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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法鬥士之死

2024-10-05 15:17:10 作者: 尹劍翔

  這回《古案今說》講的這個故事,那是又悲壯,又令人感到震驚,聽完這個故事後,很多人都會對故事的主人公產生一種令人震撼的欽佩。

  這個故事叫做李離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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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說的是,春秋時,五霸之一的晉文公擁有一位清正廉明的大法官叫李離,他的職位相當於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當時,晉國底下也有很多的基層法院,就是衙門。在李離當政期間,其中有個衙門就錯判了一樁人命案。等人犯被處決了,才發現,兇手另有其人,這是一樁錯案。

  當時,李離無比懊悔,不僅辭去了職務,還把自己拘禁了起來,準備為冤死的人抵命。

  晉文公一聽這事,有點覺得好笑,就親自來到監獄裡看李離,勸他說:「官職有貴有賤,判罰有輕有重,你這次殺錯了人,責任在下邊的官員,處理他們也就是了,這並非你的罪過,跟你沒有關係!」

  所有人都認為李離裝裝樣子也就完了,趕快就坡下驢。人家曹操馬踏了莊稼,也說其罪該死,大臣們一勸割了幾根鬍子就了事了,是不是?

  但是李離可不是奸雄曹操。他一聽就急了,一點也沒有領情,辜負了領導的一番好意,他說了:「我是晉國的最高法律長官,我沒有把這個位置讓給下邊的人做。我拿了國家這麼多的俸祿,也沒有分給下邊的法官們。在這個位置拿了俸祿,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現在我就應該承擔起這個責任來,如果把只是讓下邊的法官幫我扛事,那我就太不厚道了。」所以,他是堅決不肯接受晉文公的意見。

  晉文公急了,你小子怎麼不識好歹啊,但是晉文公愛才,又開始苦口婆心的勸說李離,「你若覺得有罪,那豈不是我也有罪嗎?」

  人家晉文公說的有道理啊,這樣算來晉文公作為國家的最高元首也拖不了干係啊。這又是晉文公給李離個台階下,趕快下來就得了。

  可是李離就是個「死心眼」。他就說了,「司法是個獨立的體系,您不是這個體系中的人。是您相信我,認為我可以審理清楚一切案件,才把管司法的權力交給了我,而我卻辜負了您的希望,判錯了案件。可是我現在卻錯殺了好人,這跟您沒有關係,都是我的錯。」

  說完,李離就做出了一個讓人無比震驚的舉動,他突然拔出了晉文公的佩劍,自刎於晉文公的面前。

  這個剛烈的漢子,把晉文公嚇壞了吧。

  李離自殺給了晉文公很大的震動,一般這樣的人都是像曹操一樣沽名釣譽,誰知道他來真的。李離自殺是因為他的下屬錯殺好人,因為他是最高司法長官,他就主動承擔了過錯。他沒有親自審判此案,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下邊的法官也是將這樁案子報批給他,他簽字後才產生的生效判決。當他得知是錯案,並出了人命,主動承擔責任,要一死以謝天下。晉文公百般勸導,為他開脫罪責,按說,這樣就完全可以順水推舟,因為君王說話,那就是聖旨,皇帝的命令就是法律。

  但是李離卻不肯屈從,執意伏劍而死。李離這種敢於認錯,敢於承擔責任的精神,是值得我們學習和欽佩的。不過,李離雖然敢於承擔責任,客觀地說,他在這個案件的死刑覆核上面,是存在著責任的。

  俗語說:「公堂一判定勝負,主筆一落命攸關。」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

  這就是說明對於判決,特別是刑事上對於死刑的判決,那是必須慎之又慎的事情。

  現在,死刑覆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複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頒布實施的《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了覆核死刑案件的3種處理方式,即核准、發回重審和改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覆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此修改為核准和不核准,僅在少數特定情況下才改判。根據《規定》第四條,對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但對於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錯誤的如何處理,《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所述引用法律條款不完全準確、規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准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引用法律條款不完全準確、規範」是否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很顯然,錯誤重於「不完全準確、規範」,那麼,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核准、改判還是不核准發回重審?筆者認為,改判不符合《規定》列舉情形,不能採用改判;如果適用法律錯誤只影響定罪,不影響量刑,則以比照《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糾正後核准為宜,如果適用法律錯誤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或者既影響定罪又影響量刑,則無法糾正,應當不予核准。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將下放的死刑覆核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並在原來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礎上增加三個死刑覆核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負責全國死刑案件的覆核工作。

  大家看,我們對於死刑判決的審慎,正是我們國家司法進步的表現,也是為了不讓李離這樣的悲劇再次上演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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