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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抗日戰爭之善後處置

2024-10-02 04:35:47 作者: 姜濤,卞修躍,虞和平;謝放等

  中國抗日戰爭勝利結束後,國民政府著手處理了中日戰爭的一些善後事宜。

  一 遣返日俘、日僑

  中國戰區接受日本投降後,國民政府立即開始進行遣送日俘、日僑回國的工作。

  日本投降時,中國戰區共有日俘120多萬人、日僑約80多萬人,總共200多萬人。日本投降後,國民政府對日俘、日僑採取寬大政策,未按通常對待俘虜的辦法處理,僅予分別集中,以便管理和遣送。

  中國陸軍總司令部安排日俘、日僑集結地點為天津、青島、連雲港、上海(含漢口)、廣州、雷州、海口、汕頭、廈門、海南、基隆、高雄,共12處。東北地區則經由葫蘆島遣送。向港口輸送,由中國陸軍總司令部負責;向日本輸送,水運由美國第7艦隊擔任。

  中國政府出於道義,准許日軍官兵和日本僑民回國時攜帶一定的款額和行李。由於日俘、日僑人數很多,輸送能力有限,日俘、日僑短期內滯留中國期間所需食糧和生活供應由中國負擔。1945年11月,中國政府為此專門撥付100億元,備採購供日俘、日僑所需食糧。

  當時以美國登陸艦85艘、自由輪1艘和一部分日船運送遣返人員。1946年6月底運送工作大部完成。至年底,中國遣送日俘、日僑工作告一段落。據統計,戰後華北、華東、華南、東北及台灣總計遣送日俘、日僑320餘萬人。經由葫蘆島一處遣返的就有105萬餘人。

  二 審判戰爭罪犯

  

  對日戰爭結束後,盟軍最高司令部於1945年9月11日下令逮捕日本前首相東條英機等39名戰爭罪犯。11-12月間又3次下令逮捕日本戰犯,共逮捕前日本首相小磯國昭等戰犯70餘名。1946年1月19日,盟國最高司令部設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從5月3日起,在東京開始審判日本戰爭罪犯。1948年11月4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作出判決:對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板垣征四郎、廣田弘毅、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人判以絞刑,11月12日處刑。東京審判未追究日本天皇的戰爭責任。

  抗日戰爭勝利結束後,中國也開始了審判日本侵華戰爭罪犯的工作。除盟國特設機構審判之戰犯外,凡由國際引渡及在中國戰區內逮捕的最重要的日本戰犯依法審判,予以懲處。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及戰犯拘留所分設於南京、上海、漢口、廣州、瀋陽、北平、徐州、濟南、太原、台北等10處。國防部於上海設戰犯管理處。至1948年6月底前,全部戰犯處理工作大致完成。

  南京大屠殺主犯之一、日軍第6師團師團長谷壽夫縱兵屠城,被判死刑。日本占領香港時,任香港總督的磯谷廉介因連續放逐非軍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南京大屠殺中瘋狂殺人的日軍軍官、在會攻南京時連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達300餘名的田中軍吉,和以殺人比賽為樂的向井敏明、野田毅3人被處死刑。平頂山大屠殺案主犯久保孚被判處死刑。積極從事侵華戰爭,在香港、廣東縱兵屠殺俘虜傷兵及非戰鬥人員的原華北駐屯軍參謀長、第23軍司令官酒井隆亦被判處死刑。

  日本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岡村寧次於1949年1月26日由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判決,以下述理由判其無罪:(一)日本侵華戰爭中南京、徐州、長沙和港粵等地區的日軍重大屠殺暴行與他無關;(二)1945年1月26日受任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至日本投降的8個月中,散處各地日軍多因鬥志消沉,鮮有進展;(三)日本政府投降後他立即停戰,策劃就範,率百萬日軍聽命納降。

  蘇聯軍隊在殲擊關東軍的過程中俘虜了日本關東軍第731部隊和第100部隊(細菌戰部隊)的軍官,了解到日本特種細菌部隊為進行細菌戰、毒氣戰,用人體作活體試驗的罪行。有關細菌戰、毒氣戰方面的罪行,東京審判未追究日本政府的責任。1949年12月,蘇聯濱海軍區伯力(今哈巴羅夫斯克)軍事法庭開庭審判日本細菌戰戰犯,對山田乙三等12名細菌戰罪犯判刑。1950年2月1日,蘇聯政府致美國、英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照會,提議將裕仁天皇、石井四郎等5名最大的細菌戰犯交國際法庭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復照同意。但當時處於「冷戰」年代,美國、英國並未支持蘇聯的提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對在押的日本戰犯進行審判。195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組成特別軍事法庭,分別在瀋陽、太原開庭審判,最後作出判決。

  三 審判懲處漢奸賣國賊

  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對投靠日本侵略者,組織偽政權、偽軍,叛國投敵的賣國賊進行了審判懲處。

  1945年9月26日,軍事委員會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下令拘捕漢奸,查封逆產。10月1日,蔣介石令由軍事委員會軍事調查統計局負責拘捕漢奸。

  各地從9月起開始拘捕漢奸要犯。曾任北平偽中華民國臨時政府首領、偽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的王克敏於10月6日在北平被捕,12月25日在獄中服毒自殺。

  從1945年11月起至1947年10月,國民政府所屬各級法院先後審理了2.5萬多件漢奸案件。1946年4月12日,曾任汪偽國民政府立法院副院長的繆斌被判處死刑。汪偽政府的主要人物陳公博、褚民誼(偽國民政府行政院副院長、外交部長)、梁鴻志、梅思平、林柏生、丁默村等被判處死刑。汪精衛叛國投敵的同謀、其妻陳璧君被判處無期徒刑。汪偽政權最高國防會議秘書長、中央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財政部長、警政部長周佛海先於1946年11月1日被判為死刑,因日本宣告投降後國民政府曾指令周佛海、丁默村、任援道等在上海、浙江一帶維持地方治安,穩定金融,以等待接收,1947年3月26日,以國民政府主席令將周的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1935年即投靠日本、成立冀東防共自治政府的殷汝耕於1946年10月31日被判處死刑。

  1950年7月31日,溥儀等偽滿洲國戰犯由蘇聯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59年9月14日,溥儀獲特赦釋放。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分批釋放了原「滿洲國」戰爭罪犯。

  四 對日索賠

  日本發動的侵華戰爭使中國遭受了極為嚴重的生命財產損失。中國政府有權要求日本進行戰爭賠償。1945年11月,中國政府研擬《關於索取賠償與歸還劫物之基本原則及進行辦法》,確定基本原則:日本對我賠償應以實物為主,凡在中國境內(包括東北、台灣及澎湖列島)之日本公私財產,悉數歸還中國政府,以作賠償之一部分。日僑此項私產損失,由日本政府負擔之。在日本境內宜充賠償之各種實物,應交與中國政府以作賠償之一部分。日本應歸還劫物:日本應將自中國境內(包括東北)奪去之一切公私財物,凡經證明者,悉數歸還。日本侵略對中國造成的損失巨大無比,中國政府在中國本部所接收之日本政府及私人資產依最高額估計,亦僅抵全部戰爭損失之滄海一粟。

  由於抗日戰爭結束後發生了國共內戰,中國抗日戰爭中軍民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調查統計始終未能全面進行,有關數據各種記載不一。據中國軍事科學院記述,這次戰爭中中國軍民傷亡達3500萬人以上,中國直接財產損失600餘億美元,戰爭消耗400多億美元,間接經濟損失達5000億美元。

  對日索賠問題,因盟國對各自應得份額的要求不易協調,後美國提出:在整個賠償問題未解決前,就遠東委員會通過的臨時拆遷方案,將受管制的日本可供賠償物資的30%先行分配給中、英、菲、荷4國。先期拆遷移充賠償的日本工廠的設備,經再三交涉,中國僅可得30%,美方允以美方應得的6%給中國,故中國可得36%。

  由此,中國陸續獲得日本臨時先行賠償的部分實物,包括一些兵工機器設備和殘破艦艇,將其運回國內,但數量很少,且運回的設備有許多並無保留價值。至1949年,美國決定推遲先期臨時拆遷日本工業設備的實施,盟軍總部下令停止拆遷,故中國從日本所獲得的物資賠償寥寥無幾。

  至於日本劫奪中國物資的歸還方面,中國所能收回的極少,損失殊大。

  1951年9月,由美國為主導,聯合英國等國在舊金山召開盟國對日媾和會議。在對日作戰時間最長、蒙受戰爭禍害最重的中國未有代表出席的情況下,對日交戰國簽訂了對日和約,除規定日本應對受害國提供技術性勞務性服務、幫助修復損害,日本及其人民在盟國境內的財產權益由該盟國處置外,簽約盟國放棄對日賠償要求。1952年4月,早已失去大陸、退居台灣的國民黨政權在台北與日本簽訂了對日和約。根據舊金山和約的原則,國民黨政權在日本利用中國未統一的形勢要挾下,放棄了對日索賠的要求。當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外交部長周恩來發表聲明,對上述兩個和約均不予承認。至1972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建交,在中日聯合聲明中,中方也表示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但聯合聲明未涉及民間賠償問題,後來,海內外中國人對日索賠活動綿延不斷,成為中日戰爭的遺留問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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