治者通過當事人的肢體行為輕易地判斷罪與非罪,甚至經常精準地從諸多嫌疑人之中鎖定罪犯。貝恩[56] 指出,印度當局經常要求嫌疑人將大米含在口中,過段時間之後再吐出來。如果大米是乾的,就表明這個人有罪,因為恐懼會阻止唾液的分泌——我目瞪口呆,毛骨悚然,張口結舌。
關於膽怯所產生的心理影響,可以參考保羅·哈登伯格的著作。[57]當事人突然對自己發怒,這是非常典型的身體徵象,在我看來,該行為通常是表明負罪感的證據。至少,我從未看到哪個無辜者會陷入對自己的憤怒之中,我也從未聽到其他人講過類似的事情,如果此種情況出現,我也無法從心理學層面作出解釋。由於這種場景僅僅發生在最為典型的憤怒情形,這種情感爆發是發自內心的,並不會與其他情形相互混淆。如果一個人將雙手擰致出血,或者將指甲摳入前額,沒有人會說這是因為他對自己憤怒所致;這只是試圖釋放內心累積的能量,並將之付諸外在而已。只有當人們對自己實施那些可能付諸他人的行為,例如毆打、撞擊、撕扯頭髮等,才能認定他們對自己非常憤怒。這種現象在東方人身上更加常見,因為他們比歐洲人更加感性。所以,我見過一個吉卜賽人以頭撞牆,還見過一個猶太人以膝跪地,揮開雙臂後用手猛擊雙耳,以致次日雙頰紅腫。其他種族的人,如果他們具有豐富的情感,也會實施類似的行為。例如,我見過一個婦女,從頭上扯下了整把頭髮;一個殺人的竊賊,在負罪感的驅使下,用頭撞向窗戶拐角;還有一個十七歲的殺人犯,跳到街道邊的壕溝中,猛勁用頭撞擊地面,口中喊叫著:「吊死我吧!把我的頭砍下來吧!」
這些案件中的情景非常類似:罪犯經過精心預謀實施犯罪行為,避免自己被抓捕歸案;罪犯費盡心思反駁指控,竭盡全力否認罪行,然而,一旦他認識到大勢已去,犯罪過程還不夠細心謹慎,最終無法逃避被定罪的結局,就會對自己大發雷霆。如果當事人認為自己是無辜者,就不會實施此類令人側目的自我懲罰行為。
這種自我憤怒的情感宣洩通常以昏厥倒地而告終。之所以會導致這種結果,主要是由於突然爆發的憤怒與求助無門的心態相比,需要耗費更多的精力。賴興巴赫[58] 曾經對人深陷困境時昏倒的原因進行了探究。目前通常認為,這是二氧化碳氣體和人體毒素不斷累積所導致的結果;也有意見認為,這是一種神經現象,由於認識到無法得到釋放,進而導致昏倒,失去意識。對司法工作而言,這兩種解釋沒有多大差異。無論是當事人意識到自身無法基於個人意願改變現有狀況,還是他認識到在案證據很有說服力,自身難以逃避懲罰,實際上都是無關緊要的。關鍵在於,如果一個人基於種種原因,發現自身在實際所處的環境或者法律糾紛中處於逆境,就會昏厥倒地,這就如同小說中或者舞台上的人物,面對故事中難以破解的困局時也會暈倒在地。
如果憤怒並未導致對自身的惱怒,相對較輕的狀態就是大笑。[59] 關於這一問題,達爾文提醒大家注意,大笑通常會掩蓋原本比較明顯的心理狀態,例如憤怒、惱怒、痛苦、困惑、謙遜和羞愧等;當通過大笑掩蓋憤怒時,此時的憤怒就是自我憤怒,一種特殊的嘲笑。這種僵硬、尷尬的大笑具有重要的價值,如果被告人是因為認識到無法逃避懲罰而大笑,這與其他情形下的大笑並不容易混淆。我們會認識到,這種大笑意在告訴自己:「這是你做壞事和傻事付出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