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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殺之權,操之在朕」

2024-10-04 06:25:39 作者: 麥迪編著

  隨著政權穩固,雍正認為條件已成熟,實現大權獨攬的時機到了,於是步步緊逼,嚴懲年、隆二人及其黨羽。是為了收回和加強封建君主的權利。

  雍正懲治年、隆,其實際目的為了獨攬大權,鞏固自己的統治。在這場權力鬥爭中,雍正曾說過「生殺之權,操之在朕」的話,表明了他真實的意圖。

  繼位之初,政權未穩固,情況十分特殊,雍正認為暫時只能假手於人,加之年、隆二人在繼位鬥爭中確實立有汗馬功勞,於是雍正重用和寵信二人,給予了他們正常情況下臣子不應有的權力。像「年選」、「佟選」,真可與吳三桂的「西選」相比。年羹堯的權力更直追當年的大將軍王胤禵,他還在其職權範圍以外干涉朝廷和其他官員的職務。他們權力的膨脹,是在皇帝允許的前提下恃功驕恣的結果,雍正本人負有很大的責任,難以辭其咎。所以雍正也不斷自責,說年羹堯之負恩,「殊令朕愧見天下臣工。」後來又說:年羹堯、隆科多「之妄謬,皆由朕之信任太過」,「朕今深恨辨之不早,寵之太過,愧悔交集,竟無辭以謝天下,惟有自咎而已。」在定隆科多之罪時,又諭諸王大臣及內閣、九卿等說:「隆科多忍負皇考及朕高厚之恩,肆行不法,朕既誤加信任於初,又不曾嚴行禁約於繼,今唯有朕身引過而已。」

  從另一方面講,年隆二人不能自我限制,因功高位尊,皇帝寵信而忘乎所以,做出許多超越臣子本分的事,是自己釀成的殺身大禍。

  隨著政權穩固,雍正認為條件已成熟,實現大權獨攬的時機到了,於是步步緊逼,嚴懲年、隆二人及其黨羽。是為了收回和加強封建君主的權利。年、隆案中的所謂僭越、狂悖、專擅、欺罔、奸黨等罪,都是指控他們擅權驕縱,明確他們的一部分特權是不應有的,以此儆戒臣下,保證自己大權獨攬。

  雍正通過大興年、隆之獄確實做到了這一點,把一切罪過都歸結到年、隆個人身上,清除了專擅的權臣,解散了他們的朋黨,實現了他「一人治天下」的願望。

  關於雍正殺年、禁隆之事,社會上流傳著這樣一種看法,即認為二人曾幫助雍正改詔篡位,雍正怕他們把此事傳揚出去,於己不利,故殺之以了卻這樁心事。這種說法很難令人信服,一則沒有任何史料能證明雍正確實是改詔篡位,二人為其幫凶;二則即使雍正是改詔篡位,也不存在他怕二人揭發的問題。年、隆若要自行稱帝,以此要挾雍正,披露真象,也就等於自我暴露,自我倒霉,他們絕不會幹這種蠢事。如果他們要投奔新主子,拿這樁秘密事件作進見禮,但他們又沒有另尋新主的跡象。雍正當時的地位已完全穩固,二人的生殺與奪全憑雍正的喜怒,他們絕不敢有任何異動,雍正完全無須做殺人滅口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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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之,在這場權力鬥爭中雍正是根據不同時期的政權狀況採取了不同的策略。加之本人明察秋毫、陰險殘忍。最終完全取得了勝利。鞏固了自己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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