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政策

2024-10-08 14:29:02 作者: (英)約翰·馬里奧特 格蘭特·羅伯遜

  到1884年,俾斯麥成功確立了第二階段(也是最後階段)的國內政策。在1871年至1878年間,俾斯麥在國家自由黨的幫助下通過的立法積極鞏固了德國的統一。帝國法律取代了1871年以前通過的各項法規,如1897出台的《商業法》規取代了1861年的商業法規,1869年出台了新《刑法》,1870年出台了新的《工商業管理條例》。經過專門委員會大刀闊斧的修訂,帝國於1877年頒布了民事和刑事訴訟法。經過九年(1887—1896)的修訂,帝國終於在1897年頒布了《民法》並於1900年生效。1871年,德國發行了一種通用的貨幣,1873年建立金本位制,德意志帝國銀行取代了普魯士國家銀行。1875年的《銀行法》改變了銀行業,德國依法建立了統一的銀行體系。

  俾斯麥未能將普魯士國家鐵路轉換成德意志帝國鐵路,更未能收購聯邦各國的國有或私有鐵路,但他成立了帝國鐵路辦公室並實現了一些主要目標,通過統一運作、統一關稅和擴展線路來統一鐵路交通,滿足不斷擴大的商業需求。

  他還有一個目標沒有實現,他曾提議取得帝國鐵路運營權,然後把鐵路運營得到的利潤轉移到帝國財政部,從而達到增加帝國收入的目的。然而各國希望自己保留這筆收入,帝國議會也認為俾斯麥這個提議非常危險,因為這樣,帝國政府就可以輕輕鬆鬆得到大量收入,還不受帝國議會的任何監督。帝國議會的行政權力本來就已經很弱了,它甚至都不能在表決帝國預算這種重要場合中投棄權票。帝國的財政需求,以及未能如俾斯麥所希望的那樣滿足這些需求,在1879年開始的財政改革中發揮了強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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