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節 一般的外部條件
2024-10-08 14:31:38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亥姆霍茨[30] 指出:「每種心理狀態都有其生理關聯」,這一論斷蘊含著解決我們所有困惑的真理。每個心理事件都存在某種形式的關聯生理事件,[31] 因此是可以感知的,也是有跡可循的。當然,特定的心理狀態並不必然擁有對應的身體反應,無論是對於不同的個體,還是對於不同時段的同一個體,情況都是如此。
現代的歸納概括方法總是存在各種危險和差錯,我們對此怎麼謹慎都不過分。如果歸納概括方法是可行的,那麼,心理事件將如同生理過程那樣清晰可辨,但是基於種種原因,歸納概括方法並不可行。首先,生理反應很少是對心理活動的直接而又簡單的外在表徵(例如在威脅某人時攥緊拳頭)。通常情況下,兩者並沒有因果關聯,因此,從生理學、解剖學甚至遺傳學角度作出的解讀,往往只是近似性或者假說性的推論。其次,附隨習慣和遺傳因素也具有較大的影響,儘管其不會改變外在表徵,但會產生一種型塑效應,能夠潛移默化地重塑一種非常自然的表徵,進而使得外在表徵看起來令人難以理解。這種現象在許多案件中是因人而異的,因此,每個個體都需要專門加以研究。同時,這種現象極少穩定不變,例如當談到習慣問題時,我們通常說,「他在感到尷尬的時候,習慣於咬緊下巴」,但是這種習慣很容易發生改變。此外,單純的生理特徵有許多不同的表現(例如臉紅、發抖、大笑、[32] 哭泣、結巴等),最後,很少有人希望向他人公開展現自己的想法,因此,人們很難從符號學角度對他人的身體表徵進行整合分析。不過,他們仍然在努力這樣做,而且這種努力不是晚近的事情,千百年來都是如此。人們的身體表徵世代相傳,與此同時又在不斷調整變化,時至今日已經很難識別。從本質上講,欺騙他人的願望也有自身的先天局限,當人們的語言出錯的時候,就通常會出現言行不一致的局面。例如,當你聽某人說道:「她蹲下了。」與此同時,他的手卻向上指往站起來的方向。這種情況下,他的語言是錯誤的,而手勢卻是正確的。說話者不得不將精力聚焦於自己的語言,而他的手卻在潛意識的作用下出賣了自己。
關於這種現象,有一起非常典型的殺害兒童案件。一個女孩說道,她在無人幫助的情況下生下了一個孩子,她為孩子洗淨了身體,並把孩子放在床上。她注意到,床單一角蓋在了孩子的臉上,並認為這可能會妨礙孩子的呼吸。但是此時她昏厥了,沒有能夠幫孩子把床單拿開,最終孩子窒息死亡了。在她哭泣著講述整個過程的同時,她展開左手的手指,按在自己的大腿上,就仿佛她將某些柔軟的物品,例如床單的一角,蓋在了孩子的臉上,然後再按壓一下。這個動作非常明顯,讓人不得不想到,她是否就是這樣捂死了自己的孩子。最終,她抽泣著承認了這起事實。
在類似的另一起案件中,一名男子信誓旦旦地說,他與他的鄰居相處十分愉快,與此同時卻攥緊了拳頭。這種行為表現表明,他並非像他說的那樣與他的鄰居和平相處。
當然,需要指出的是,當我們對肢體語言的觀察面臨困難時,如果賦予此類肢體語言過多的價值承載,就將嚴重影響最終信念的確定性。獲取證言和開展觀察都並非易事,觀察肢體語言也有很大的難度。因此,我們很容易錯誤地將無關的或者習慣性的肢體語言視為重要表徵,或者輕信自己能夠觀察到比預期更多的信息,或者在開展觀察時表現得過於明顯,以至於證人立即收斂自己的肢體語言。
簡言之,這項工作的難度很大,但是一旦克服這些困難,就將取得預期的成效。
需要強調的是,我們要儘量從日常生活中的簡單案件入手開展研究,不要一開始就著眼於謀殺和搶劫等重大案件,這樣就不會犯重大的錯誤,同時,在簡單案件中開展觀察也會更容易一些。肢體語言是定型的習慣,人人概莫能外,並且通常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我們可以觀察一個正在打電話的人,他空著的另外一隻手正在做著手勢。他使勁攥著拳頭,一個接一個地伸出手指,仿佛正在計算著什麼;他跺著腳,仿佛很生氣的樣子;他將手指放在頭上,仿佛並不理解對方的話,這些肢體語言顯示出,他的交談對象仿佛此刻站在他的面前。這種根深蒂固的肢體語言,始終如影隨形地伴隨著我們。即便在我們說謊的時候,肢體語言也不會消失;如果一個人在說謊時,還有意無意地思考著真相,那麼可以想像,與那些臨時所說的謊言相比,有意說謊的想法會對說謊者的肢體語言產生更大的影響。這一問題的關鍵是心理影響的強度,因為每個肢體語言都是心理反應的產物,但只有那些強有力的心理反應才會形成肢體語言。在赫伯特·斯賓塞看來,[33]任何超出一定強度的心理反應,都通常會表現為肢體行為,這是一項重要的規則。這一論斷對於我們而言非常重要,因為我們在實踐中很少涉及那些輕微、浮於表面的情感反應。在許多案件中,當事人的情感反應都「超出了特定的強度」,所以我們能夠觀察到體現為肢體語言形式的身體表徵。
老派的英國醫生查爾斯·貝爾審慎地指出,[34] 我們所謂的外在情感表徵,只不過是身體結構或者身體狀態主導下的無意識活動的附隨現象而已。隨後,達爾文和他的朋友們將之概括為所有肢體語言的真正動因。例如,聽到令人厭惡的事情時就會表現出防衛的姿勢,憤怒時就會攥緊拳頭;相應地,野生動物會露出牙齒,公牛會低垂頭部等。隨著時代的發展,各種類型的行為開始變得令人難以理解,只有經過長期實踐才能理解相應的含義。同時,這種行為表現因人而異,因此很難令人理解。這種差異化現象隨著時代發展而保持相對穩定,最終凝結為特定的行為模式,這一點已經眾所周知。當搬運工、雜技演員或者擊劍運動員鍛鍊自己的肌肉時,那些最能反映心理狀態的身體組成部分,例如臉部和手部,相應部位的肌肉也會隨著固定的表情或者運動模式而形成定型。相應地,當我們談到粗糙的、野蠻的、激情的或者溫和的面孔,以及正常的、緊張的或者情感化的雙手時,就會觀察到特定的身體姿態。這也促使人們開始對這些現象進行科學解讀,隨後又誤入歧途,形成了龍勃羅梭的「罪犯標記」理論,這個草率提出的理論僅僅建立在粗糙、簡單和缺乏研究的素材基礎之上。所謂的罪犯標記理論,並沒有什麼理論創新,並不是龍勃羅梭的發明。根據康德在《人類學》一書中順便作出的評論,最早試圖對這些古老現象進行科學解釋的人是德國人弗里德里希,[35] 他曾經明確指出,特定的身體病理現象可能與一些精神變態同步存在。這一現象已經在許多類型的案件中得到明確的體現。例如,縱火犯罪的行為人往往存在性行為異常問題,投毒犯罪也往往是變態性衝動所致,溺亡是過度飲酒的結果等。現代精神病理學對這些奇特現象缺乏深入理解,當前提到類似的事情時,也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不過,有些現象之間存在緊密關聯,而且通過精細的觀察,就能夠發現更多的現象,這一點有待進一步研究。[36] 如果我們通常看到的都是日常生活中的現象,並且熟知這一事實,即每個人都能一眼看出老練的獵人、退休的警察、演員、貴婦,那麼,我們實際上還可以更進一步:那些更加專業的觀察者能夠認出商人、官員、屠夫、鞋匠、流浪漢、極客、性變態者等。這意味著一條重要的法則:如果我們能夠準確識別那些以原初形態顯現的事物,那麼,即便事物展現為更加微妙的形態,我們也能夠予以準確識別。特定的事物是否展現為原初形態,並沒有截然區分的界限。這取決於觀察者的技能、特定事物的性質以及觀察工具的優劣,因此,沒有人能夠確定觀察能力的可能性邊界。關於可以識別的各類事物,我們所能提出的所有問題都必須立足相應的前提,而且每個普通人都是基於自身經驗開展日常活動。當某人提到愚蠢和智慧的面孔時,他是一個面相學家;當他看到寬闊智慧和窄小的前額時,他是一個頭蓋學者;當他觀察到恐懼和喜悅的表情時,就體會到模仿的方法;當他對比漂亮優雅和肥胖粗鄙的雙手時,就會認同手相學的效用;當他發現一種筆跡工整流暢,而另一種矯揉造作、令人生厭,就在運用筆跡學的基本原理,所有此類觀察和推理都是無法質疑的,而且沒有人能夠確定它們的可行性邊界。
因此,我們唯一所能做的事就是摒棄那些缺乏根據、未經證實的斷言。不過,我們也應當認識到,那些影響深遠的論述仍然缺乏證實,為了對其進行驗證,我們應當開展更加精確和審慎的觀察,獲取更加豐富的資料,並且使用更加優良的工具。
例如,當赫伯特·斯賓塞提到說話「音質」在情感狀態中的重要性時,他的觀察結論非常獨到,產生了一系列豐碩的、得到核實確證的研究成果。此前從未有人考慮這一因素,也未曾考慮到從這個簡單的因素中得出任何重要的成果。達爾文對此有深刻的認識,並基於自身考量加以運用。[37] 他指出,當某人正在抱怨不公待遇,或者正在遭遇不公,就通常會提高說話音量;沉重的嘆息或者高亢刺耳的尖叫,意味著正在遭受極度痛苦。我們法律人經常會觀察到類似的情形。
但凡我們有類似的經歷,就能夠立即從陌生人的說話音量中判斷其實際意圖。例如,當犯罪嫌疑人被帶到法庭,卻不知道具體緣由時,就往往會使用疑問的口氣,同時又語焉不詳。當人被嚴重致傷時,聲音就會沙啞而緊促。當那些無事生非的人說別人的壞話,而又對所講的話半信半疑時,他們竊竊私語的語氣就暴露了內心的真實想法。大量案件早已表明,當犯罪嫌疑人否認犯罪事實時,他們的聲音會體現出許多類似的心理徵象;在神經刺激的影響下,他們的嘴部會有標誌性的閉合動作,並且伴有反射性的吞咽傾向。此外,這種心理還會導致心臟紊亂,引起血壓異常和心悸,進而在右側動脈(在右側頸部中間耳朵下方約手掌寬度的位置)形成明顯可見的悸動反應。左側動脈之所以沒有悸動反應,可能是由於右側動脈與主動脈的關聯更為緊密。所有此類因素匯總在一起,導致犯罪嫌疑人出現語氣加重、輕微顫動、冰冷僵硬的音調,這在犯罪嫌疑人否認犯罪事實的案件中經常出現。這種現象很少能夠欺騙偵查專家。
然而,這些多樣化的音質也給刑事學家帶來了不容低估的風險。一旦刑事學家深入研究人的音質問題,就可能輕易形成先入為主之見,即便他曾經在成百上千的案件中作出準確識別,仍然可能會出現失誤,進而對其視為「極其典型」的聲音作出錯誤的判斷。有人認為,音質可能帶有欺騙性,或者說聲音是可以模仿的,我不贊同這種觀點。有人經常試圖改變自己的聲音,但是這樣做需要集中全部精力,而且只能持續極短時間。在他談到某個事情的瞬間,他需要關注談話的內容,此時,他的聲音會不自覺地回到自然的音調,談話者音質的這種變化,將會直接暴露聲音的偽裝。我們可以認為,有效地模仿聲音是一件很難做到的事情。
需要指出的是,早期的錯誤觀察和不當推論,在當前會有新的表現形式,並且很容易產生誤導作用。如果將之作為對事實的佐證,對聲音的判斷可能會有較大的價值;但是,如果僅僅關注聲音自身,這一事物仍然缺乏研究,其價值仍然尚待確證。
不過,還有另外一類事物,與聲音和姿勢的表現方式截然相反。拉薩路斯注意到,擊劍比賽的看客們情不自禁地模仿擊劍者的行為,如果他們手上碰巧拿著可以搖晃的物體,就會模仿擊劍者的姿勢晃來晃去。斯特里克[38] 在旁觀操練或者行軍的士兵時,也對從眾型行為得出了類似的觀察結論。許多日常生活中的現象,例如與身旁的路人保持相同步伐;像投擲運動員一樣,將鉛球拋擲出去後仍然扭轉身體試圖調整鉛球的飛行軌跡;跟隨音樂的節拍,伴隨馬車碾壓鵝卵石的韻律;當人們熱烈地交談時,保持適當的身體姿勢,都是類似的情形。同理,當人們表示贊同時會點頭,表示反對時會搖頭,表示無所謂時會聳肩。當人們進行口頭表達時,自然會流露相應的表情,無須藉助身體姿勢的輔助,但身體姿勢往往會自然而然地表現出來。
另一方面,人的聲音也會受到表情和姿勢的影響。如果我們保持特定的表情,或者表現出非常興奮的身體姿勢,我們就會發現,自身將或多或少受到情緒的影響。這是莫茲利提出的論斷,其真理性不言而喻,並且在日常生活中屢試不爽。該論斷也是設身處地型思維方式的有效確證。試想,一個非常憤怒的人通常會是這樣的姿態:緊皺的眉頭、攥緊的拳頭、緊咬的牙關、嘶啞的聲音,你不妨模仿一下。此時,雖然你與世無爭、心態平和,也會變成非常憤怒的樣子,儘管這種模仿只能持續很短時間。通過形象地模仿身體姿態的變化,你可以設身處地想像任何可以設想的心理狀態,以及相應的外部情感表現。我們每個人都有這樣的經歷:犯罪嫌疑人經常表現出激動的表情,以至於他們的情感看起來非常可信;諸如此類的例子很多,例如無辜的犯罪嫌疑人、深陷困境的人或者被親信僕人弄到破產的主人,都會表現出憤怒的表情。在刑事法庭上,諸如此類的表情每天都會上演,這些情感表達是如此真摯,以至於經驗豐富的法官也信以為真,認為這種表情是無法模仿的,因為模仿的難度太大並且難以保持。但實際上,這種情感表達並非十分困難,而且談不上任何技能;任何人想要表現憤怒的表情,都必須作出適當的姿態(這根本不需要藝術才能),而當他作出相應姿態時,這種情感內在的要求又會促使其表現出其他適當的姿勢,這些因素會對聲音產生影響。因此,無須任何啞劇技能,整個表演就會自然形成,毫無違和感並且令人信服。需要引起警惕的不是語言本身,而是語言和姿勢的互動影響,在許多案件中,這種影響都是可以通過觀察予以識別的,儘管人們最終往往相信自己的主觀判斷。如果人們要想維持微妙的心理平衡,就可能會發展成為疑病患者。對於筆跡以及文字內容,也可以適用與身體姿勢一樣的分析方式;這些因素也會對聲音與行為表現產生類似的影響,因此,無論語言、行為還是寫作、思想,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差異。只要你曾經寫過普通信件,就自然會認同這一事實。
儘管這種激動的姿態很容易予以觀察識別,但觀察行為必須同步進行。如果證人最初表現得並不自然,隨後在語言激勵下表現出更加自然的姿態,那些虛假失真的表現就將無法識別。但是,最初的情況是無法偽裝的;如果他的姿態實際上缺乏專業技能,那麼在最初階段,他的內心想法而非虛假表現就是可以識別的;人的姿態比語言更加具有表現力,因此並不難以識別。只要觀察到上述情形,就需要審查語言和姿態之間是否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因為對前面提到的許多人來說,言行缺乏一致性是一種習慣性表現。對於那些言行有些誇張,身體姿勢豐富的人而言,情況尤為如此。不過,如果語言和姿勢逐漸互相吻合,尤其是經歷一段相當生動的表現之後,你就要認識到,這個人已經熟練地進入表演狀態,或者識別他究竟想要表達什麼意圖。除了認真觀察這一現象的重要性之外,這種觀察雖然比較費力,但卻會有很大的收穫。
與這些現象存在緊密關聯的因素就是臉色變化,不幸的是,後者經常被賦予過高的重要性。[39] 容貌失色非常少見,並且很少引起懷疑,因此,並未得到足夠的關注。人們在談到模仿問題(特別是癲癇情形)時,通常認為容貌失色無法被模仿,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因為基於特定的生理過程,可能人為地導致臉色蒼白的效果。例如,人的胸部猛烈收縮,聲門關閉,呼吸器官的肌肉隨之收縮。
不過,這個問題沒有多大的實踐價值,一方面,這種把戲通常要耗費很多氣力,另一方面,這種做法在法庭上沒有任何實際用處,因此,很難想像哪個人會刻意展現蒼白的臉色。實踐中有人可能模仿癲癇,但由於這種模仿需要人突然摔倒在地,因此,通常也沒有人做這種把戲。
眾所周知,要想變得臉色蒼白,需要收縮靜脈附近的肌肉,通過血管變窄來限制血液流量。不過,只有當人處於極端憤怒、恐懼、痛苦、害怕、瘋狂的狀態時,才會發生這種靜脈肌肉收縮;簡言之,人們通常沒有理由模仿這種心理狀態。
臉色變白無助於分辨人的心理狀態,因為當人擔心被揭穿真相或者遭到無端懷疑而憤怒時,都可能會臉色變白。
關於臉色變紅,情況也是如此。[40] 這一現象涉及一系列短暫性的神經損傷,由此形成小動脈的阻隔,進而導致血管肌纖維放鬆,增加血液流量。一些人可能刻意製造臉紅的狀態。此種情況下,人的胸部完全擴張,聲門關閉,呼吸器官的肌肉收緊。但是,這一事實仍然對我們沒有特殊的價值,因為模仿臉紅至多是當女子試圖顯得謙虛得體時才有用處。即便是這種特殊情形,模仿臉紅也沒有多大幫助,因為此舉需要耗費很多精力,以至於很容易被發現。此外,通過其他手段也可以變得臉紅,例如吸入某些化學物品,但不是所有人都願意在法庭上做這樣的嘗試。
至於有罪還是無辜,臉紅本身並不是證據,很多人並不是因為有負罪感而變得臉紅。對此,最有啟發性的當屬自我觀察,也就是說,當事人回想起自己臉紅的理由時,能夠更好地評價這一現象的價值。我本人從孩童時起,一直到學生時代結束後很長時間,就屬於那種無緣無故臉紅的人;我只要聽到一些令人羞愧的行為,例如盜竊、搶劫、殺人等,就會變得滿臉通紅,以至於旁邊的人可能認為我就是罪犯。自從我年幼時起,在我的老家有一位老婦人,她因為傾慕我的祖父而始終單身。在我看來,她是一位非常有詩意的人,但人們提到她的長相非常醜陋時,我站在她的立場上,認為她並不十分難看。大家都嘲笑我的品位,從那以後,只要人們提到這位夫人或者她所居住的街道,甚至僅僅提到她的皮衣(她過去經常喜歡穿昂貴的皮衣),我就會滿臉通紅。她的年齡實際上已經很大了。現在,我所經歷的尷尬情形,經常也會發生在其他人身上;令人難以置信的是,臉紅仍然經常被視為富有價值的證據。不過同時,在一些案件中,臉紅也可能具有重要的價值。
儘管我們對影響神經纖維的內在過程所知甚少,但這一事項本身是非常有趣的。臉紅是人類的普遍生理現象,無論是野蠻人還是我們,它的發生原理和過程都是相同的。[41] 無論是受教育者還是文盲群體,都會存在臉紅的現象。有人認為,臉紅通常發生在受教育者身上,農民很少發生臉紅現象,我過去也曾這樣認為,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勞動人民,尤其是那些常年在戶外勞動的群體,通常有較多的色素沉積和更深的膚色,因此,他們的臉紅現象顯得並不明顯。不過,與其他群體一樣,他們在特定情形下也會臉紅。基於同樣的原因,有人認為吉卜賽人從不臉紅,當然,對於那些缺乏羞恥感和尊榮感的群體,臉紅可能很少發生。不過,只要你曾經與吉卜賽人打過交道,就會知道他們也會臉紅。
考慮到臉紅與年齡之間的關聯,達爾文指出,孩提時代很少知道臉紅的事。
與老年人相比,年輕人更加容易臉紅;與男人相比,女人更容易臉紅。笨蛋很少臉紅,盲人和遺傳性白化病患者很容易臉紅。臉紅的生理過程,如同達爾文所講的那樣,是非常特殊的。在臉紅現象出現之前,首先是眼皮快速收縮,仿佛是為了阻止血液進入眼睛。隨後,多數情況下眼睛會隨即低垂,即便臉紅的原因是憤怒或者懊惱;最後,臉紅現象通常是不規則地出現,先有幾處紅點,最後覆蓋整個面部。如果你試圖避免證人臉紅,就需要在最初採取措施,在證人眼睛開始轉動時不要給予關注,不要盯著他看,而是直接談論有關問題。這種做法是可取的,因為許多人都深受臉紅現象的困擾,甚至因此而變得語無倫次。臉紅和心理困擾的原因並不複雜:臉紅本身就是心理困擾的原因。只要你有臉紅的習慣,並有因此而遭遇心理困擾的經歷,就無疑會贊同這一論斷。我從來不敢確信臉紅時所做的陳述。弗里德里希注意到,與那些經常出席法庭的人相比,初次接觸法庭審判程序的人更加容易臉紅失色,因此,這種陌生的場景也容易導致心理困擾。
邁內特[42] 就此指出:「臉紅通常是一系列神經關聯過程的結果,即同期活躍的神經要素完全飽和,妨礙了心理過程的有序運動,同時,大腦同期活動的簡化也決定了關聯功能的範圍。」具體到當前討論的主題,這一定義是很有說服性的。設想某人被指控實施了犯罪行為,並初次在法庭上面對指控,法官在當庭出示證據的基礎上,非常專業地構建有罪的證明體系。即便被告人是無辜者,我們也可以想像他頭腦中活躍的思想活動。這一事實對他而言是完全陌生的,他必須要開展想像;當指控方出示的任何關聯證據(例如,被告人案發時出現在犯罪現場,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係,是現場物品的所有人等)進入他的頭腦中時,他就必須清醒地認識這種證據關聯,與此同時,還要快速思考各種無罪辯解理由,例如自己有案發時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明,不是現場物品的所有人等。隨後,他要思考控訴方認定犯罪嫌疑的特定理由,在某種程度上將之具體化並評估內在風險,並針對各個理由提出獨立的無罪辯解。此處,我們可以發現大量的思維線索,這些思維線索同時運轉並相互交織。如果此時,控訴方提出一個特別有力的證據材料,被告人認識到自身面臨的風險,並因為害怕而變得臉紅,法官就會認為:「現在,我終於找到了罪犯,因為他臉紅了!讓我們快點繼續,加快審判進程,把那些含糊其辭的回答寫進案卷之中!」如果隨後被告人推翻此前的供述,主張他因被栽贓陷害才做出認罪供述,誰又會相信他呢?
因為你臉紅,所以你說謊,你就是罪犯!這種理念造成了許多罪惡,既包括責罰幼小的孩童,也包括從兇惡的竊賊處獲取認罪供述。
最後不應忽視的是,在一些案件中,臉紅與心理過程沒有任何關聯。路德維希·邁耶[43] 稱之為「虛假臉紅」(實際上是物理因素導致的臉紅),並列舉了相應情形,例如容易過敏的婦女可能因為極小的摩擦而導致臉紅,包括臉部接觸枕頭,用手摩擦臉部等,這種臉紅與通常的臉紅根本無法區分。我們容易想像這種場景,那些容易過敏的婦女可能在法庭上面臨指控,她們用手蓋住自己的臉部並因此變得臉紅,而其他人並不知道她們是因為過敏而臉紅。隨後,人們可能據此認為整個犯罪事實簡直「顯而易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