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章婁小娥逃走前留下的重禮!
2024-06-27 11:33:56
作者: 大灰羊吃小狼
「老公, 算計聾老太這事和你脫不了干係啊,甚至我懷疑主要是你的注意, 小娥就是聽你的話配合了一下!」
「哼,你可被給我狡辯說不是!」
「這麼大的事,你竟然一點都不告訴我!」
另一邊,李華夫妻倆見大局已定,早就回到了屋內。
毛靈瑤一回去就氣鼓鼓的,對李華發出了質問。
「嘿嘿,這不是讓你安心養胎,不要操心那麼多嘛!」
李華笑嘻嘻的給自己的媳婦回復!
「所以你們是一開始及就商量好的嗎?在我上次住院的時候!」
「還有他搬走咱家也是故意的嗎?」
雖說毛瑤實際上也沒有怪過李華什麼, 但對這次事件的細節還是有著諸多的疑惑。
「也不是, 上次婁小娥搬走也是突然搬走,我不知道怎麼回事的。 」
「和她合作那是她過了兩天後,主動找我的!」
李華耐心的解釋道。
本來自己的妻兒被人算計,差點有生命危險,就已經觸碰了李華的逆鱗。
他本來一開始額是計劃著自己但單獨斗報復的。
結果沒想到婁小娥搬走後, 一次偶遇, 看四周無人,就塞給了他一張紙條,約定兩人天黑以後見面。
見面以後,李華才知道婁小娥,原本打算也是自己一個人去報復聾老胎的, 給她自己和毛靈瑤把仇都報回來。
給毛靈瑤報仇很好理解,畢竟毛靈瑤因為聾老太的算計, 差點就流產了,而娥肚子裡的孩子這麼大了, 要是孩子出問題,大人也容易出危險。
而毛靈瑤自從嫁進院子,就和婁小娥關係一直惡不錯,算是朋友,還幾次三番的收留了了她,外加苦口婆心的勸說。兩人是朋友!
結果被聾老太利用,通過她身上的香囊差點讓毛靈瑤母子發生意外,婁小娥心中除了愧疚以外,還有憤怒!
給自己報仇,除了對被利用的不滿,還有們就是聾老太為了自己的利益處心積慮的想要將她推給傻柱那個火坑,婁小娥又不是看不到!
但是婁小娥瑤要報仇的想法是好的,但就算是搬到了聾老太家住了兩天, 對怎麼報復,她腦海中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所以這才跑回來尋求李華的幫助, 或者說是合作!
而毛靈瑤的猜測不錯,對聾老太的算計,基本上都是李華布置出來的,包括找出兩包藥的藏身地,也是他指導婁小娥找到的。
還有婁小娥出走, 讓秦淮茹頂包!
反正秦淮茹已經和傻柱發生了那層關係,再發生一次也沒有啥的!
「哼,聾老太她那是自作自受!」
「想要我媳婦和孩子出問題, 哪怕是沒有成功!」
「那我也要讓玩完, 將他斬盡殺絕,免得有下次!」
正說著,李華不由神色嚴肅起來,目錄凶光,眼神中閃出幾絲狠戾。
他不喜歡主動若惹事, 哪怕滿院的禽獸, 只要不惹到他頭上,他也懶得管。
要是惹到他頭上,不是太過分,他只是會狠狠的教訓一下!
但像聾老太這樣,差點害的他妻兒出事的,那就只能不死不休了!
「老公!!!」
「啊?」
「你真好!」
毛靈瑤臉上湧現出無限的柔情。
雖然李華方才一副凶神惡煞的樣子, 說的話也是惡狠狠的。
但她卻是感受不到一絲害怕, 能夠感受到只要慢慢的安全感。
似乎就算是天塌下來,這個男人都能替他撐起來。
就是天上的神靈要是敢對她和肚子裡的孩子不利。
自己的丈夫都要報復回去, 舉刀弒神!
「對了,這是婁小娥留給你的一份信!」
「快看看裡面都寫了什麼吧!」
這時候李華突然拿出了一份信,將他交給了毛靈瑤。
再這次行動前,婁小娥就已經和婁家聯繫哈好了。
這個時間,恐怕整個婁家都已經在逃往香江的路上了。
這份信是婁小娥留在四合院最後的東西了, 再次相見恐怕得到改開之後了!
所以離去前, 她還特意囑咐李華江這份信交到毛靈瑤手上!
因為出於尊重,他也沒有提前打開看,照樣好奇婁小娥的信中到底說了些什麼!
「婁小娥給你說啥了, 我看他走的時候那樣子, 信中的內容應該還是挺重要的!」
當媳婦江信看完之後, 李華就好奇的詢問起來了!
「你還是自己看吧, 這個小娥, 走就走吧,走的時候竟然還給咱留下了重禮,真是的!」
毛靈瑤臉上有些笑容, 也是直接將信遞給了娥李華。
「好傢夥,給咱家留了五根金條!」
「這妞,走的時候,還留給娥咱這麼多財富。 」
「真不知道這妞是心大, 還是婁家財大氣粗!」
看完了信,李華不由的驚叫了起來。
原來婁小娥的信中除了表達了不能等到李華夫妻倆孩子出生的遺憾,還直接言明留下了五根金條,就藏在他之前在李華家借宿的那間房了。
信中還說這是留給他她還沒出世的大侄子或侄女的滿月禮!
不過很明顯, 現實一點考慮,婁家出逃,正是需要錢的時候,留下這麼以後一筆財富,對婁家來說卻是不明智!
「行了別說小娥了,咱這孩子滿月禮可真貴重啊!」
「全是對咱的一片心意啊!」
「小娥這人真能處!」
毛靈瑤在一旁,他感受到了來自婁小娥的溫暖。
雖然他們夫妻倆有隨身世界,五根金條不算什麼。
但是情誼無價,婁小娥的這個舉動, 好不疑問的是讓李華夫妻倆記住了這份情誼。
.....................................................................................................................................................................................