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康檢查的各項工作內容

2024-08-14 21:42:34 作者: 曹慧弟

  幼兒健康檢查可以幫助家長及時發現幼兒在成長過程中出現的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治療、早干預。

  (一)幼兒體檢

  1.入園健康檢查

  防止患有傳染病幼兒或其他不宜入園幼兒入園,以保護在園幼兒的健康。

  幼兒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地段保健科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入園。

  承擔幼兒入園體檢的醫療衛生機構及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應當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規定的項目開展健康檢查,規範填寫「幼兒入園健康檢查表」,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健康檢查項目,保證幼兒園體檢率達100%。

  幼兒入園體檢中發現疑似傳染病者應當「暫緩入園」,及時確診治療。

  幼兒入園時,托幼機構應當查驗「幼兒入園健康檢查表」「0~6歲兒童保健手冊」「預防接種證」。

  2.定期健康檢查

  健康檢查可監測幼兒生長發育情況,及時發現幼兒體格和智力的異常發育。通過體檢,可及時發現不利於幼兒生長發育的因素及疾病,如齲齒、沙眼、營養不良性疾病、視力不良、佝僂病、貧血、心臟疾患等。

  

  承擔幼兒定期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及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幼兒定期健康檢查項目包括測量身長(身高)、體重,檢查口腔、皮膚、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測查視力(4歲以上幼兒)、聽力,檢測血紅蛋白或血常規。

  3歲以上幼兒每年5~6月份進行1次大體檢,11~12月份進行一次身高、體重、口腔檢查的小體檢。體檢後幼兒園應當及時向家長反饋每次體檢的結果(表3-1)。對於體檢中發現的體弱兒應及時進行指導、轉診、治療,登記管理。

  離園幼兒返園時檢查要求:

  ①在園幼兒凡離園 3個月以上者, 返園時必須按照入園檢查項目進行入園體檢檢查;

  ②對特殊情況,如短期赴外埠、出境、有傳染病接觸史等按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疫情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及相應傳染病的檢疫,保健醫進行詢問並加強晨檢,必要時進行檢查與檢疫;

  ③對患有傳染病的幼兒,要求其在區(縣)保健科開具痊癒複課證明後返園。

  轉園幼兒檢查要求:

  ①轉園幼兒持原托幼機構提供的「兒童轉園健康證明」可直接轉園,不需要重新體驗;

  ②「兒童轉園健康證明」自離園之日起未出本市且無傳染病接觸者,3個月內轉園有效。

  表3-1 幼兒體檢結果班級反饋幼兒名單

  3.日常健康管理

  幼兒晨、午、晚檢及全日健康觀察是為了了解在園生活幼兒的身體健康狀況,及早發現異常,針對具體情況及時採取措施,以保證在園幼兒的健康。

  檢查工作可根據本園實際情況,採取保健醫檢查、班上教師檢查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日托園在幼兒入園時,午睡後對幼兒進行健康觀察。全托園在晨檢時、午睡後、晚間對幼兒進行健康觀察。不論選擇哪種方式,均由保健醫負責巡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檢查內容包括詢問幼兒在家有無異常情況,觀察精神狀況、有無發熱和皮膚異常,檢查有無攜帶不安全物品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應當對幼兒進行全日健康觀察,內容包括飲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狀況、情緒、行為等,並做好觀察及處理記錄。發現患病、疑似傳染病幼兒應當儘快隔離並與家長聯繫,及時送醫院診治,並追訪診治結果。患病幼兒應當離園休息治療。如果接受家長委託餵藥,應當做好藥品交接和登記,並請家長簽字確認。

  對在園幼兒檢查及全日健康觀察中發現的異常情況由檢查者負責登記,保健醫登記在晨午檢及全日健康觀察記錄登記冊上。班上教師登記在交接班登記冊上。(詳見第三章第十節衛生保健管理工作記錄)

  (二)工作人員健康檢查

  為了幼兒健康,避免成人將疾病傳染給幼兒,看護幼兒的工作人員也應進行健康檢查,持證上崗,持證率達100%。

  1.上崗前健康檢查

  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區(縣)的婦幼保健院]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食堂人員還要取得所在區縣的「北京市公共衛生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北京市公共衛生從業人員健康培訓合格證」。

  2.定期健康檢查

  在崗工作人員必須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規定的指定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區(縣)的婦幼保健院]的項目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方可上崗。體檢過程中發現異常者,由體檢的醫療衛生機構通知托幼機構的患病工作人員到相關專科進行複查和確診,並追訪診治結果。凡體檢未通過者須離崗,治癒後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並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回園工作。

  食堂人員還要參加兩年一次的所在區(縣)公共衛生從業人員健康培訓,並取得培訓證明。

  3.工作人員檢出疾病的管理

  既往患有或現患有精神病者,應要求立即離崗,同時不簽發工作人員「託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做好記錄。

  患有傳染性疾病,治癒後,取得「託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方可返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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