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在特殊教育中的權利
2024-08-15 18:51:48
作者: 愛倫·諾波姆
教師是教育事業的中流砥柱。隨著越來越多身患殘疾的學生進入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普通班學習,這就要求普通教育老師既要了解那些需要更多幫助的學生以及他們的學習權利,也要在提供教育的同時,了解教師本身的權利。
在過去的十年中,特殊教育法的修改限制了那些在提供特殊教育時缺乏真誠努力的人員進入這個領域,這其中包括管理人員和教師。要求普通教育老師不僅要知道他們自己的權利,也要努力保護自己所教的每一個孩子的權益。
→教師參與學區自我評估的權利。自我評估,可檢驗在教育身有殘疾的學生時,教師的教學策略、教學實踐以及教學程序,並給老師提供機會對他們所關心的問題進行提問,並得到解答。
→當學生的特殊需求在課堂上得不到滿足時,教師有為孩子尋求幫助的權利。為自閉症或阿斯伯格綜合徵孩子制訂的計劃不起作用時,老師有權利而且有義務推薦或請求對需要幫助的領域進行評估。
→有權作為孩子的代言人。美國殘疾人保護法(ADA)承認老師是代言人。老師為孩子代言,任何對他們的報復、恐嚇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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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得到全面評估的權利。孩子有權利得到那些對孩子的教育和學習可能有負面影響的領域的評估。評估不僅僅局限於學術方面,也包括語音語言、感官問題、社會技能、休閒及娛樂、遊戲技能、日常生活技能以及其他諸多方面。
→依據《個人發展綜合條例》(Comprehensive System for Personnel Development)有權接受所有需要的教育。如果為孩子提供適當服務的關鍵是教師需要培訓,那麼教師有權利請求並接受這樣的培訓。
→有權參與制訂IEP的過程,並最終將計劃實施於班級的學生。聯邦法案中有一條「孩子的老師」應參加制訂孩子的IEP的會議。在孩子進入教室之前,有關課程的修改、教學的方法、正向行為支持和系統、服務的實施等,所有的疑問,授課老師都應該提出來,並要求得到解答。
→有權接受IEP中明確規定的有關服務。如果IEP中的有關服務已經達成了共識,並寫入計劃中,但服務卻沒有提供,這將侵犯教師、學生以及學生家長的權利。作為教師不但有義務而且有責任提供這些將會造福於學生們的服務。
小創意
如果父母不同意孩子IEP中的某些部分,可以簽署IEP,然後附上一個備忘錄,說明他們不同意的部分。
→有權成為班級所有孩子的代言人。班上的老師對班級所有學生負責,無論是正常的還是身患殘疾的孩子。法律堅決反對,對孩子的環境進行限制。法律規定需要將孩子置於最少限制條件的環境,承認發展一般兒童的利益、老師教育的能力,這些方面都要和有特殊需求的孩子的權利保持平衡以形成融合教育班級。
→有權參加評估計劃的有效性會議。IEP一旦生效,在評估計劃是否有效的工作中,老師必須扮演重要的角色,如有問題,要重新召集IEP制訂小組會議,並對計劃進行適當的修訂。
→有權享受專業待遇。教師不是只能服從命令而不允許提出疑問的下級員工。他們是受過良好教育的專業人員,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懷有真誠的期望,期望孩子們能夠學習並超越自我。
從立法的過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國會認為,老師作為特殊教育服務中重要的實施者,其重要性等同於孩子的家長和學校的管理人員。當普通教育老師意識到生活和社會賦予他們的權利時,他教授的所有學生都將成長並發揮他們的無限潛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