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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家養老服務中家庭成員的職責

2024-08-16 09:43:52 作者: 楊根來 等

  包括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疾病予以醫療康復以及照顧老年人特殊需要等職責。

  (一)經濟上供養的職責

  經濟上供養是贍養的基本要求。家庭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包括以下內容。

  1.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低微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所需,即支付必要的贍養費

  實踐中,大體有3種確定贍養費數額的辦法:一是以當地最低生活標準作為確定贍養費數額的主要依據,這種方法並非一成不變,但在一定區域、一定時期內是穩定的,可以使被贍養人維持較低的生活水平;二是以當地平均生活水平作為確定贍養費數額的主要依據,這種方法能夠使被贍養人的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但也可能超出贍養義務人的實際能力,使之無法承擔;三是以贍養義務人的平均生活水平作為確定贍養費數額的主要依據,這種方法可以使被贍養人與贍養義務人的生活水平大體相當,是合情合理的。贍養費主要採取按月、按季、按年度給付的方法,可以給付現金,也可以給付口糧、燒柴、被褥等生活實用物品。

  2.對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的承包地、林木和牲畜等,贍養人有義務耕種,並予以照管

  在這裡,贍養人實際上對老年人履行的是勞務扶助的贍養。如有多個贍養人,老年人可要求各義務人輪流對其盡勞務扶助的義務;在特殊情況下,老年人可以雇用他人耕種和照管,雇用時所發生的費用應由贍養人承擔或由各贍養人分擔。贍養人對老年人履行勞務扶助義務而產生的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二)生活上照料的職責

  生活上照料,就是照顧、料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在生活照料方面,不論是城市還是農村,老年人大多依靠本人或家庭成員。因此,《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照料被贍養人的生活列為贍養的一項重要內容。日常的生活照料是多方面的,從幫助購買生活必需品到燒菜做飯、穿換洗衣服、打掃收拾房間、倒茶端水餵飯、幫助洗漱、大小便,等等,凡是老年人生活和活動需別人幫助或扶持的,贍養人都要盡心盡力去做。另外,對患病或者生活自理有困難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負責給予治療、照顧。

  (三)精神上慰藉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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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上慰藉,是指贍養人從精神上關心、安慰老年人,使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得到滿足,保證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之所以將精神慰藉增列為贍養的基本內容之一,主要是考慮到老年人在離開工作和勞動崗位之後,或者由於老年喪偶,短時間難以適應,如果自我調節不當,很容易產生失落感、孤獨感和悲觀厭世心理,這時尤其需要贍養人和家庭成員給予老年人更多的親情安慰,幫助他們擺脫痛苦,安度晚年。精神上的體貼和關心是多方面的,如提供送醫送藥的勞務、關心生活起居、保障與第三代相處的權利,等等。這當中,最重要的是家庭成員之間相互尊重、理解、關心、體諒,共同創造團結、融洽、和諧的良好家庭氛圍。

  (四)疾病予以醫療康復的職責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患病老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五)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職責

  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是指老年人在逐漸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又體弱多病的情況下,有許多方面的需要是同一般人不同的,而不同的老年人又有不同的需要。

  (六)尊重父母婚姻自由的職責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七)尊重父母選擇權利的職責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意願,尊重父母選擇養老方式和養老服務機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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