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境導入
2024-08-16 09:50:06
作者: 楊根來 等
(一)新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關於老年人收入的法律保障及訴訟
第69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72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二)法院幫百歲老人要回工資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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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家住十堰竹山縣的101歲老人楊某,找到縣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要求狀告自己年過七旬的女婿和女兒不盡孝。原來,作為離休幹部的楊某,膝下有一個養子和一個親生女兒。
2009年2月,在女兒的要求下,原本和養子生活在一起的楊某與其解除了贍養關係。隨後轉投女兒,並將自己的工資卡、醫保卡等交給女兒保管,委託其代取工資。當年7月,楊某的妻子突發腦出血需要人護理,女兒便搬到楊某家中負責照料。在照料期間,雙方矛盾不斷。
2012年妻子去世後,失去老伴的楊某經常與女兒女婿發生矛盾,且多次索要自己的工資卡等重要物件無果。無奈之下,楊某找到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在經法院調解後,楊某的女兒返還了老人的工資卡、醫療保險卡等證件,並責令其女兒、女婿騰退侵占的老人房屋4間。
(三)「超齡」職工有權獲得誤工費賠償
2012年2月21日,傅某駕駛一輛小轎車,在正定縣城某飯店門口,將同一方向騎自行車的劉女士撞倒,造成劉女士受傷、車輛損壞。醫院診斷為:劉女士左腓骨骨折,頭外傷、腦震盪。劉女士在正定縣醫院住院治療11天後出院,繼續在家休養。當地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傅某負主要責任,劉女士負次要責任。
劉女士雖然超過了女幹部55歲的退休年齡,但仍在正定縣某公司從事庫房管理員工作,每月工資3000元。雖然住院治療花費不多,但受傷後所影響的收入卻不少。劉女士認為,她的誤工時間為70天,影響工資收入為7000元,在各種損失占了「大頭」。對於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賠償,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劉女士訴至正定縣人民法院。
說法:
劉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書、工資證明等證據。傅某和承保涉事汽車的某保險公司認為,劉女士的年齡超過了55歲周歲,不應當支持誤工費。
一審法院認為,發生交通事故時,劉女士雖已經超過55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但其不屬於離退休人員再就業,且其確實在正定某公司工作,有勞動合同書、工資證明等證實,故誤工費予以支持。公安部發布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規定:脛腓骨骨折誤工損失日為120日。劉女士被診斷為:左腓骨骨折,頭外傷、腦震盪。劉女士主張誤工期限為70天。一審判決支持了劉女士關於誤工費等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案件解析:
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應當依據《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由侵權人及保險機構按規定項目進行賠償。上述規定中,從來沒有將「瀕老」人員和老年人的誤工費等從法定賠償項目中排除。但是在實踐中,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就業受害人的誤工費,經常有人或保險公司主張不予賠償。其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喪失勞動能力、是否就業,三者根本不是一回事。隨著人均壽命的延長,退休後仍然參加工作的老年人會越來越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仍然就業的超過退休年齡職工,不論是否領到退休金,仍有權主張誤工費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