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老年人參與社會活動
2024-08-16 09:49:55
作者: 楊根來 等
一、相關文件
從國際到國內政策都明確而具體地規定了老年人社會參與權利,下面我們將結合相關政策及知識展開。
(一)國際社會關於老年人社會參與的理念和經驗
聯合國和國際老年組織,十分重視老年人社會參與,在一系列行動計劃、會議宣言和國際老齡文件中,均就老年人社會參與做出相應的倡導和建議。
1982年,《維也納老齡問題國際行動計劃》指出:「今天的老齡問題不僅是保護和照顧年長者和老年人的問題,而且也是年長者和老年人參與和參加的問題。對於所有的人,不管年齡大小,他們都屬於社會,參加工作和為之做出貢獻都應受到社會保障。」
1991年,聯合國第46屆大會通過的《聯合國老年人原則》指出:「在老年人口比例日益增大的世界裡,必須提供機會,讓自願而又有能力的老年人參與社會當前的各種活動並做出貢獻。」
1992年,第47屆聯合國大會提出的《老齡問題宣言》指出:「注意到全世界發生史無前例的人口老化現象,應確保老年人的需要及其人力資源潛力能得到充分照顧和發揮。」同時提出要「制定國家計劃以推動老年人就業」。
1995年,在馬爾他召開的「發展中國家迎接人口老齡化」會議強調:「使老年人有獲得生產性就業的權利,為此,國家政策應為老年人在社區經濟發展的創造性活動中提供條件使其繼續發揮積極作用。」
1999年,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積極老齡化」的倡議,將積極老齡化界定為「儘可能增加健康、參與和保障機會的過程,以提高人們老年時的生活質量」。
2002年,第二屆老齡問題世界大會制定的《2002年國際老齡行動計劃》指出:老年人是全社會的寶貴財富,同時還是可持續發展的資源;倡導老年人自身要以積極的、健康的姿態參與社會發展。
2002年,馬德里的《政治宣言》指出:「力求使老年人充分融入和參與社會;使老年人能夠更有效地為其社區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並且不斷改善老年人所需要的照顧和支持。」
(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65~71條規定了老年人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第65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66條規定,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的組織——老年協會、老年體育協會等,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67條規定,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第68條規定,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①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鬥等優良傳統教育,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關心下一代;②傳授文化和科學知識;③提供諮詢服務;④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⑤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創辦「夕陽產業」;⑥參加志願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⑦參加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⑧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69條規定,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歸老年人自己,受法律保護。
第70條規定,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第71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