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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養老服務設施及規劃

2024-08-16 09:45:58 作者: 楊根來 等

  一、相關文件

  (一)《關於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文件精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民政部、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等部委聯合發布《關於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就做好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從提高對做好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合理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嚴格執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強化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審查和建設監管、開展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監督檢查、建立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協作機制、做好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宣傳工作等7個方面向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出通知。

  根據《通知》,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新建居住區的養老服務設施應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城市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應實現「全覆蓋」;在鄉鎮和行政村,養老服務設施或站點應覆蓋90%以上的鄉鎮和60%以上的村,最終實現「全國社會養老床位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張」的目標。

  (二)《關於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民發〔2014〕116號)(以下簡稱《通知》)從完善養老服務和設施規劃、強化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保障、加強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推進各類養老機構建設與發展四大方面,統籌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通知》明確,要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將養老服務、相關設施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城鄉規劃。

  《通知》強調,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新建居住(小)區要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明確,已建成居住(小)區要通過資源整合、購置、租賃、騰退、置換等方式,配置相應面積並符合建設使用標準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配套設施。

  《通知》明確,用於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用地、用房,不得挪作他用。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的用途。

  (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國土資源部下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用地範圍、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計劃、供地政策、鼓勵租賃供地、分類用地監管、鼓勵盤活存量用地、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等方面分別作出了規定,從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

  (1)用地範圍。商業性設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納入其中。

  (2)土地用途和最高年期。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登記為醫衛慈善用地,出讓最高年限50年。

  (3)土地供應方式。根據營利性與否以不同方式供地,鼓勵租賃供地。

  (4)社區配建。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按規定配建,可分宗的應先分割再供地。

  (5)用地規模控制原則上不超3公頃,集中配建醫衛設施的限定5公頃以下。

  (6)用地監管。不得分割轉讓、轉租,改作住宅或商業開發的將被收回。

  (7)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空閒廠房、學校、社區用房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連續經營1年以上,土地性質可暫不變更、5年內年租可不增收。

  (8)利用集體建設用地,民資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四)《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範》

  《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範》已於2014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規範的出台凝聚著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對老齡事業發展和中國老年住區發展有著重要意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課題組組長、中國老年宜居住區試點工程專家、哈工大建築學院教授郭旭對此進行了重點解讀。

  1.注意老年人體能變化與行為狀態的區分

  突出對老年人體能變化與行為狀態的區分,不是按照老年人年齡段考慮,而是考慮老年人體能變化和行為狀態。比如有的80歲老人自理能力還很強,所以要從體能角度考慮,從這個思路把老年人分自理、介助、介護三類。

  2.研究養老機構而不是住宅

  《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範》是對社會機構養老設施建築的設計,也就是說這個規範主要研究養老機構而不是住宅,在此基礎上對養老機構進行分類,比如老年養護院、養老院、老年日間照料中心,並相應規定各自服務對象和基本服務內容。

  3.分類分級提供設計標準與技術指標

  在規範編制過程中,考慮到各類老年人特點,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醫療保健、文化娛樂等這些方面的服務,按照這些服務內容和服務等級進行分類和設計,把養老設施分成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比如界定小型老年養護院床位數小於等於100床,養老院是小於等於150床,老年日間照料中心小型小於等於40人。

  在分類分級設計中我們對養老設施建築各類用房最小使用面積指標給了具體規定,按照生活用房、醫療保健用房、公共活動用房不同的分類給出具體的指標,比如老年人用房中生活用房,老年養護院規定每床12平方米,養老院規定14平方米,老年日間照料中心規定每人8平方米,按照這樣的思路我們提出每類用房具體規定面積。

  對各類養老設施房間或者臥室床位設置也給出具體指標,比如養老院每間臥室床位不能多於4床,老年日間照料中心休息室每間4~8人。對老年人居住用房臥室面積給出規定,如單人臥室不宜小於10平方米,雙人臥室不宜小於16平方米,對居住用房輪椅空間等也有具體的規定。

  另外,建議在公共沐浴間配備老年人使用的浴床、洗澡機,還強調無障礙廁位。還要考慮老年人心理需要,考慮保健室材料、空間地面要求,還專門考慮心理疏導室,規定具體面積不宜小於10平方米。

  4.注重住房、醫療、服務和環境設施的綜合配套設計

  在養老設施中,必須考慮居住功能、醫療保健、休閒娛樂、管理服務以及環境等綜合因素,這樣才能從生理、心理上充分關注老年人。

  5.對無障礙設施給出具體的設計

  全面考慮老年人安全健康問題,在規範條文對無障礙設施給出具體的設計。

  6.著力提高養老設施建築的舒適度

  在這裡我們重點對聲、光、熱、色彩、衛生、自然環境與心理愉悅進行全方位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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