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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有關規定

2024-08-16 09:54:21 作者: 楊根來 等

  1.《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河北省在2014年6月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冀政〔2014〕67號),明確提出:「加強養老服務業隊伍建設,把養老服務人才納入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支持在省內高等院校和中職學校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採取訂單式培養計劃,加快培養專業人才。」以加強對河北省老年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發展進程。

  2.《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

  山東省在2014年5月出台了《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魯政發〔2014〕11號),明確要求:「加強養老專業人才和服務隊伍建設。將養老專業人才和服務隊伍建設納入全省人才隊伍建設和人力資源保障工作重要內容,建設一支養老服務人員、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增設養老服務和管理專業,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專業人才,擴大養老服務專業人才的培養規模。要依託院校和養老機構建立養老服務培訓基地,加強對養老服務和管理人員的技能培訓。」

  3.《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江西省在2015年5月出台了《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4〕15號),從老年服務專業和職業化建設等方面指出:「切實加強養老服務隊伍建設。各級政府要重視養老服務隊伍建設,大力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各類人才,壯大養老服務隊伍,提升服務水平。建立政府出資、學校育才的良性互動機制。參照培養師範生的做法,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養老服務專業和課程,培育養老服務專業型人才。依託高校、職業院校和大型養老機構等設立養老護理員培訓基地,實施『養老護理員素質提升工程』,到2020年,培訓1萬名以上養老護理員。推進養老服務人員職業化、專業化。大力發展志願者隊伍。以『建制度、進社區、做幫扶』為重點,以空巢老人為主要對象,構建覆蓋全社會的志願服務體系。在全省城市社區普遍建立志願服務工作站,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普遍建立志願服務組織。積極倡導志願服務,宣傳志願服務理念、奉獻意識和公民意識,使志願服務成為一種社會風尚和長效機制。」

  小看板

  養老人才隊伍建設方面有關政策法規摘編

  

  1.《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3年11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和發展老年服務產業。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婦女、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健全殘疾人權益保障、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

  2.《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三十次常務委員會於2012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主席令72號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42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

  等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範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46條 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範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3.《民政部關於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民發〔2013〕29號,2013年2月8日)

  要加強基礎能力建設,提升社會養老服務發展水平。

  要制定和出台養老服務資格認證、建築設施、人員配備、分類管理、安全衛生等支架性標準,建立老年人入院、養老服務需求等評估制度。

  要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加快培養老年服務管理、醫療保健、護理康復、營養調配、心理諮詢等專業人才,大力推行養老服務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養老機構院長資質培訓制度和養老護理員持證上崗制度,全面提升養老服務職業化、專業化、規範化水平。

  4.《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2013年9月6日)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部門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擴大人才培養規模,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門人才,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大專院校對口專業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充分發揮開放大學作用,開展繼續教育和遠程學歷教育。依託院校和養老機構建立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加強老年護理人員專業培訓,對符合條件的參加養老護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從業人員按規定給予相關補貼,在養老機構和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吸納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等從事養老服務。養老機構應當積極改善養老護理員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提高職工工資福利待遇。養老機構應當科學設置專業技術崗位,重點培養和引進醫生、護士、康復醫師、康復治療師、社會工作者等具有執業或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對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政策。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43號)

  適應人口老齡化和生活節奏加快的趨勢,重點發展家政服務、養老服務、社區照料服務和病患陪護服務等業態,滿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積極發展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和專業化養老服務機構,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辦養老服務設施的運營,開展多層次的養老服務。

  6.《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民政部令第48號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7.《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民政部令第49號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養老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8.《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教發〔2014〕6號)

  高等職業教育。在辦好現有專科層次高等職業(專科)學校的基礎上,發展應用技術類型高校,培養本科層次職業人才。應用技術類型高等學校是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其他普通本科學校具有平等地位。高等職業教育規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本科層次職業教育達到一定規模。建立以提升職業能力為導向的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根據高等學校設置制度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納入高等學校序列。

  加緊滿足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人才需求。發揮職業教育植根社區、服務社區的重要作用,推動職業院校面向基層,積極開設城鎮管理、鄉村建設、社會保障、社區工作、文化體育、環境衛生、老齡服務等專業,培養下得去、留得住的有文化、懂技術、善溝通的高素質社會管理和服務工作者。

  9.《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人才培養的意見》(教職成〔2014〕5號)

  拓寬投入渠道。積極拓寬養老服務業人才培養投入渠道,建立政府、用人單位、社會籌措等多元化的投入機制。積極鼓勵社會各界參與養老服務業人才培養或對養老服務業人才培養提供捐助或其他支持。

  制定配套政策。各地教育、民政、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大對養老服務業人才培養的政策支持力度,根據本地實際和養老服務業的特點,在專業建設、師資培訓、招生就業、學生獎助、基地建設等方面制定並落實相應的優惠政策。

  10.《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民發〔2015〕33號)

  支持職業院校設立養老服務相關專業點,擴大人才培養規模;加快發展養老服務專科本科教育,積極發展養老服務研究生教育,培養老年學、人口與家庭、人口管理、老年醫學、中醫骨傷、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門人才。拓展人才培養渠道,打通技術技能人才的培養發展通道,推進醫學專業外其他適宜專業的「3+2」、五年一貫制等中高職一體化人才培養。編制實施《全國老年教育發展規劃(2015—2020年)》。充分發揮開放大學作用,開展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進一步提升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整體素質。

  依託職業院校和養老機構等,加強養老護理人員培訓,對符合條件參加養老照護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從業人員,按規定給予補貼。

  允許符合條件的醫師到民辦養老機構醫療機構開展多點執業。鼓勵民辦養老機構引入社會工作人才。對在民辦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公辦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註冊考核政策。

  做好養老護理員工資指導價位發布工作,指導民辦養老機構和組織合理確定養老護理員勞動報酬。養老機構和組織應當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養老機構,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以靈活就業方式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可按規定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積極改善養老護理員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

  11.《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發〔2010〕6號)

  到2020年,在全國建成一批技能大師工作室、1200個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培養100萬名高級技師。到2015年,高技能人才總量達到3400萬人。到2020年,高技能人才總量達到3900萬人,其中技師、高級技師達到1000萬人左右。

  完善以企業為主體、職業院校為基礎,學校教育與企業培養緊密聯繫、政府推動與社會支持相結合的高技能人才培養培訓體系。加強職業培訓,統籌職業教育發展,整合利用現有各類職業教育培訓資源,依託大型骨幹企業(集團)、重點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建設一批示範性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實施國家高技能人才振興計劃。促進技能人才評價多元化。建立高技能人才絕技絕活代際傳承機制。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技能競賽和崗位練兵活動。完善國家高技能人才評選表彰制度,進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經濟待遇和社會地位。

  12.《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0—2020年)》(中組發〔2011〕11號)

  高技能人才數量穩步增長,結構更加合理,素質明顯提升:「到2020年,全國技能勞動者總量達到1.4億人,其中高級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達到3900萬人(高級技師180萬,技師820萬,高級工2900萬),占技能勞動者的比例達到28%左右。」

  健全企業行業為主體、職業院校為基礎的高技能人才培養培訓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結合當地產業布局和支柱產業發展需要,通過財政投入和多種籌資方式,建設一批公共實訓基地,面向社會各類企業職工、院校學生和其他勞動者提供公益性、高水平、高技能實訓和技能鑑定等服務」。

  以制度創新為重點,健全高技能人才評價選拔制度。「進一步完善鑑定所(站)設立審批和管理、鑑定考務管理、證書核發管理制度,推進鑑定機構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完善鑑定管理方式和手段,加強職業技能鑑定信息化建設和職業資格證書查詢系統建設,推動鑑定管理科學化、規範化」。

  13.《全國民政人才中長期發展規劃(2010—2020年)》(民函〔2011〕265號)

  民政人才資源總量穩步增長。到2020年,民政系統人才資源總量達到124萬人。同時,培養社會工作專業人才150萬、養老護理員600萬、災害信息員75萬,人才隊伍規模與民政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需求相適應。

  建立分層分級養老護理員培養制度。面對我國養老服務隊伍數量少、結構不合理、專業素質不高的現實,依託民政企事業單位和職業院校,引導社會培訓機構積極參與,大力開展養老機構院長崗位培訓、養老護理員持證上崗培訓和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服務意識和業務技能。通過繼續教育、離崗輪訓、崗位培訓和鑑定考試,力爭到2020年,培養具備老年學、護理學等專業基礎知識,實踐經驗豐富的養老護理員600萬人。

  14.《民政事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民發〔2011〕209號)

  在民政職業院校中大力推行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重的「雙證書」制度。加大繼續教育力度,依託骨幹民政企事業單位、民政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建立一批民政行業特有職業(工種)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鼓勵技能人才參加學歷教育和職業培訓。

  建立公平、規範、透明的社會養老服務市場准入標準,加強社會養老服務行業監督管理。培育發展養老服務新型業態,培養壯大職業化養老護理員隊伍。

  在民政職業院校中大力推行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重的「雙證書」制度。加大繼續教育力度,依託骨幹民政企事業單位、民政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建立一批民政行業特有職業(工種)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鼓勵技能人才參加學歷教育和職業培訓。大力開展殯葬、假肢、孤殘兒童護理、災害信息、養老護理、社會緊急救援等領域職業技能鑑定,建立完善民政技能人才考核評價機制。

  實施養老護理員、孤殘兒童護理員隊伍建設工程,加快培養一批民政急需緊缺技能人才。

  力爭到2020年,培養具備老年學、護理學等專業基礎知識,實踐經驗豐富的養老護理員600萬人。

  15.《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國發〔2011〕28號)

  加強老齡工作隊伍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業務能力建設。加快養老服務業人才培養,特別是養老護理員、老齡產業管理人員的培養。根據國家職業標準,組織開展養老護理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資格認證工作。有條件的普通高校和職業學校,在相關專業開設老年學、老年護理學、老年心理學等課程。大力發展為老服務志願者隊伍和社會工作者隊伍。

  16.《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國辦發〔2011〕60號)

  養老服務就業崗位潛在需求將超過500萬個。

  完善養老服務的投入機制、服務規範、建設標準、評價體系,促進信息化建設,加快養老服務專業隊伍建設,確保養老機構良性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加強養老服務職業教育培訓,有計劃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開闢養老服務培訓基地,加快培養老年醫學、護理、營養和心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服務水平。如養老機構具有醫療資質,可以納入護理類專業實習基地範圍,鼓勵大專院校學生到各類養老機構實習。加強養老服務專業培訓教材開發,強化師資隊伍建設。推行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考試認證制度,五年內全面實現持證上崗。完善培訓政策和方法,加強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探索建立在養老服務中引入專業社會工作人才的機制,推動養老機構開發社工崗位。開展社會工作的學歷教育和資格認證。支持養老機構吸納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加快培育從事養老服務的志願者隊伍,實行志願者註冊制度,形成專業人員引領志願者的聯動工作機制。

  17.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黨管人才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民函〔2012〕313號)

  各地要根據《全國民政人才中長期發展規劃(2010—2020年)》的總體部署,統籌實施各項重大民政人才工程。民政部將加快實施民政領軍人才隊伍建設、民政行政機關黨政領導和公務員素質提升、民政企事業單位管理人才素質提升、民政範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能力建設、民政高技能人才振興計劃、養老護理員隊伍建設、孤殘兒童護理員隊伍建設等7項具有引領性、創新性、示範性的重大民政人才工程。

  18.《關於進一步加強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民函〔2011〕262號)

  實施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充分發揮現有教育培訓資源的作用,到2020年,依託大型骨幹企事業單位、重點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在殯葬、假肢、災害信息、孤殘兒童和養老護理領域建成一定數量的示範性民政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民政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課程開發、成果交流等活動。各地可結合實際建立省、市級民政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

  建立政府、用人單位、社會多渠道籌措的民政技能人才投入機制。民政部設立民政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財政預算項目,同時,每年從部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為開展技能人才培養研修、創新交流、帶徒傳技等活動提供支持。各地民政部門應積極爭取財政經費支持,從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專項資金,對技能人才的評價、表彰、師資培訓、教材開發、鑑定站建設等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將民政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納入民政行業職業教育發展。

  19.《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生活性服務業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5號)

  要加快推進養老護理員隊伍建設,加強職業教育和從業人員培訓。大力發展老年教育,支持各類老年大學等教育機構發展,擴大老年教育資源供給,促進養教結合。鼓勵專業養老機構發揮自身優勢,培訓和指導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人員。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增設家庭、養老、健康等生活性服務業相關專業,擴大人才培養規模。鼓勵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採取與網際網路企業合作等方式,對接線上線下教育資源,探索職業教育和培訓服務新方式。依託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加強實訓基地建設,實施家政服務員、養老護理員、病患服務員等家庭服務從業人員專項培訓。鼓勵從業人員參加依法設立的職業技能鑑定或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相應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20.《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九部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4號)

  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將老年醫學、康復、護理人才作為急需緊缺人才納入衛生計生人員培訓規劃。加強專業技能培訓,大力推進養老護理員等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增設相關專業課程,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方面專業人才。

  2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

  要提升養老服務人才素質。將養老護理員培訓作為職業培訓和促進就業的重要內容。推動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開發養老服務和老年教育課程。建立養老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獎懲機制,提升養老護理隊伍職業道德素養。將養老護理員納入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和城市積分入戶政策範圍。

  2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老年教育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6〕74號)

  要促進老年教育可持續發展。加強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培訓。鼓勵綜合類高校、師範類院校、職業院校開設老年教育相關專業,其他高校也要加強老年教育相關專業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高校開展老年教育方向的研究生教育,加快培養老年教育教學、科研和管理人才。鼓勵老年教育機構的專任教師和管理人員在職進修老年教育專業課程,攻讀相關專業學位。鼓勵普通高校、職業院校相關專業畢業生及相關行業優秀人才到老年教育機構工作。

  23.《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60號)

  鼓勵將康復輔助器具相關知識納入臨床醫學、生物醫學工程相關專業教育以及醫師、護士、特殊教育教師、養老護理員、孤殘兒童護理員等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範圍。

  2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擴大旅遊文化體育健康養老教育培訓等領域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16〕85號)

  要推動養老服務等認證制度,提升幸福產業的標準化水平。

  25.《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民政事業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通知(節選)》(民發〔2016〕107號)

  要養老服務人員培養工程。推進養老服務專業教育和培訓體系建設,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老年康復輔具配置等方面的專門人才,分類培養養老服務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

  26.《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中央財政支持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號)

  要支持養老護理人員隊伍建設,加強專業服務人員培養,增強養老護理職業吸引力,提升養老護理人員素質。

  27.《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醫養結合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衛辦家庭函〔2016〕353號)

  「要加強專業技能培訓,大力推進養老護理員等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28.《民政部工商總局關於印發〈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民發〔2016〕208號)

  甲方的義務要「保證養老護理人員接受專業技能培訓,能夠滿足崗位職責要求」。乙方及乙方監護人的權利「有權了解提供服務的人員是否經過專業培訓,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有權要求甲方更換未經專業培訓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提供服務不合格的人員」。

  29.《教育部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公布首批全國職業院校養老服務類示範專業點名單的通知》(教職成廳函〔2016〕31號)

  教育部、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共同確定北京社會管理職業學院的老年服務與管理專業等65個專業點為首批全國職業院校養老服務類示範專業點,各地教育、民政、衛生計生部門要在政策、資金和項目安排等方面對示範專業點建設予以傾斜支持,並做好跟蹤指導、經驗總結和宣傳推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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